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对婚姻不忠实,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相处如何,双方仍应秉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理念,被告存在的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其行为给原告兰某确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应当参照同居的情形处理,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兰某,男
被告:韦某,女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
2019年1月29日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中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2019年8月份,新安村民委和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到原告家中告知,被告于××××年××月××日在南宁市协和医院生育一女。
而原、被告已分居达两年之久,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该女系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外与他人同居所生。原告认为,原告为减轻被告的负担,长期在外打工挣钱,被告却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生育,其行为深深伤害到了原告,导致原告身心和精神上遭受到巨大打击。
原告兰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韦某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原告提交证据1《南宁协和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虽不足以说明,被告存在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事实,但足以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导致自身怀孕,故于2019年1月2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其故意隐瞒事实,违反诚信诉讼原则。
对婚姻不忠实,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相处如何,双方仍应秉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理念,被告存在的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其行为给原告兰某确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应当参照同居的情形处理,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合原、被告离婚案件的诉讼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过高,法院酌情确定为2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韦某向原告兰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