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 《新消息报》)
红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予,获赠人可不与偿还;但转账的本质是付款或借款,需要对等交易或偿还。这在法律层面本是泾渭分明,但发生纠纷后,有人故意混淆二者区别,想从中获益。因此,微信的这个付款功能引发争议,也在情理之中了。
新闻案例中,法院依据“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的原则,来调解当事人的纠纷,双方无异议地接受了判决。
不过,该原则并不能作为解决所有类似案例的准绳,比如,关系密切的异性,转账如1314、520、521、222等特殊数额,必定判为赠予;而二者没有关系或联系,只存在购买交易,即便转了52.1元的红包,大概率也会被认定为转账。
很显然,任何一地法院的判决都不会鲁莽草率。微信付款的目的,往往会不拘泥于“红包”与“转账”的途径之别,而受约束于付款习惯。但是,红包未必都是赠予,而转账也绝非全是借款,如何判定?法院肯定会参照微信聊天的语境,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来评判微信红包与转账的性质。由此可见,那些想浑水摸鱼捞好处的人,未必能如愿以偿。
是转账还是红包?法院自有定论。事实上,想钻“微信红包”空子的人,成功的几率不可能高。不过,倒是情侣之间的微信红包,有时候难辨其目的。
在笔者看来,情侣之间的赠予必须本着诚意,而不能处心积虑地用微信转账顶替虚伪的“红包”,来维系二者的亲密关系;而若是大款额的交易、借款或转账,付款方则应标注清楚用途为宜,这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人情交往不该是一笔糊涂账。异性之间维系感情的红包,就该拿出十足的诚意,守住初心,而不能挖空心思地“一包两用”——既想讨好对方维系感情;又留有余地,给之后的纠纷埋下“转账”的伏笔。若如此,又怎能经营好感情?毕竟,你精明,别人也不傻。就算当时悟不出你的“深意”,到了诉诸法院时,岂不是原形毕露?
另一张情况是:有人向朋友借钱,数额不大,朋友用微信红包形式转过来,但借款人想赖账。微信红包转来的借款,数额再小也是一份情谊,借款方若借“红包”的赠予属性钻空子,则丢掉做人应有的诚信。
法律归法律,做人归做人。恋人之间,如有借款之需,解燃眉之急,在转账时清清楚楚地标注“借款”亦是真诚。不过,那些非借款的“爱情红包”,还应多些诚恳,少些套路,即便最终没有住留爱,也不失品行之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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