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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后20分钟闪电判决,二审未开庭宣判!反转的背后是何隐情?




(图片来源:网络) 

一审在中院开庭后仅用了20分钟就做出了判决,驳回了委托人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而二审省高院却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直接做出判决,结果大反转。一审闪电判决,二审连庭都未开却做出反转判决。类似这样的判例在征拆类案件中绝对属于“铁树开花”一类的特殊案件情形。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解剖一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拆律师张琨团队此前操作过的一个经典成功案例,委托人和代理人这一路跋山涉水都经历了怎样的荆棘载途才找到突破口实现改判。 

事情是这样的: 

贵州省某自治县基于公共利益决定对辖区内棚户区进行改造,而王先生的房屋就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21年11月26日,评估公司对征拆范围内的房屋作出《初步评估结果的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1月17日至23日。同日,评估公司对王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并于次年1月5日送达。

2021年11月24日,县政府通知被征收人于2021年11月27日至2022年1月10日的时间段内进行签约,而王先生未在通知的时间内签约。

2022年1月13日,县政府对王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让人意外的是,开庭当日,庭审完毕后仅20分钟就做出了宣判,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县政府作出的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的认定。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选择继续上诉。二审法院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及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县政府对王先生的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要点一: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结合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作出行为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剥夺当事人合法权利等方面综合进行考量。

首先,考量县政府是否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综上,县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其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权。

其次,考量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本案中,县政府为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等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并依法对征迁范围的房屋进行评估,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针对安置补偿与王某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此行政行为从表面的证据上和法律法规的适用上看没有太大瑕疵。

再次,考量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本案中,王某于2022年1月5日收到《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王某对此分户评估报告的异议期限应截止到2022年1月15日,县政府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系在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后异议期未满情况下作出,侵害了王某对分户评估报告的复核评估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县政府通知被征收人于2021年11月27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进行签约,此通知确定的签约时间早于王某的评估异议结束时间1月15日,且与评估异议期间存在重合,此做法未能合理保障王某的征收异议权利。

综上,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侵害了王某合法权利。

要点二:二审未开庭审理,没有质证、举证、辩论等环节是否可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也就是说,对于上诉案件,原则上应该开庭审理,但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也可不开庭审理,进行书面审理。对于进行书面审理的案件,意味着没有什么争议,原审的判决正确,通常情况下会维持原判,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惯性思维或者习惯。

但是本案却奇迹般打破了这一常规的“隐形规则”,二审不开庭就确认了一审违法,一并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这就意味着一审的判决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以至于达到了不需要开庭即可认定的程度。

通常情况下,二审不开庭的情形包括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本案就属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的错误,不需要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就可以直接被撤销。

写在最后: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特别是在征拆案件中,不能为了尽快完成任务而违反法定程序,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作为行政相对人,遇到不合理的征拆行为,要及时聘请专业律师有针对性的提供法律帮助,别让自己的合法权益“稀里糊涂”的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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