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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


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5    点击次数:50
 

冀国土资办字〔2015〕46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5月4日



附件列表:
1: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doc


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扎实做好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以下简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要求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土地调查和规划实施评估结果,调整完善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进一步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完成“三线”划定,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地,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重大战略任务的落实。

(二)总体要求

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规划管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管住建设用地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解决建设用地增速过快、利用粗放、效率不高、结构失衡等突出问题。

3、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的新要求。结合规划调整完善,积极探索“多规合一”,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三线”划定,为完善土地用途管制提供基础依据。

4、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战略任务,保障产业发展、生态建设和综合交通路网建设三个率先突破各项任务的实施。

5、落实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新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新型城镇化格局,鼓励城市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严格遏制城市盲目“摊大饼”式发展,科学引导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美丽新乡村。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规划实施评估

各市、县(市、区)以二次土地调查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完善或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全面分析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实情况,尤其是耕地减少和建设用地增加过快,超过预期目标,人均用地规模超过规划目标的,要深入分析原因,总结规划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客观分析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对土地利用的需求,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提出规划调整完善的思路、任务和改进对策措施。

(二)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

规划目标和指标调整重点是调整2020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目标,并适当调整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

1、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调整。按照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依据2013年变更调查耕地数量和规划期间生态退耕任务进行调整。二调耕地增加的地区要相应增加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核减保护任务的地区主要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建设任务重的地区。省厅将根据国家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依据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耕地面积,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退耕和退耕还湿任务,以及耕地质量等综合考虑,对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进行调整。各设区市也要依据以上原则和省下达的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对所辖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进行调整。各县(市、区)依据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测算列入规划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需占用多划基本农田数量,合理确定本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地块,上图入库。

2、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调整。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口增长、规划剩余空间、京津冀协同发展、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各类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和土地节约集约等情况,将国家追加的建设用地规模分解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各设区市指标分解要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向承接京津产业转移和功能疏解重点县市倾斜,逐级编制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调整方案,将追加规模指标落实到地块,上图入库。各市、县可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机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保障农村居民点用地。

(三)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在规划用地布局的基础上,充分衔接城乡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成果,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做好基本农田布局、建设用地布局调整优化,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三条红线。

1、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在现行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基础上,根据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依据二次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遵循优质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要求和条件,对现有基本农田布局进行局部调整,将不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纳入生态退耕范围、已列入国家相关规划需占用和已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及行洪区内的基本农田调出;将城市周边和道路沿线容易被占用、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和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基本农田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原则上不得以城市、开发区及项目建设为名,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基本农田布局调整要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进行,已经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要充分利用划定成果,保证两项成果在数量和布局上衔接一致。

2、建设用地布局调整。一是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产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形成规模适度、布局优化、节约集约的建设用地空间格局,严格控制城市盲目无序扩张,引导城市科学有序发展。二是统筹考虑城镇化、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社会民生、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生产性服务业、基础设施等发展用地需求,遵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将上级追加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到城镇、开发区(园区)、重点镇城市开发边界内和其他村镇,集中布局。三是鼓励将原有零散分布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调整集中到城镇、园区,进行布局优化,引导人口向城镇、产业向园区集中。四是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结合农村土地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在农村规划建设用地缩减量不变的前提下,可对村庄用地整治范围和村庄用地布局进行适当调整,促进农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

3、推进“三线”划定和“多规合一”。结合规划调整完善,根据调整后的规划主要指标和用地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一是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依据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结果划定。二是城市开发边界,以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乡规划2020年用地布局和规模相衔接,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趋势适当微调,并避让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尽量保持区域的完整性。城市开发边界应与调整完善后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相一致。城市开发边界内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不得超过允许建设区的30%。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范围为县城以上(含开发区(园区))及省委、省政府批准试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23个经济发达镇(冀政〔201427号)。三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以确保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充分协调衔接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林地保护区划等各类区划规划成果,在现有规划禁止建设区基础上,依据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分布,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饮用水水源地和水功能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核心区,地质公园一级保护区,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省以上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区,矿产采空塌陷区,土壤环境严重污染区,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划(规划)确定的生态功能核心区划为禁止建设区,外围线作为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用途管控。区内用地功能分区,严格执行相关保护区划(规划)确定的管制规则。生态保护红线要与环保部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保持一致。四是各地可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多规合一”试点,从基础数据、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空间管制分区、规划成果、审查机制、规划实施时序与管理措施等进行研究,为推进“多规合一”奠定基础。

三、规划调整完善的程序

(一)省厅制定全省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明确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追加的建设用地规模,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

(二)各设区市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根据省确定的各项规划指标,拟定本市规划调整方案,调整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追加建设用地规模,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并报省厅备案。设区市同时编制市本级中心城区规划调整方案,确需增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的,需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其中报国务院审批规划的6个设区市中心城区用地规模调整方案需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

(三)各县(市、区)提前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待省市级规划指标调整方案下达后,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规定,根据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城镇化进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态任务建设情况,制定本县(市、区)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落实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追加的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合理调整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生态保护“三条红线”,编绘规划调整完善各类成果(含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图件和数据库)。

(四)县(市、区)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征求本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环保、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意见,依法组织听证,征求广大群众意见,经县(市、区)政府审定,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省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审批规划的6个设区市中心城区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四、规划调整完善的方法和具体要求

()规划调整完善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重点做好追加与核减规模落地,突出变化图斑。以2013年变更调查现状图为底图,以省厅下发的将规划批准实施以来历次调规统一变更后的规划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编制规划布局调整调出、调入、补划、追加规模落地调整规划图,并依据规划调整变化图斑,更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心城区规划图、土地用途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重点建设项目布局图等图件成果和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形成调整完善规划成果,严格控制和尽量减少调整变化数量,严禁大调大搬。

(二)严格控制基本农田布局调整规模。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文件规定的调整条件,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充分衔接,做到布局稳定,数量有保证,质量有提升。调出的基本农田应为不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条件和核定为生态退耕的地块。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按调出和补划地块分类统计和标绘,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中要按调出和补划的数量、质量、原因等进行分析说明。基本农田面积按照数据库净面积计算。今后基本农田的占用以及补划也按照净面积进行核算。

(三)科学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以追加规模落地为重点,适当进行布局调整优化。追加规模原则上要在有条件建设区内布局,严禁借机盲目扩大城镇和开发区(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不得超出城市开发边界;布局调整优化要认真贯彻用地集约、布局集中的原则,将零星分散、近期不用以及不符合规划发展方向的规划用地规模集中到有条件建设区内使用,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安排的,必须理由充分,严格论证。

(四)编制土地用途管制红线图。依据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结果,修改完善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并与规划布局调整结果保持完全一致。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增加城市开发边界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增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全部用红线标注,增加红线边界图例,各类自然保护区应注明名称。在此基础上以现状图为底图编制土地用途管制红线图,标注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三条红线,并标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城市开发边界红线内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分别填充红色和橙色,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内填充黄色,生态保护红线内填充绿色。土地用途管制红线图的各条红线必须与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相关界线位置保持完全一致。

(五)重新核定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交通、水利、能源等行业规划及“十三五”规划设想,将新增加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到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表和调整方案中,并在重点建设项目布局图上进行标注。上级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中的项目要在下级规划重点项目清单中逐一落实,为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提供依据。

(六)妥善解决纠正现行规划遗留的规划不衔接、不一致等问题。设区市中心城区规划图与区、县规划图重叠部分,城市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以中心城区规划图为准,将区县规划图调整一致,城市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至控制边界之间的区域,可以区、县规划图为准,调整中心城区规划图。规划土地用途区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与规划土地用途图不一致的,以规划土地用途图为准进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和规划土地用途区图不一致的,以基本农田保护区图为准进行完善。规划数据库的规划土地用途、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用途区各图层之间必须衔接一致,原规划不一致的要调整一致。调整完善方案应对此部分内容专门进行说明,调整地块坐标文件以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和土地规划用途图为准单独列出。

(七)上图入库、严把质量。本次规划调整完善要在省国土资源厅统一下发的将规划实施以来规划修改调整成果更新后的规划数据基础上进行,规划调整完善数据库成果采取增量包和数据库两种形式,连同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一同报批。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各项数据指标应与数据库保持一致,省将组织技术力量在专家论证前对规划成果和数据库进行审核检测,数据库检测未通过的不予上会论证;经审核检测以及专家论证,对符合国家要求和技术标准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完善。各地要严把数量和质量关,确保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文本、图、表、数之间逻辑关系正确,图与图之间衔接,避免相互矛盾,逻辑错误。

(八)统一名称。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报批时,统一名称为“**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报批材料和相关标准按照冀政〔201250号和冀国土资办字〔201420号文件要求进行,同时,增加土地用途管制红线图。

(九)注重实效、加快推进。本次规划调整完善涉及范围广、事项多、任务重,有新事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快推进。一是按照“远近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考虑近、远期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着重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解决近三年最迫切问题为主。二是坚持“上下结合、充分衔接”的原则,充分协调对接,逐级抓好落实,做到指标落实到位、政策执行到位、调整完善到位。三是坚持“横向联合,开门规划”的原则,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特别是在划定三条红线时,要与发改、农业、住建、环保、交通、规划、林业、水利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充分衔接,尤其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能源水利规划等,保障国家发展战略、政策措施的落实。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和广大公众的意见,促进依法规划、民主规划、科学规划,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同时务必加快工作进度,按时间要求完成工作,不影响用地审批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十)做好成果备案工作。各地在收到省厅政务大厅发出的规划调整完善审查意见已上报省政府审批的通知后,应在批复下发之前将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报省厅备案,未备案或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下达批复文件,暂停受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等审批事项。备案材料必须与报批稿一致,包括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备案说明、调整完善方案、纸质图件各1套,数据库光盘3套。其中,设区市级图件包括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和土地用途管制红线图;县级图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土地用途管制红线图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图;数据库光盘应当包括增量包和规划数据库。规划调整完善影响土地整治布局与重点工程安排的,应做好衔接,确需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土地整治规划图或调整土地整治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五、加强组织协调和衔接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划调整完善的重要性,把规划调整作为2015年规划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规划调整完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审定工作方案和调整结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人员和经费。

领导小组下设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小组和部门协调小组。工作小组由国土资源局有关处(科股)和技术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抽调有关部门骨干人员参加,负责组织协调、资料搜集、工作方案和调整方案制定、成果编制等具体工作。部门协调小组由国土、发改、农业、林业、环保、规划、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数据、落实经费、参与调整方案研究、各类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等工作。

六、进度安排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各级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0155月底前:完成省级规划调整方案编制,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各市、县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进行用地需求分析,做好与省级规划调整方案的对接。

220157月底前:完成市级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编制,与县(市、区)做好对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其中市中心城区用地规模调整方案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审批规划的设区市中心城区用地规模调整方案需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

3201512月底前:完成县级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编制,形成审查报批成果。

420163月底:完成市县级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省级审核、检测和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520166月底前:完成规划数据库更新,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55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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