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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房本都加上老婆的名字 离婚时老婆竟只分得25%!

徐洪荣律师

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

案情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采访对话



方弘:尽管三套房子都是王先生婚前购买的,但是三套房的房本上都加上了老婆的名字这是否意味着房子至少老婆乔女士拥有一半的房产?
 
徐洪荣律师:王先生将乔女士的名字登记到房产证上的行为,法律上视为赠与,如果王先生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话,乔女士是三套房产的共同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割,但不一定平均分割。
 
共有房产,法律上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各自的份额未分割前是不明确的,在双方都出资的情况下,分割时原则上是一人一半处理的;按份共有,就是按照比例共有,共有人的各自份额是非常明确的,分割时直接按照房产证上记载的比例进行分割。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主张房屋产权归属的一方,需给予其他共有人房屋产权份额相应价值的折价补偿。
 
本案中,乔女士要求分割三套房屋产权一半份额的诉讼主张,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赠与份额不明确。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约定具体的赠与份额,也未在房产登记时明确房产权属按照50:50的比例享有,双方对房屋的共有属于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王先生赠与乔女士的产权份额是不明确的,但不等同于一半份额。
 
(2)乔女士对共有房屋没有经济贡献,说难听点就是不劳而获。购买房屋的资金,全部来源于王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未贷款购房,不存在乔女士参与还贷的情形。在与王先生领取结婚证后,乔女士没有付出经济代价就获得了三套房的产权共有资格。
 
(3)乔女士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嫌疑。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明文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乔女士以房屋产权加名享有一半产权份额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不是王先生自愿为其加名的,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三套房屋的产权份额属于巨额彩礼性质,王先生可以要求返还,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返还比例是多少,法院会综合考量结婚时间长短、离婚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
 
(4)王先生认为自己是借用乔女士的名义代持其产权份额,三套房屋仍然是他的个人财产。王先生的加名理由是因为政策原因,不能将三套房屋都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为了便于登记,三套房屋需要借用乔女士的名字挂名登记,代为王先生持有,王先生认为虽然乔女士是产权共有人,但三套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仍然是王先生一人。
 
(5)一人一半分割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如果不分原由,凡是产权共有的,法院一律各半分割,助长了不劳而获、通过短暂婚姻获得他人巨额财富的不良风气,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在离婚率高,生活压力大的当下,如果法院一律支持女方在婚后加名可以拥有房产一半份额的权属,即使拥有多套房产的男方,只要经历几次失败的婚姻,那么他拥有再多的婚前个人财产也会几乎全部成为他人的合法财产,自己落得无房居住的尴尬结局。
 
因此,乔女士要求分割三套房屋产权一半份额的诉讼主张,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方弘:为了能让房本上有自己的名字,一些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伴侣或准丈母娘是绞尽脑汁,煞费苦心,然而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房本上有你的名字,你也可能得不到一半的房产,是这样吗?司法实践中,什么情况下有名字的一方会分得一半?什么情况下会少于一半以及多分?
 
徐洪荣律师:(1)是这样的
 
(2)司法实践中,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分得一半的: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自愿签订了赠与协议或者财产约定协议,明确约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的。
第二种情况是:需要加名的一方,出资补偿产权方获得共有房屋份额,房产证上是夫妻共同共有或者按照50:50的比例共有。
第三种情况是:一方婚前房产有按揭贷款,配偶参与共同还贷,贷款还完后,加上配偶的名字,形成共同共有的。
 
(3)什么情况下会少于一半以及多分?
本案是常见的少于一半的情形。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房产证上未明确按比例共有或者没有签订财产约定协议明确夫妻共同共有的,离婚时未出资方会少于一半房屋价值补偿,司法实践中,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补偿一般不会超过房屋总价值的30%。
 
加名后的一方要求多分房产份额,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配偶等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如果经常一方嫖娼、出轨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也可以要求分割超过一半的份额。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加名一方对房产没有经济上的贡献,得到法院支持的判例比较少见。
 
方弘:如果本案乔女士的名字没有在房本上,是否一分都分不到?
 
徐洪荣律师:不是,如果房产证上没有乔女士的名字,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或者要求补偿的。
 
(1)如果乔女士参与出租房屋的管理事务的,例如:带租客看房、商谈签订租房合同、催收租金等事宜的,收取的租金是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乔女士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要求分割租金收益的一半。
 
(2)如果乔女士工作的时间较短,绝大多数时间在为家庭付出,处于全职太太的角色,按照《民法典》第1088规定,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料理家务方面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家务补偿。如果乔女士属于这种情况的,可以要求王先生给予补偿。司法实践中,补偿数额不等同于保姆的付出应得到的经济回报,补偿数额5万以下的比较普遍,5万以上的判例较为少见。
 
(3)如果离婚后女方存在经济困难的,无房居住,可以要求男方在一套房屋内设定居住权,给予一定的免费居住期限,女方可以提出免费居住至再婚的要求,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形式确定;乔女士也可以要求王先生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例如5到20万。

结语

结婚的时候,一些人会盘算我能在对方身上以及这个婚姻中,得到什么。甚至根本不会想我该如何经营婚姻,我能为对方付出什么。婚姻的失败往往都是因为我们很少替对方考虑,总在考虑自己的得失,要知道给予比接受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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