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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心说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公告的由来!

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征用土地公告在法律规定中是必要的环节,也是必有的程序。有无征用土地公告,就能初步判断征地的合法性,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那么,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公告的由来是怎么样的呢?作出法律依据的根由又是什么?被征收人需要了解清楚后,能了解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即,上报的材料就是我们一直提到的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此处有权批准的机关(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后,征地批文就此出现。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以上征地信息是需要被征收人主动依法向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公开信息的目的在于征收方是否有合法的手续进而征收土地,此环节为重中之重,可令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博弈过程中占有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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