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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包人单方终止合同,应赔偿承包人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

原创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因发包人单方停工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应当赔偿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因停工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承包人的预期利润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停工期间安保人员的管理费、因停工产生的机械租赁费、材料费、承包人向供应商和劳务分包方支付的违约金、资金占有补偿金等,鉴定机构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鉴定。

预期利润损失数额,鉴定机构采取的鉴定方法是(中标金额-现完成金额)*投标利润率。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20)最高法民终1042号北京城建沈阳首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一、2011年8月,沈阳首开将某场馆工程发包给北京城建,计划开工时间2011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12年6月30日,采用固定单价可调总价合同形式,合同总价4.5亿,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约情形包括..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二、合同签订后,北京城建进场施工,历经两次冬季停工后,沈阳首开单方决定停止施工,与北京城建就已完成工程结算;

三、沈阳首开、北京城建、监理单位共同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结论为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竣工日期2013年9月16日,监理单位一栏日期2013年12月12日;

四、为保障已完工程,北京城建一直派驻人员进行看管,并未交付给沈阳首开;

五、2013年10月18日,北京城建向沈阳首开报送结算书,请求结算,金额为3.04亿元;

六、2014年4月15日,发承包方形成会议纪要,以辽宁省2008年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取费标准和相关政策法规作为结算依据,材料价格依照施工期造价信息价和市场价相结合的方式考虑。工程量的确认,根据正式施工图纸和现场实际完成情况据实计算。临设及各项措施费按实际发生量计价,与图纸不一致或图纸外项目,需要甲方、监理单位、施工方共同签证、变更;

七、发承包双方确认,截至2016年2月5日,发包人共计支付给承包人1.1亿元;

八、一审中,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对已完工程造价、因发包人单方停工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进行鉴定;

【裁判结果】

判决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因发包人单方停工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

【裁判规则】

一、关于索赔部分,发包人单方停工,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根据《合同法》113条,发包人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

二、承包人提交结算单、工作联系单、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结算协议、生效判决等,能够证实停工行为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鉴定机构依据上述证据,对承包人主张的损失进行了鉴定,扣除了周转材料费、钢材价款差价、办公家具、进度款利息、违约金等;

三、鉴定机构对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合计2100万元,该数额属于承包人损失中的合理部分,考虑承包人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法院对该数额进行了确认;

【律师点评】

一、索赔前提: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赔偿预期利润损失的前提,是发包人过错导致合同终止。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承包人无权要求赔偿该部分损失;

二、索赔关键:承包人应尽可能从多方面多角度完成预期利润损失的举证义务,索赔才能获得支持。本案,承包人不仅证明了发包人的过错导致合同终止,又提交了投标文件,证明依照合同约定可能获得的利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584条 内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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