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购合同
以国家计划为依据,按照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由国营商业组织与各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
国家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收购的另一种合同形式。以上两种合同是农村实行统购派购制度的法律形式。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决定改变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实行合同定购制度。
商业企业以定金或预付款的办法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承包队、组、户)以及农、林、牧、渔场等就收购某种农副产品和给付价款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是按照市场需求和生产的实际可能订立,一般要在农业产品生产以前订立。它以给付定金或预付款形式为特征,以便保证合同能认真履行。
商业企业对生产零星分散、产销变化大的三类农副产品和一部分完成定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所采取的一种收购合同。价格可按国家牌价,也可由双方另议价格。
商业企业向农村经济组织收购农副产品的同时,又供应必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品。为了扶持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生产,信用社还可为此贷款而共同签订购销结合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一方是商业企业(主要是供销社),另一方是农村经济组织,有时还有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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