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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从立案到判决是如何思考的?律师如何通过要件审判思维框架取得胜诉?

法官从立案到判决是如何思考的?

律师如何通过要件审判思维框架取得胜诉?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律师(尤其是诉讼律师)而言,如何从法官手中取得胜诉判决是所有代理工作的落脚点和基准点,律师的绝大多数行为,如学习法律法规、研究裁判案例等,都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但是,大家的关注点通常是静态的、碎片化的,过于关注法律规范和办案细节,而很少有人会换位思考,通过系统性的研究法官办案逻辑和审判思维,有意识地去引导法官作出我们希望得到的判决结果。

邹碧华法官的《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为数不多的系统性研究法官要件审判思维的经典作品,如何通过这些书籍窥探法官从立案到判决的思考过程?如何搭建思维框架,面面俱到的做好诉辩攻防并且有意识地引导法官作出胜诉判决?本文希望能够对这些问题作出有价值的回应。

同时,这篇文章也是诉讼“技能提升”系列的纲要,后续会拆解到每个具体环节,努力创作一些如《质证指引(民事)——如何发表符合法律规范及法官要求的质证意见?》,具有专业价值的文章。

二、可视化审判思路框架及其适用

法官处理案件主要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立案审查,专门由法院的立案庭处理,但立案庭只是形式审查,往往会有疏漏,而后的审判庭将会从实质层面做进一步的审查。第二个是案件审判,专门由审判庭处理,主审法官会运用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来作出当事人诉请能否支出的判决。

三段论又可以继续分解为“九步法”(参照《要件审判九步法》,但稍有变动)。

三段论的大前提,讲的是如何“以法律为准绳”,与之对应的是九步法的前三步,具体阐述了如何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何通过请求权找到对应的法律法规,如何把法条拆解成构成要件去具体适用。

三段论的小前提,讲的是如何“以事实为根据”,与之对应的九步法的中四步,具体阐述了如何让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以对应法条的构成要件,如何归纳整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争议焦点和事实争议焦点,如何组织双方通过举证质证来证明有争议的事实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如何把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认定为裁判所依据的要件事实。

三段论的结论,讲的是如何把法律和事实结合起来,推导出“裁判”的结论,与之对应的是九步法中的后两步,具体阐述了如何把要件事实逐一套入到构成要件中,如何判断是否满足全部构成要件以支持当事人诉请。

这份可视化审判思路框架图(下称“框架图”)根据诉辩角色转换有不同的用法:

对于原告而言,提出诉请之后,要做的就是对被告的抗辩进行防御,确保防线不被攻破以最终取得法官的支持。框架图一方面可以作为“巡逻路线图”,帮助原告系统性梳理“要塞”,避免出现如遗漏被告或第三人、应适用专属管辖、诉讼时效已届满等低级错误而被对方攻破;另一方面可以作为“诉讼施工图”,按请求权设计诉讼请求,根据构成要件描述起诉状上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争议焦点有侧重的组织证据,在缺少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发问让法官把“事实主张”认定为“要件事实”,根据争议焦点提前做好“法庭辩论”的准备等等。

对于被告而言,只要进行抗辩攻击即可,相对于防御的面面俱到,被告只要能做出一次或者多次有效抗辩,就能够击溃防线以获得最终胜利。框架图的全面性,能够帮助被告拉高视野,全面审查每一个可能的进攻点,避免遗漏,比如从程序上抗辩时效届满、一事不再理,从实体上抗辩权利阻碍或者消灭;同时框架图能够帮助被告找到原告防线的薄弱点,形成有效的争议焦点,并聚集攻击火力,通过举证、质证、发问、辩论等手段让待证事实无法被认定,或者认定的事实无法归入到构成要件中。

三、立案审查的初步解构

立案审查的要点包括案由、当事人、管辖、不予受理情形,因为诉讼时效抗辩具有共通性和普遍性,所以从抗辩理由中独立出来,作为立案审查的第五个要点。

案由非常重要,需要重视。案由本身是某类案件的系列规范及操作指引集合,决定了法官将采用哪套请求权审判系统。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1个,第二级案由54个,第三级案由473个,第四级案由391个,越往下一级就越能准确反映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所以,选择案由要从第四级开始,在该级没有的情况下,向上选择第三级、第二级、第一级。实现当事人意图的方式有很多种,会出现案由竞合的情况,比如为获得赔偿,可以选择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比如实现抵押权,可以选择抵押合同纠纷或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不同案由选择决定了不同的诉讼路径,选择哪一种能够更经济、有效、快捷地实现当事人的意图,非常考验律师的功底。

当事人要列正确,不要遗漏。比如存在借用银行账户、个人合伙、挂靠关系等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下,一定要列全被告,多一个人承担债务总是好的。此外,诉讼当事人和管辖、先刑后民等强相关,比如主债务人涉刑,为避免案件中止审理,可以先只起诉保证人;又比如,在担保足额且主合同管辖法院不利的情况下,可以只起诉担保人,从而把案件放在担保合同的管辖法院,以达到更好的诉讼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九条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案件管辖应当正确,合适。正确指的是,在法律、合同明确规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不要选择错误,尤其是涉及到诉请金额、当事人涉外情形下的级别管辖,以及建设工程所在地、铁路法院、互联网法院等特殊专属管辖,此类管辖错误在实践中还是很常见的。合适指的是,在多个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形下,选择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管辖法院,比如买卖合同未约定管辖的,不是只能在被告住所地管辖,出让人作为原告时,可以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以货币接受方的身份把管辖放在原告住所地法院,如此管辖对原告非常经济、便利,但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还是会跑大老远去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要排除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案件不予受理最常见的一类情形是《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也就是“一事不再理”。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如婚姻家事纠纷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等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要明确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年限计算。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且要排除存款本息请求权、缴付出资请求权等特殊债权请求权,而对于形成之诉(如请求解除、撤销、行驶优先购买权),确认之诉(如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合同不发生效力、确认物权归属)等不适用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3年,而有些债权请求权的诉讼并非3年,需要特别注意,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是4年,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大前提的初步解构

步骤1:固定权利请求

诉辩的第一步都是固定权利请求,原告需要明确诉讼请求的内容,而被告则需要明确抗辩意见的内容。

诉讼请求,也就是请求权在案件中的具象化,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最为常见的即为给付之诉,包括债权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里涉及到请求权的竞合和选择,比如《要件审判九步法》介绍的如下三类情形,因此,如何选择、组合、设计诉讼请求,以最优的方式实现当事人的意图,是律师专业性的重要体现。

抗辩不是答辩,也不是否认,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通过《要件审判九步法》的一张表格即可清晰展示。

抗辩意见,也就是抗辩权在案件中的具象化,是对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层面的权利抗辩。若认为原告的请求权未发生效力,比如合同无效、确认不发生效力、诉讼时效届满、付款条件未成就等,那么此类抗辩就是权利妨碍抗辩(对于暂时性的妨碍抗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也可称之为权利阻碍抗辩)。若认为原告的请求权曾发生过效力,但是权利已经因为被告的清偿行为、抵销行为、提存行为等消灭了,那么此类抗辩就是权利消灭抗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抗辩和反诉的区别:抗辩是为反对诉讼请求而存在的,没有请求则没有抗辩,抗辩不能独立存在,而反诉是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独立存在。虽然,反诉的效果也是排除、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逻辑与抗辩不同:抗辩是直接反对诉讼请求;反诉是被告先行提出一项诉讼请求,待法院支持后行使抵销权,与原告已被支持的诉讼请求相互抵销,以此间接的反对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十一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步骤2:寻找基础规范

请求权及抗辩权的基础规范,也就是法律依据,通常在撰写诉讼请求(抗辩意见)时,就应当梳理好备查的法律规范。《要件审判九步法》给出的检索方式是从大到小进行检索,按照基本权利类型(物权还是债权)——诉讼类型(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权利类型(违约赔偿请求还是无效赔偿请求)——法律条文——具体请求权进行检索。然而,这种方式略显繁琐,更为有效的方式是采用类案检索的方法,将数份、数十份案情基本一致的判决放在一起,摘抄出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规范,进行筛选和调整,即可得出本案诉请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当然,《要件审判九步法》(附件)、《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书籍,更是直接将类型化案件的基础规范做了罗列,便于法律工作者直接引用。

步骤3:分解规范要件

请求权基础一般是完全性法条,包括假设(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分解规范要件就是把所有构成要件都单独列举出来。比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合同一方违约;二是合同因该违约行为而解除;三是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当满足这三个构成要件时,即可达到“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效果,其中一个没有满足的,那么当事人就不能依据该条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请求权基础规范并不是单一的法条,而是由具有逻辑层次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组成,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规范的适用需要以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违约、合同解除等规范作为基础,相应的,这些规范的构成要件理论上也应当进行分解。但是,为了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可以围绕着争议焦点分解规范要件,对于没有争议的规范和事实一般无需分解。比如当事人对于合同成立、生效、违约没有异议,仅就是否享有解除权发生争议,故,只需着重将合同解除权的规范分解为构成要件即可。

五、小前提的初步解构

步骤4:检索诉讼主张

“诉讼主张”,概而言之就是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具体内容应当以构成要件A、B、C、D为逻辑框架,逐一撰写事实主张A、B、C、D,从而在起诉状中达到事实+法律=诉讼请求的逻辑自洽。法官所要做的“检索”,就是按照构成要件确认当事人单方提出的事实主张是否完备,若是缺少事实主张C的,法官就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询问,让当事人就事实主张C进行说明和补充。

步骤5:整理诉讼争点

诉讼争点也就是“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律争点,比如背靠背付款约定的法律性质,是履行附条件还是履行附期限;另一类是事实争点,比如当事人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通常在起诉状和答辩状完备的情况下,请求、答辩及对应的事实主张均能够充分展现在法官面前时,争议焦点也就一目了然。而实际上,当事人在起诉状和答辩状中的请求、答辩、事实主张很多时候是缺漏的,法庭审理的很大一部分时间就是在明确前述内容,以形成争议焦点。

步骤6:证明要件事实

一方提出的事实主张,另一方认诺无异议的,那么该事实主张原则上无需举证证明。但是,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实,当事人不得自认的,则必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或者由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对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主张,归纳争议焦点时可称之为“争点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时宜称之为“待证事实”,在归入构成要件时则可称之为“要件事实”,而本质上这三种表述所对应的事实,乃是同一客观事实。

举证质证的方式有很多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不多的,可以采用集中提交或逐一提交的方式举证;而对于案件复杂,证据很多的案件,以构成要件为划分依据进行分组提交,更能帮助法官快速确认待证事实。质证的方式亦是如此。而对于质证意见如何发表,举证质证的证明标准,可以参考《质证指引(民事)——如何发表符合法律规范及法官要求的质证意见?》一文。

步骤7:认定要件事实

对于举证质证的结果,以及法官综合证据三性、二力运用自由心证得出的认定结果,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可以通过下表进行说明:

举证质证的结果

事实认定结果

当事人的证据能够支持原告提出的全部事实主张

应当认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当事人的证据能够支持被告提出的否定性主张或其抗辩事实主张

应当认定被告的事实主张成立或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当事人的证据穷尽后,仍然不能证明各自的事实主张

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解决真伪不明的问题

六、结论的初步解构

步骤8:要件归入

要件归入,指的是将法院认定的要件事实,与请求权基础所分解出来的构成要件一一对应。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要件归入的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官认定的事实,未经自认或举证质证认证的要件事实不得进行归入。二是需要将认定的所有要件事实与分解的所有规范要件进行对应,不能有所遗漏。

步骤9:作出裁判

要件归入后,能否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需要考察两个方面:

一是,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能否全部得到要件事实的归入,只要有一个构成要件不能被要件事实所归入,那么原告的诉请就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是,被告抗辩意见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能否全部得到要件事实的归入,如果被告抗辩成立的,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仍会因为被告抗辩成立而无法得到支持。

所以,只有当要件归入后,原告诉请成立且被告抗辩不成立的情况下,法官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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