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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行与女网友发生关系,嫖娼还是犯罪?半推半就的认定系关键

现在社会性侵案件发展的趋势,无疑都具有共同点:表面是通过网络软件约炮,或者欲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实际犯罪行为人早已心怀不轨,以许诺好处为诱饵,获得对方芳心后,便私下约见面性侵。

案发后,犯罪行为人又自称系嫖娼行为,当时价格已经谈好,只是未来的及转钱导致女子报警。

这种案件需要做证据和事实认定,即对案发过程中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的事前、事中、事中的认定。用法律术语,就是案中双方是否存在“半推半就”的行为。

“半推半就”的认定,是基于证据之上的事实认定,可以有效解决是谁在撒谎的问题。

下面我们结合发生在“半推半就”知识点,对一起2022年宣判的案件进行分析,不足之处欢迎留言指正。
林某广东汕头人,1996年出生,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创业。

2021年10月27日,林某通过SOUL软件认识了侯某,二人聊得投缘,得知侯某单身后,林某加了侯某微信。

林某向侯某许诺,如果成为他的女朋友,就可以在北京西局的两家日料店开业之时送一张一万元的会员卡给侯某。

侯某信以为真,认为自己碰到了真命天子,对林某印象分更好了,但没有立即答应做其女朋友。

10月29日,林某得知侯某尚未找到工作,便以帮其找工作为由,约侯某于31日见面。

31日下午17时许,林某在西单汉光百货门口第一次与侯某见面,林某提出二人去私人影院看电影、玩剧本杀,并表示看完电影后带林某逛街,带其买衣服、化妆品和包包。侯某表示同意。

之后,林某打车带侯某到了朝阳区的一私人影院。

可侯某怎么都没有想到,林某之前所做的承诺都是为了讨得欢心而已,实际上是意图不轨,但侯某过于轻信林某。

到达电影院,服务员带二人进入私人影院内后,林某本性暴露,在私人影院的床上,林某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31日18时许,林某、侯某一前一后走到私人影院一楼,通过监控显示,二人闹得不欢,林某先行离去,侯某坐在私人影院沙发上,几分钟后,到前台报警被林某性侵。

2021年11月4日,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抓获归案。

林某归案后,供述称双方系约炮行为,自己仅仅是嫖娼,并不存在强奸。再者,发生关系都是建立在侯某的自愿行为上,自己不存在犯罪。

事发后,林某认为系嫖娼非犯罪,能否获得支持?
1、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对于卖淫嫖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必须重证据。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3、本案中,只有林某供述称系嫖娼非犯罪,但结合被害人侯某的陈述来看,不存在嫖娼事实。

事实并非卖淫嫖娼,二人网上认识,约定见面非以谈妥价格为基本条件,即使在案件中林某承若给侯某好处,但这样的好处更类似于基于二人想要发展成男女朋友的关系上。再者,即使嫖娼,途中作出某些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也会构成犯罪。

综上,只有林某供述认为自己系嫖娼,侯某并未承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结合案发相关证据,本案并非卖淫嫖娼,林某所说不能获得支持。林某称系侯某自愿行为,到底是否真实,关键在于是否违反侯某意愿,因此,在判定本案非嫖娼行为后,还需要对“半推半就”进行认定。

“半推半就”内涵,探讨其存在有何意义?
1、“半推半就”出自王实甫《西厢记》第四本第一折:“半推半就,又惊又爱,檀口揾香腮。”,意思为心里愿意,表面上却推辞的样子。

“半推半就”从来就不是法律原创用语,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犯罪出罪情形。根据刑法精神,规定入罪,就要分析其是否具有出罪的情形,“半推半就”毫无疑问就成了强奸罪中首要分析的情况,在强奸案中,究竟是男方“推”大于女方的“就”,还是后者大于前者,如果是后者,男方可出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1984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半推半就”做了规定。原文如下:

“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可以视为半推半就,如果属于半推半就,一般不宜按强奸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该解答已经废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旧用到其中的理论。

为何沿用该理论,原因很简单,“性”的问题在现实中就是一种很隐蔽的不可谈的问题,发生的场合、地点具有封闭性,无第三人可知,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不可单凭妇女一方判断,也就是说存在泾渭分明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半推半就”的情形。

总的来说,“半推半就”的认定,就能很好地解决并判断女方是否无理取闹的问题,也可排除男方与女方系自愿行为,辩解己方无罪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人辩称被害人系自愿行为,己方无罪,如何用“半推半就”认定?
司法实践对“半推半就”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案发前,被害人在性认知上有无认知能力?包括了自身年龄状况、精神、神志情况,男、女双方认识过程等因素。

案发中,被害人有无反抗能力,包括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者与之具有相当性的其他手段程度大小,妇女对所处环境是否自愿前往、妇女自身身体状况、有无受伤、发生关系有无呼救等因素

如果在此过程中,妇女身上并未见伤痕,衣物完好无损,过程中没有呼救,就说明行为人可能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那么二人发生关系,极有可能符合妇女心理预,此时“半推半就”中“推”的可能性大于“就”。

案发后,需要判断妇女有无做出明确拒绝的客观原因,综合考虑当时的环境,行为人与妇女是否系一时兴起等因素。

具体到本案,林某认为与侯某发生关系系其自愿行为,不构成犯罪,能获得支持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林某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具有相当性的手段,是否违背侯某意愿,与之发生关系。

因此,需要综合考虑林某、侯某案发当时,二人彼此的印象态度如何,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事情发生后侯某的态度怎样,其系何种情况下报警的等等事实和情节,全面进行审查和分析,进而判断林某的行为是否违背侯某的意志。

1、案发前,林某、侯某是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案发当天系二人第一次见面。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侯某之所以与林某见面,系林某表示自己有能力给其找工作,且在林某提议去私人影院时,侯某明确拒绝。也就是说,一开始侯某不知道林某在说谎,更不可能答应林某发生性关系。

2、案发中,通过证人证言知道,林某、侯某在进入私人影院后,林某将房间内电影的声音开大极大,在外人听来,只会除了电影的声音,别的声音是听不到的,即使房间内有呼救的行为,也可能被电影声音覆盖。

再者,据诊断证明书等证实,侯某被诊断为双侧面部挫伤,腰部软组织伤,颈部掐伤,咽炎,从侯某身上检测到林某的DNA,也就说明二人在私人影院内,发生了性关系,且侯某受伤,咽炎,说明二人关系过程,侯某是一直哭喊,并遭受了暴力等行为。

3、案发后,现场监控录像显示,2021年10月31日18时9分34秒,林某、侯某一同出的房间,侯某的手放在林某小臂上,但侯某表现出不情愿,甚至存在害怕和躲闪行为。

林某、侯某走到一楼大厅,林某先行离去,侯某进入影院大厅在一个空的沙发上坐了一会,看了下手机。

直至2021年10月31日18时12分57秒,侯某起身走向影院前台,和工作人员交流后,打电话报警,影院工作人员将侯某带到安全地带等候警察。

综上,在综合所有证据的基础上,林某先以物质、找工作为诱惑,取得侯某信任,实际上的林某是为了性侵侯某,说明在其之前就已经具有了犯罪故意。在案发中,林某故意调大电影声音,防止侯某呼救,结合侯某的伤情,说明案发时,侯某是出于不敢反抗,被压制的状态。案发后,在林某离开影院没几分钟,侯某就选择报警。因此,林某是在违背侯某的意愿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的关系,已然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林某称被害人侯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案被害人陈述、诊断证明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不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且案发后即时报警,并有被害人的脸部、颈部、腰部的伤情足以证明被告人的暴力行为,被告人辩护意见不成立。

综上,根据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林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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