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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机关否认实施拆迁行为的案件中,如何获得胜诉

基本案情

  王某2013年建盖的占地面积11.83亩临时建筑于2021年9 月6日被拆除,拆除现场的人员有县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王某起诉至法院后,县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提出抗辩观点是: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未实施拆除行为,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为A公司,故不是本案的被告,应驳回王某对其提出的诉讼。

代理观点

  一、案涉的拆除行为系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所实施。

  1、从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在实施拆除前、拆除后、以及一审庭审中明确要求法庭判一个具体赔偿金额的行为,可证实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就是实施拆除房屋和开挖土地的行为主体。(若不是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实施行为,为何其始终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2、从王某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给一审法院的录音证据,尤其是第17分钟到21分钟,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均自认:拆除王某的房屋及开挖土地,是县政府决定,然后由住建局牵头实施的。

  3、从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要求司法局指派县公证处作出(2021)云维字第264号公证书的行为,也可证实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就是对王某房屋及土地进行拆除、开挖的行为主体。

  4、与王某同地块被拆除其他家庭住户,在2022年1月从县政府获得与(2021)云维字第264号公证书确认同等金额的补偿。

  二、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实施案涉拆除行为系基于征地拆迁。王某在一审、二审提交的录音都证实,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在拆除案涉房屋前、中、后,都明确告知王某系为了河道生态治理需要征收房屋及土地,这与法院查明县政府为治理河道成立拆迁指挥部,并完成河道生态治理用地的征收工作的事实相互印证。

  三、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基于拆迁实施案涉拆除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被法院确认违法。

  1、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基于征地拆迁拆除王某房屋及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从程序上确认违法。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到第二十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必须严格遵守的程序是:1、编制房屋征收计划。2、启动房屋征收程序。3、房屋征收部门审查资料。4、确定房屋征收范围。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6、房屋和土地情况调查摸底。7、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和划拨。8、上报征收补偿方案。9、征收补偿方案论证。10、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11、依法召开听证会。12、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1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4、决定房屋征收并公告。15、选定评估机构。16、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17、对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进行评估。18、评估报告的复核与鉴定。19、住房保障。20、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及履行。21、拆除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22、强制执行。23、公布分户补偿信息,建立补偿档案。24、审计与决算。25、产权调换房屋建设与交付。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未实施公告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等任何其中有关征收程序的步骤,应被确认违法。

  其次、《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四款,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均规定了,基于土地征收拆迁的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拆迁”,但本案中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对于王某拆除房屋及开挖土地后一年都未给予补偿,对其他被拆迁的对象也是在拆迁后未给任何标准的方式迫使他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方式强制给予了补偿。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的规定,证实了: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因土地征收活动而拆除王某的房屋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才能被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征地拆迁活动中拆除房屋及开挖土地是有程序的规定的,而且是必须遵守,否则就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

  2、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基于征地拆迁拆除王某房屋及土地的行为,属于主体没有权限的违法行为。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规定,所有征地拆迁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故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实施案涉拆除行为属于主体无权限的违法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的规定,可明知征地拆迁中的强制拆除行为归法院统一的根据一定程序行使,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无权实施案涉拆除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违法实施了本案的强制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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