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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吸烟引争吵,老人逝世起纠纷,其实退一步海阔天空


李霞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重庆电视台公益律师、人民调解员

事件回顾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人民健康意识的不断提升,现如今,在大街小巷经常可以看到“禁止吸烟”的宣传标语。就在2017年5月的一天,杨某在自己所住小区电梯内劝阻一名老人吸烟时,双方引发争执,随后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事后,老人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余万元。

据相关媒体报道:从监控录像看到,5月2日上午9时24分,电梯运行至14层时打开,杨某走进电梯,此时老人正在电梯内抽烟。随后杨某与老人在电梯里有言语交流。在电梯上老人按下的是一层,杨某按的是负一层。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当天9时24分,电梯到达一层时老人并未下电梯;到负一层时,杨某站在电梯门口与电梯内的老人继续争执,随后两人进入电梯,一起到达一层的大厅,全程不到两分钟。9时28分,在一层大厅里,老人的情绪显得更加激动,语速较快,且伴有肢体动作,但两人未发生肢体接触。9时43分时,两人到达小区大院内,随后有两三名物业工作人员对争执中的两人进行劝说。9时45分,在物业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杨某离开,而老人则被请进物业办公室休息。5分钟后,一名物业工作人员走出办公室打电话,9时53分,一辆急救车到达现场。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因为段某(即逝世老人)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段某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杨某向原告补偿15000元。老人家属不服上诉。2017年11月1日,本案二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

网络评议

该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律师说法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侵权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三,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侵权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等。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笔者看法

对于死者突发心脏病逝世,笔者表示对老人的惋惜。

对于公平原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其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构成过错侵权);2、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不适用公平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014年11月24日,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此外,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在事发小区电梯里,两处禁烟标志醒目地贴在那里,据该小区居民说,这个事件发生之前,这两处禁烟标志就一直有。老人在电梯里抽烟,针对这个行为他实际是有过错的,杨某的劝阻是符合道义和法律规范的,是我们提倡的一种做法,是一种正确的行为制止一个错误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老人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点我们也可以用刑法的观点来解释: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行为人的其他行为,首先判断这个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在杨某劝阻老人在电梯内不要抽烟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争执,在物业工作人员的沟通下,杨某离开,老人进物业办公室休息,在杨某离开的5分钟后老人突发心脏病。首先,杨某完全未能预料到老人的疾病,更不能预料老人的猝死;第二,在双方吵架之后老人突发心脏病,疾病的发生根本原因是存在这个疾病,这个介入因素属于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因为在这大千社会,心脏病不是通常存在的,人和人之间的争吵也是经常发生的,争吵的原因更是不尽相同,也并不通常和必然导致心脏病发而猝死。第三,杨某和老人在物业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分开,老人在物业办公室休息5分钟后,物业工作人员走出办公室打电话,这中间5分钟发生了什么情况亦难以说明。一审法院认定加害结果与损害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笔者赞同这个认定。

对于法院判定老人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原告补偿15000元。如果前述已认定杨某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就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燃烧的烟,袅袅的烟,情绪张扬,口舌之快,却道人生几回,只此到此一游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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