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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166——什么是承诺

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为“报价、发盘”。与之相对的,就是承诺。所谓承诺,又称为“接受”,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内容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479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承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企图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出来,包括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外在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可以通过言语、书面、电子数据等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通过行为等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是一种典型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制度设计上,适用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

2、 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为特定人的,承诺由特定人作出,受要约人为不特定人,承诺可以由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作出。承诺可以由第三方转达,但仍然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受要约人之外作出的承诺,不能算承诺,只能是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

3、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表达了受要约人同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故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当然也可以向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承诺。如果向要约人之外的第三人作出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的,则该承诺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4、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承诺人必须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在内容上承诺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如果承诺改变了要约内容,无论是对邀约内容交易扩张、限制或者改变,都不构成承诺,反而构成对原要约的拒绝。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即反要约。

5、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间内作出。如果要约中设置了承诺期限,或者要约人以其他方式表明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作出承诺。即使没有设置承诺期限的,也应当在合理期限作出承诺。如果超过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只能构成新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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