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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还钱后将借条撕烂,两个月后借条却“死而复生”还成了呈堂证供?

常言道

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无

亲朋好友之间

如若碰到经济困难

互相借钱渡过难关

也不是罕见的事

但是对待像“借条”这样

关键的证物

接下来要分享的这个案例

就给大家提个醒了!

男子按时还款却被起诉

借条“死而复生”成证据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半年前,他向朋友杨某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的临时周转。由于借款是现金交付,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给杨某。

半年后,张某同样用10万元现金,将款项全部还给了杨某,还额外支付了1万元利息。还款时,杨某将借条还给了张某,张某当场将借条撕成了四片,扔进了垃圾桶。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张某以为他和杨某的借款早已了结,没想到两个月后,他突然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拿起材料一看,才发现竟然是杨某起诉他要求还款。

起诉书里,杨某说张某在半年多前向其借了10万元周转,一直没有偿还。张某非常惊讶,立即打电话给杨某,但杨某拒绝接听。

直到一审开庭时,杨某却辩解说借条并非是杨某撕的,而是其五岁的儿子在家中不小心撕烂的……

张某顿时觉得自己很冤

难道借了10万元

还要还两次钱不成?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

情景演绎之模拟法庭

以下为设计对白

(后同)

👇👇👇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提交的借条是原件,有被告的亲笔签名,属于书证。些许瑕疵并不影响借款事实的存在,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

被告:小孩撕烂借条的说辞有疑点

👇👇👇

被告代理人:

本案的关键是这10万块是否已归还。如果借条如原告所说,是由一个五岁的小朋友无意识撕烂的,应该呈不规则形状,而本案撕烂的借条是非常均匀的四块,显然是属于一个成年人刻意将纸张折叠后撕烂的情形。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审判长:

根据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原告所提供的这张重新粘贴起来的借条,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二人之间还存在债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证据不足,现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网友认为

原告的这种行为属于诈骗

↓↓↓

也有网友脑洞大开

↓↓↓

那么

法院的真实审判结果

最后究竟如何?

一审法官认为

既然张某承认借条上的字

是他自己签订的

不管借条是否拼凑粘贴而成

都合法有效

于是,一审判决张某败诉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被告代理人提出原告方的行为有两个不符合常理的地方:第一,杨某在起诉前从未向张某索要借款。第二,如果借条是一个五岁的小朋友贪玩而撕烂的,碎片应呈不规则形状,而非均匀的四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当时也正是张某将借条两次对折后撕烂的。

最后,法院认定,鉴于杨某在对该借条被撕烂的具体情形及债务催收的描述上不符合常理,且重新粘贴起来的借条不足以证明他和张某之间还存在债务关系,其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的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一审的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普法知多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你认为在此案中

是什么给了杨某可乘之机?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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