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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的哪些因素影响办案质量?

前些天与朋友聊天,谈到现在刑事案件的质量问题,各有不少吐槽的东西。

比如,侦查人员不出具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材料;公诉人只希望每一个嫌疑人都认罪认罚,不认真把关,把《起诉意见书》指控的内容原封不动地丢给法院;法官太迁就公安、检察,对案件证据把关不严,致使证据不足的案子也定罪判刑;等等。

其实,谈案件质量,不仅仅是针对公检法办案人员,也包括刑事律师。只有每一个环节的办案人员都水平高、能力强、认真负责、依法办案,案件质量才能有保证。

就办案人员自身而言,具体影响案件质量的因素有三:能力、态度和时间。

一、能力

能力,特指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

1.专业水平

能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已经具备基本的法律水平,办理大多数刑事案件没有问题。

当然,不排除侦查机关某些办案人员确实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参加工作后又不学习,连基本的法律水平都达不到要求。

记得2004年我在公诉科时审查的一件故意伤害案。某派出所民警在找一个13岁的中学生调查取证时,竟然让被害人的儿子(成年人)作为见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在场,而不是任何成年人都行,特别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更不行。

这两位民警也不动脑子想一想,被害人的成年亲属在场,未成年的证人能够公正地作证吗?

另外,这个案子第一次退补时,我要求侦查人员画个现场图,他们都画不出来。

后来,我同法院刑事庭的弟兄们说:“刑事案件的质量不高,都是检察和法院惯的。如果我们都能够严格把好证据关,侦查人员能不认真办理吗?如果他们还是不认真搞,那就退补两次再存疑不起诉,或者法院判无罪。”

所以说,有要求才会有质量。把关的人退一尺,办事的人可能就会进一丈。结果案子出了问题,往往是把关的人倒霉。

2.实践经验

法律就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法律工作的目的就是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公检法办案人员和律师办案,都是在解决实际问题。

要解决实际问题,除了法律水平外,实践经验不可或缺。

记得我刚去检察院工作时,是先跟着师父学了两年后,才独立承办案子的。

比如刚参加工作时,我在渎职犯罪侦查局搞侦查,询问证人不知道怎么提问,翻来覆去就只有那么几句话,不会发散性提问,不会引导证人回答问题以固定事实。

当然,没有人天生就会做事,都有一个实践学习的过程。

不过,肯学、会学、认真学,提高得就快。得过且过地混日子,学得就慢。个别人干了一辈子也做不好一份笔录。

另外,学习实践经验主要在于本人在实践中积累,师父只是领进门,修行还得靠个人。

如果没有在实践中摸索过,师父讲的某些经验,徒弟是听不懂的。就算文字都能听懂,但真正的意思是不明白的。等到在实践中领悟到以后,会突然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感叹原来师父曾经讲过的。

实践经验不是一促而就的,需要时间去积累。在成长之路上没有捷径,只能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去精进。任何投机取巧的办法,终将会付出代价。

二、态度

态度,特指依法办案、勤勉尽责的工作状态。

1.依法办案

依法办案,就是指依照程序法设定的法定程序和实体法的规定办理案件。

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即行使公共权利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的时候,一定要得到法律的授权。如果没有法律授权或者超出法律授权范围的行为,是不可以做的。

具体到公检法办案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因为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实体正义需要程序正义去保障。

同时,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实体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依法办案,一是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经常学习,及时更新法律知识。

比如,2009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了“逃税罪”。可是,2010年时某侦查机关还以“偷税罪”对某嫌疑人立案侦查。这就是不学习闹出的笑话了。

二是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有公平正义之心,做到不枉不纵。

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无论是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还是有利的证据,都要收集。可是,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侦查人员往往忽略,甚至隐瞒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又如,个别办案人员只听领导的。没有领导打招呼,就不作为;有领导打招呼,就乱作为。反正是做给领导看的。

三是要求办案人员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歧视嫌疑人。

比如,我在《骗取境外外国人处于境外的财物,构成诈骗罪吗?》一文中,结论是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

可是,有好多人都转不过这个弯,其中包括不少律师。他们总觉得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是一种诈骗行为,怎么会不构成诈骗罪呢?

这就是对嫌疑人的一种歧视造成的错觉。

虽然,当事人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其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也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客体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要求。即境外外国人处于境外的财物所有权,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

境外外国人处于境外的财物,自然有他们自己国家的法律进行保护。除非他们国家与我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国际协议,并根据这种协议相互提供保护。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其辩护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法律的授权。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不会有辩护律师这个职业出现。

另一方面是当事人的授权。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授权,辩护律师无法介入具体的个案,也就没有了用武之地。

故辩护律师在行使权利时,既要恪守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要触碰红线,又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第一要务。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当然,做与不做,以是否对当事人有利为标准。

2.勤勉尽责

勤勉尽责可以体现出一个人良好的职业素养。

要么不做,要么做好。

当然,公检法办案人员可能对案子没有选择的余地。一件案子过来了,分给谁办就是谁办。不过,虽然不能选择案子,但如果实在干不了,还可以选择转换职业。如果职业也没得选择,还可以选择转换心态。

其实,律师们对公检法办案人员吐槽最多的,就是办案人员不尽职的问题。

比如,《起诉意见书》指控嫌疑人什么罪名和哪些犯罪事实,《起诉书》就照搬这个罪名和这些犯罪事实,很明显的错误也照搬照套。

又如,《起诉书》上被告人的姓名多处写错,或者被告人的住址写错。这种错误就是起草文书时,不认真也不核对造成的。

对律师来说,勤勉尽责更是律师良好口碑的来源之一。

先不说案件结果如何,律师是否尽责,当事人是能够感受得到的。

比如,个别律师连开庭日期都能忘了,结果开庭没能出庭。

又如,个别律师只带一份《起诉书》(副本)去开庭,其他什么准备材料都没有。

这样的律师,口碑能好吗?

所以,无论是公检法办案人员,还是律师,想提高工作能力,需要先把工作态度端正了。

三、时间

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不管是生手,还是熟手,如果肯下功夫去办案,都是需要时间的,区别只是时间多少而已。

现在公检法办案人员最缺少的就是时间。

记得2004年我在公诉科工作时,全年才办理33件公诉案子,还是当年我们科里办案数量最多的。当然,我有半年是闲的。正因为闲得慌,不愿意浪费自己的生命,所以才辞职出来做律师。

据老同事说,他们现在平均每人每年办理100多件公诉案子。全年工作日才250天,即每两天就要办一件案子。阅卷、提审、出庭、写文书等,时间确实很紧张。

这就难怪了!

为什么现在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难以提高?

可以说,跟时间不足有很大的关系。老一辈办案人员,案子少,时间足,习惯于精雕细琢。现在的办案人员,案子多,时间紧,只好快刀斩乱麻。

既然求快,就难免会有所疏忽。

特别是对那些没有律师辩护的案件,只要当事人认罪认罚,那就一切OK!案卷,都不一定仔细看了。

可怜当事人在里面望眼欲穿,总希望办案人员在自己的案件上多费点心。

所以,高层领导才提出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这个决策是很英明的,可是试行一年后,又没怎么提了,在某些地方也没有继续执行下去了。

总之,能力强、态度好和时间足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来说是可遇不可求的。不过,当事人还是可以选择律师的。

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来说,除非家庭经济条件太差以外,还是要聘请刑事律师的。

虽然律师不保证案件结果,但是有专业律师服务,至少不会吃哑巴亏,说不定还会有意外惊喜。

不是看见了结果才坚持,而是坚持了才能看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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