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物权的哪项基本原则?其内涵和意义是什么?
答:本条规定的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包括:一是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创设;二是物权的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设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限制当事人在物权领域的自治空间,维护交易安全。
(2)本条中“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本条中的“法律”,其表现形式限于制定法,且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登记”和“交付”的含义?
答: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指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是指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方式。
(2)试分析登记和交付的适用范围及效力。
答:登记和交付适用于基本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登记和交付的效力体现在: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交付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经登记或动产经交付,即发生物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3)本条规定的意义。
答:本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提供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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