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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澄注道德经述成·德经·七九章:大怨余怨

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

吴澄:和,平之也。怨,有所愤恨于人。大怨,其怨深至。余怨,其怨藏宿于中而不尽为,如夫子为卫君乎之为犹言救助之也。善,善人也。怨者两相仇,必和而后解。两善人自无怨,而何待于和。两恶人有怨,则恶贯满盈而自相残,或一胜一负,或俱伤两败,旁人静观之可也。惟善人不幸与恶人有怨,善人平恕,虽无仇恶人之心,恶人忿狠,必有仇善人之事,恶人报怨则善人受害矣。故有心救助善人者,必须和其怨,使之解仇释憾,意欲为善人也。然阻遏恶人报怨之心,使不得逞,中有藏宿不尽之怨,暂和于今,暴发于后,是今日之和怨不能已其它日之报怨也,而安可以为善人乎?

原成:和大怨,必有余怨,焉可以为善?

原成:老子曰:其安也,易困也。其未兆也,易谋也。其毳也,易判也。其几也,易践也。为之于其无有也,治之于其未乱也。

能做到“为之于其无有,治之于其未乱”,此谓之“善”也。善,犹言凡事处理得当。

老子曰: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成之台,作于虆土。百仞之高,始于足下。

合抱之木,犹言大怨形名已成,非可改易也,故曰焉可以为善。

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

吴澄:执左契不责于人,无心待物也。契者,刻木为券,中分之各执其一,而合之以表信。取财物于人曰责。契有左右,左契在主财物者之所,右契以付来取财物之人。临川王氏曰:《史记》云操右契以责事,《礼记》云献田宅者操右契,则知左契为受责者之所执证。谓执左契者,己不责于人,待人来责于己,有持右契来合者即与之,无心计较其人之善否。和怨者有心于为善人也,不若无心待物,如执左契而不责于人,静中观物而任其自然也。

原成:是以圣人右介,而不以责于人。

原成:人君自谓“孤寡不𥞤”,而从不允许它人称人君为“孤寡不𥞤”。故曰“不责于人”。

此句犹言水以已身善利万物,而从不假借它物来善利万物。

有德司契,无德司彻。

吴澄:有德,无心待物。无德,有心待物。彻,通也。古者助法,一井之田分为九区,八家各受私田一区,其中一区为公田,八家同耕公田而各耕私田,私田百亩所收,或食九人,或食八人,或食七人,或食六人,下食五人,由其各家丁力多寡强弱不同故也。周改助为彻法,恐八家私田所收之不均,故八家私田亦令通力合作而均收之,八家所得均平而无多寡之异。司左契者任人来取,无心计较其人,故曰有德司彻。法者患其不均,有心计较,故曰无德。和怨者恐善人受害,有心为之,亦如司彻者有心于为力弱之家,恐其所得者寡矣。

原成:故有德司介,有德司彻。

原成:彻,犹撤也。客撤重席之礼也。

“为之于其无有,治之于其未乱”,司介之谓也。“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司彻之谓也。

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吴澄:与犹为也。圣人无心待物,不遏恶人之报怨,忍坐视善人之受害乎?曰:天道无所私亲,常救助善人。圣人虽无心于为善人,而天常为之,必不令恶人得以肆毒也。前言圣人不用刑而天杀恶人,此言圣人不和怨而天为善人,老子之道无为自然,一付之天而已。然天之歼恶佑善,岂若人之有心哉。恶者必祸,善者必福,理之自然而然尔。

原成:夫天道无亲,恒与善人。

原成:吴氏所注迂曲,不取。

老子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不仁”,故曰天道无亲。

善人,以“道”做为万物唯一标准者。

不善人,以好恶之心为导向的主观意志做为万物唯一标准者。

善人司介,不善人司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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