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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可被追索扣回,哪些绩效薪酬可能面临追回?

正在大家讨论和争议银行员工年终奖减半或者年终奖大幅度下降的时候,另一个信息对银行员工可能面临更大的冲击,即你已经拿到手的绩效薪酬可能面临被追回的风险。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21年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薪酬制度激励效果的评估,并就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提出具体要求。

哪些情况下,银行员工的绩效可能会被追回呢?涉及到银行的哪些人员以及哪些情况下会被追回呢?

首先,银行哪些人员的绩效薪酬可能会被追回呢?并不是所有的银行人员绩效薪酬都会被追回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意见,绩效薪酬可能面临被追回的人员主要是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情形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也就是涉及到的范围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

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呢?根据我国《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保险公司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

具体人员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

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

还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关键岗位人员则根据每一家银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相同的是与风险控制有关的相关岗位人员,一般会包括客户经理岗位、风险控制保山以及可能会给银行造成风险损失的相关岗位人员。

其次,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在什么情况下,绩效薪酬可能会面临被追回的风险以及追回的程度是多大

并不是银行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有绩效薪酬都会追回,只有触发一些条款并形成一定的后果以后才有可能被追回。

在哪些情况下会被追回呢?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会被部分追回:

第一种情况是,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也就是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从而对以财务数据为依据的绩效薪酬将发生调整,那么会对超发的绩效薪酬进行追回。

第二种情况是,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这个非常好理解,绩效考核的结果虚假肯定会导致绩效薪酬虚高,肯定要被追回。

第三种情况是,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这个更明显,也就是平时所说的超权限发放绩效或者自己给自己增加绩效薪酬发放。

第四种情况是,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即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等出现的绩效薪酬发放。

下列四种情形如果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有可能会被追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也可能会被追索扣回:

一是银行的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这个只对总行的相应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和追回,对基层人员没有约束性。

二是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这个也是主要针对银行整体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即银行可能会出现重大风险隐患。

三是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一点虽然出现的概率比较低,但近几年也有所出现。

四是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这个基本已经属于重大案件或者重大业务、风险差错。

其三,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绩效薪酬追回机制呢?有没有现实意义呢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奇怪,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绩效薪酬追回机制呢?有必要吗?实际上非常有必要。

一是目前各银行自身存在的绩效薪酬追回制度并不完善,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从现实看,一些银行已经有一些绩效的延迟发放、考核追回制度,比如部分岗位特别是营销岗位和风险岗位的绩效延迟三年或者两年发放,在发放时纳入一定的考核因素和风险扣除因素,但在实际发放时容易发生纠纷特别是一些已经离职员工的纠纷,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而往往败诉。监管部门行政规范的出台有利于完善各银行的绩效薪酬追回制度并在法律上起到一定的支持。

二是现实中一些银行的高管人员确实存在自身超发、早发绩效薪酬的现象,从而弱化了业绩的考核意义并对绩效考核产生负面的影响。根据盘锦银行公示的2016-2018年盘锦银行市管干部的薪酬情况,盘锦市财政局要求对盘锦银行超规发放薪酬进行整改,2016-2018年度6位市管干部薪酬不应高于836.46万元,实际发放了1222.09万元,超标准385.63万元被要求全部退回。这些高管包括了董事长张成杰、行长张金才、监事长赵士文、纪委书记陆铁军、副行长曹秀春、副行长王成军。可见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必要性。

三是近几年来各银行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在严监管的大趋势下,监管处罚已经成为常态,大案、要案、重案似乎已经司空见惯,甚至一些几亿、十几亿的处罚也屡见不鲜。这里面一些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会承担着非常大的责任,在2017年“顶格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大背景下,对个人处罚虽然已经开创了先河,据统计2017年度开具的对个人罚款2749.9万元;110张罚单做出取消一定期限高管任职资格的处罚;60张罚单做出禁止一定期限银行从业资格的处罚。2018年监管系统至少对52人开出“个人终身禁入银行业”的罚单,对至少1500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的处罚。2019年全年共有2000多名相关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其中,96人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更有75人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顶格处罚”。对这些严重违规人员以前的绩效薪酬进行必要的追回是可以理解的。

四是一些银行机构和个人为了绩效薪酬在业绩上弄虚作假,甚至有的内外勾结,一旦绩效薪酬到手就辞职走人,建立必要的绩效薪酬追回对这些投机分子有一定的抑制和制裁作用。

监管部门《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相信对净化银行机构的业务和管理规范、对内部员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绩效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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