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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

概念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上诉不加刑的内涵

(一)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原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二)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后应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低,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也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改判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重审后,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四)当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

(一)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二审法院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二)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审法院既不能加重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在不改变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

(三)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对未上诉的被告人同样不得改判加重其刑罚,另外,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四)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加重刑罚。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五)无论自诉案件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只要自诉人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改判,既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可以维持原判;

(六)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行罚;

(七)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二)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有利于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维持正确的判决,纠正错误的判决,保证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三)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张超刑辩律师团队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15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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