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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甘肃高级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例摘登——评估程序合法,结论才能有效

评估程序合法,结论才能有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4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关于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进行征收。2015年3月25日,区政府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区域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房屋的征收日期为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在征收期内,已有47名住户与区政府达成了协议并进行搬迁。

原告王某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56.89平方米,经测绘原告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9.4平方米。被告甘州区政府委托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征收的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其出具的《房屋价格认证结论书》,确定评估价值为每平方米4680元。在征收期内,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多次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被告区政府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甘区政发〔2015〕351号《关于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王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原告王某所有房屋进行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按照测绘面积69.4平方米,以1∶1.2的补偿系数计算,实际补偿金额为38.98万元,搬迁补助费2000元。原告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于2016年3月20日向被告张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3月22日受理后,于4月21日作出维持被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告甘州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委托的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房地产评估机构,其作出的《房屋价格认证结论书》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故属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市政府在复议案件的办理中,对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全面审查,在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存在的问题未予纠正的前提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因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难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是拆迁双方争议的焦点。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报告就成为行政决定和行政审判的关键性证据,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只有具备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其所作出的评估结论才合法有效。

本案甘州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因依据的是不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房屋价格认证结论书》,属主要证据不足。《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对人民政府如何作出补偿决定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及要求;被告甘州区政府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侵害了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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