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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与工伤之操作篇
在病假与工伤之基础篇中,讨论了病假、工伤的定义,主要对医疗期做了详细阐述,也谈到了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最后还对工伤的认定标准做了说明。
在了解了基础篇内容后,在本期操作篇中我们来了解下医疗期的计算、病假工资标准,以及工伤待遇等实际操作相关的内容。
五、 医疗期的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员工如果连续休病假,则连续计算直至医疗期满,这个应该不会出现问题的。但是在更多的时候,员工断断续续请病假,此种情形应如何计算医疗期呢?如果间断休病假,按政策规定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1994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的计算办法,劳动部在1995发布了《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综上,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
1. 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2. 根据医疗期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
3. 在上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
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连续请病假的情况下,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断续请病假的情况下,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特别提醒: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规定的,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六、 医疗期工资标准
医疗期的工资标准,基本上在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办法及相关文件中可以查询到,由于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本操作篇仅以上海为例来做说明。
1. 病假待遇(如下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工龄计算病假工资
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
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连续休假
超过6个月
(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
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1.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2.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80%。
3.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 病假工资基数
病假工资基数在马叔的《您所应当知道的工资计算》中已经做了详细阐述。就是假期工资,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很多HR会问,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有啥不同,其实马叔觉得仅仅是名称或说法上不同而已,不管是病假工资还是疾病救济费;都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我曾经看到过一种说法,供大家参考。“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七、工伤待遇
由于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本操作篇仅以上海为例来做说明员工工伤后享受的待遇,如下:
1.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基础,因为单位如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相当于为员工办理了离职、退保,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对于发生工伤的员工一定要持续参保,在工伤没有处理完结前千万不能退保断缴,除非工伤员工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对于伤残等级鉴定为1-4级的,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 停工留薪期待遇(工资)
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员工本人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于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以员工实际到手收入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2690元)。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 工伤医疗费用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4. 住院伙食费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外省市就医交通、食宿费
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辅助器械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 生活护理费
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8. 伤残津贴(详见附表)
工伤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6级的,员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1-4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5-6级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伤残津贴标准详见附表。9. 三个一次性补助金(详见附表)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详见附表。
简单来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伤残等级鉴定完成后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基数是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只有员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离职后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基数是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但如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则无法享受。
附表:伤残津贴和一次性补助金
注:伤残级别为5至10级的,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企业有责)规定的情形除外。
10. 因工死亡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
几种特殊情形:1. 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报销、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报销、生活护理待遇。
2. 第三者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3. 非全日日制用工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4. 协保人员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5. 应参未参人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特别提醒:各地对于工伤待遇有具体规定的,需要按照工伤保险缴纳地的规定执行。
工伤工伤,顾名思义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视受伤员工为正常出勤,薪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的待遇与医疗期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因为员工的工伤治疗而按医疗期计算、发放员工薪资,这样的操作必然会引发劳动争议。
具体而言,工伤员工的工资有保底(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无封顶,医疗期员工的工资有保底(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80%)可封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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