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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如何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来看最权威工作指南!


为落实《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提出的“联合开展选址选线”要求,2023年1月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作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函【2023】30号)。

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

工作指南

(试行)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有关要求,指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参与范围和参与原则

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建设项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情况,按照“谁核发、谁参与”的原则参与选址选线,其他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参照执行。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城乡规划法》

3.《矿产资源法》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7.《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

8.《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10.《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宙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11.《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12.《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

13.《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

14.《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1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

三、参与人员和参与方式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派员参与项目选址选线工作,也可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委派相关专业经验丰富、具备一定职称的专家代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参与人员所提意见应经派出单位同意。参与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研讨、书面征求意见、现场踏勘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参与时的工作要求

1.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为基本依据,以国士空间规划“一张图”为工作底图,参与人员重点围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附件1)。

2.参与人员指导可研编制单位在拟定备选方案时关注是否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满足安全、防护净空等“邻避”要求。

3.参与人员可参考以下要求提出选址选线意见。

方案满足各省(市、区)制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比上限要求。相同工程技术条件下,推荐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比例低的方案。占比相同的,推荐水田占用少、耕地质量差的方案。线性工程配套建设的沿线设施用地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符合管控规则的前提下,推荐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方案(或局部线路)。

方案的单位用地指标、各功能分区用地指标符合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尽可能选用标准的中、低值。与省内同类项目对比,推荐节地水平位于前列的方案,推进采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的方案。

五、参与后的意见落实

项目建设单位、可研编制单位应充分听取参与人员意见,对提出的意见予以回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参与人员参与选址选线所提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自然资源部门的书面意见(附件2)。相关意见应在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中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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