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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中国罗源湾
                                                               福州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一、前言

    1、  畜禽养殖布局目的和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福州市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迅速发展,生产规模从出栏数百头、千头发展到万头、数万头。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底全市畜禽养殖中生猪存栏量155万头,牛10万头,家禽1801万只,羊22万只,兔126万只,福清市、闽候县、长乐市是福州市畜禽养殖主要集中地。全市规模化养猪场1795个,规模化养牛场10具,规模化养鸡场743个。随着福州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畜禽养殖为城市居民提供农副食品的同时,也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和有机污染。据统计2004年福州市畜禽养殖粪尿产生量500万吨,COD产生量2.8万吨/年。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最主要的污染源。畜禽养殖产生水体、空气污染,传播病菌,引起地区间的污染纠纷,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福州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件(修订)》和《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福州市行政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可养区的布局规划。

    2、畜禽养殖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02年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

     《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2]32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和福清市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2]34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候等县(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3]26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民政办[2005]93号)

    《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

    《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9年

    《福州市城市环境规划》,2002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通告》(榕政[2002]1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规划市区三环路以内畜禽禁养区设置的通知》

    3、 布局原则

    (1)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 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3) 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 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4、 畜禽养殖区类型

    福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控养区和可养区。

    (1) 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 畜禽养殖控养区

    畜禽养殖控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控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控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规模按每亩土地消纳粪肥500-600千克的标准控制。

    (3) 畜禽养殖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控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划定。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 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一) 畜禽养殖禁养区

    1、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福州中心城市规划区主要包括福州市区规划的三环路以内范围:北面以北三环路为界,自火车站东站,经站东立交桥、五四北琴亭高架桥,往西与洪甘公路相关;西侧以西三环路为界,自与洪甘公路相交处,经淮安大桥后沿乌龙江边至洪塘大桥、湾边大桥;南面以南三环路为界,自湾边大桥沿乌龙江北岸向东北方向,与国道324线相关(三丰鞋业厂附近),经林浦与福泉高速连接线、南江滨路,过闽江到魁岐;东侧以东三环为界,自魁岐经福马立交、化工立交至火车站东站。

    直接或间接进入福州中心城市内河汇水区范围内。

    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大学城范围内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鲤鱼洲宾馆用地范围周边1000米区域内。

    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快安片区范围:西至魁岐,东至马尾片区,南至闽江,北至后山高程100米等高线。

    马尾片规划范围:西至快安片区,东至罗星街道与亭江镇分界线,南至闽江,北至后山高程100米等高线,含天马山、君竹山。

    亭江片规划范围:西至山边高程100米等高线,东至闽江,南至康庄大道,北至长盛大道。

    琅岐经济区规划范围:琅岐经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

    长乐市城市规划区:东至大腹岭,西止后岐山,南至首占,北至闽江岸边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福清市城市规划区:西至福厦高速公路、东至规划的福厦铁路、南至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北至洪宽工业村的溪头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包括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宽工业村。

    闽侯县城市规划区:西至青歧,东至光明村,南至闽江,北至铁路线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包括陈店湖、铁岭、南岭等。

    连江县城市规划区:北起东湖口,包括东湖口以外的小片平原,西至玉泉山公园,南至江南乡南部的丘陵,东部沿敖江向东岱一线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罗源县城市规划区:东至碧里乡碧里村,西至白塔乡水古村,南至松山镇大获村,北至起步镇杭山村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区域内。

    闽清县城市规划区:东至梅埔的岭尾,西至云龙的上云柄,南至云龙的后垅,北至水口库区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永泰县城市规划区:永泰县规划部门划定的城市规划区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平潭县城市规划区:平潭县规划部门划定的城市规划区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2、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福州市西区、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其范围:闽侯永丰村桥头浦里排涝站至旧洪山桥水域以及北岸外延至甘洪路以东1000米,南岸淮安至下店路以西1000米的陆域。

    福州城门水厂、福清闽江调水工程地表水源保护区,其范围:福州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乌龙江高速公路特大桥北侧外延1000米陆域;乌龙江大桥至乌龙江高速公路特大桥南侧外延至100米等高线的陆域范围。

    敖江福州二水源保护区:塘坂水库大坝至山仔水库傍尾之间汇水区,傍尾以上干流水域及其两岸500米以内的陆域,傍尾以上支流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

    白眉水库汇水区:包括独屏盾山、蛇岭、双龙、大帽山、鹅鼻、观音山、前竹园、赵厝里、恩顶、岭头门、北垄、鼓岭坪、柱岗顶、青洋座、岗仑、六角洋、虎仑、牛场山、轿顶山、船坞山、梅洋坑山、芜鼎山、半天笼、石胶桶、杨糗垄、独屏盾山等山峰沿山脊连线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马尾区浩溪水库、新店水库、岱溪水库、乌门里水库、燕雀水库、上溪水库、龙门水库、望岐水库、白水下水库、君竹磨溪水库、坝头顶水库、白笼水库、麻雀塘水库、上宅水库、西西溪水库、材桥水库、丹湖洋水库、磨刀坑水库、公婆塘水库、龙坛水库、长炳水库的汇水区。

    琅岐经济区幸福水库、白马王水库、金砂水库、塔里溪水库、东岐水库的流域汇水区。

    东张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其范围:东张大库库区上游干、支流水域及两岸外延500米范围陆域;太城溪甘厝水闸至宝春店水域及其两岸外延500米范围陆域和甘厝水闸以上干、支流水域及其两岸外延500米范围陆域。

    闽侯三溪口水库汇水区、溪兜水库汇水区(包括福清市的部分汇水区)

    长乐市炎山水源保护区:乌龙江特大桥至炎山矶头取水口下游300米(营前水闸船闸通道西侧)向南岸外延1000米的陆域。

    福清虎溪饮用水源汇水区(包括:闽侯县的部分汇水区)。

    长乐三溪水库、西皋水库汇水区(包括:福清市的部分汇水区)。

    闽侯第一溪榕桥断面以上流域汇水区。

    闽清县石潭溪备用水源地用地范围:东至梅溪镇樟洋村仙湖顶,西至梅溪石郑村横棋山,南至白樟镇白云村孟兰山,北至梅溪镇北溪闽江口。

    罗源县苏区水库、八井水厂反调节库(包括:连江县的部分汇水区)、西溪水库、牛梅溪水库的汇水区。

    连江县贝里水库、才溪水库、牛拓水库、牛羊水库、鲤溪水库、北宫水库、郭婆溪水库、牛岱水库的汇水区。

    福清市万利水库、山前水库、东皋水库、占坝水库、闽江调水阳下地面库、建新水库、东方红水库的汇水区。

    永泰县大喜水库、方广水库、西安里水库、汪洋水库的汇水区。

    平潭县平潭三十六脚湖、六桥水库、三桥水库、玉井水库、君山水库、山胶垄水库、秋下垄水库的汇水区。

    县(市)区为了保护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其它水库,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

    3、 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闽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古田溪、安仁溪、梅溪、源里溪、大目溪、井下溪、小目溪、荆溪、梧溪、磨溪、上洞江等主要干流两侧500米范围内。

    闽侯荆溪镇桐口铁路桥以下至闽江干流河道两侧500米。

    乌龙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

    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清凉溪干流两侧500米范围内。

    敖江干流塘坂水库坝址以下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牛溪、贵溪、宦溪干流两侧500米范围内。

    罗源县南门溪、起步溪干流两侧500米范围内。

    其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地表水体实际功能需求,按有关规定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

    4、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永泰藤山南亚热带自然保护区、闽清黄楮林自然保护区、永泰东湖尖自然保护区、闽侯烟垅蟒蛇自然保护区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除上述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5、 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鼓山风景名胜区、福州市国家森林公园、石竹山风景名胜区、灵石山国家森林公园、旗山国家森林公园、十八重溪风景名胜区、白岩山风景名胜区、青云山风景名胜区、龙凤头海滨浴场风景区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除上述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6、 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及省政府、省进机关及设区市政府拟保留的开发区、投资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包括:福州科技园区、神话保税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10个开发区包括:福州金山投资区、福州盖山投资区、福州城门投资区、福州福兴投资区、福州金城投资区、福州青口投资区、福州上街投资区、福清龙田工业区、罗源湾开发区、连江琯头投资区。省政府、省直机关及设区市政府拟保留的开发区包括:福州软件产业基地、马洋工业区、敖江工业区、福州金山工业区、江阴开发区、镜洋工业区、长乐两港工业区等。

    除上述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工业发展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可划定一定的区域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当地工业发展。

    7、 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福州市主要交通主干道,包括福宁、福厦、京福高速公路、104国道、316国道、324国道,机场专用道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道路交通景观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划定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的畜禽养殖禁养区。

    (二) 畜禽养殖控养区

    1、 城市规划区外围畜禽养殖控养区

    福州市南台岛位于三环路以外的区域

    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上街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周边1000-2000范围区域

    鲤鱼洲宾馆用地范围周边外延1000-2000米范围区域

    琅岐经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区域

    长乐市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范围区域

    福清市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范围区域

    闽侯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范围区域

    连江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范围区域

    罗源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范围区域

    闽清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范围区域

    永泰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范围区域

    平潭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范围区域

    2、 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控养区

    除已划为禁养区范围外,所有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的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控养区。

    3、 主要水源涵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控养区

    福州市西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从浦里排涝站至旧洪山桥外延至甘洪路以东1000米以上的支流汇水区。闽侯荆溪镇桐口铁路桥以上流域汇水区。

    山仔水库傍尾以上干流两岸500米以外的汇水区,支流两岸100米以外的汇水区。

    长乐市炎山水源保护区:乌龙江特大桥至炎山矶头取水口下游300米(营前水闸船闸通道西侧)向南岸外延1000米至2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山前浦河两岸500米的陆域。

    东张水库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流域汇水区。

    闽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古田溪、安仁溪、梅溪、源里溪、大目溪、井下溪、小目溪、荆溪、梧溪、磨溪、上洞江等两侧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清凉溪两侧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敖江干流塘坂水库坝址以下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牛溪、贵溪、宦溪干流两侧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罗源起步溪干流两侧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长乐市文武砂水库,闽清县岭里水库、安仁溪水库、永泰县油洋水库、平潭县坑头顶水库、大墓水库、大富田水库、韩厝水库、芦山水库的汇水区,以及其他县(市、区)具有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功能的水库。

    4、 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外围畜禽养殖控养区

    鼓山风景名胜区、福州市国家森林公园、石竹山风景名胜区、灵石山国家森林公园、旗山国家森林公园、十八重溪风景名胜区、白岩山风景名胜区、青云山风景名胜区、龙凤头海滨浴场风景区用地范围外延500米至10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控养区。

    5、 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外围畜禽养殖控养区

    江阴开发区、福州青口投资区、福州上街投资区、福清龙田工业区、罗源湾开发区、连江琯头投资区、长乐两港工业区、福州空港工业集中区的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畜禽养殖控养区。

    6、 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控养区

    福州市主要交通主干道,包括福宁、福厦、京福高速公路、104国道、316国道、324国道,机场专用道主干道两侧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控养区。

   (三) 畜禽可养区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范围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畜禽养殖可养区。在可养区范围内养殖畜禽应当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其排放的污水和废渣不得污染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  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措施

    1、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福州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乡政府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规划、国土、农业、贸发、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落实。

    2、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规划基础上,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划定各行政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可养区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应严于本规划的要求,涉及调整市级禁养区或控养区范围的应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有关说明:

    规模化养畜场、养禽场:指畜禽养殖规模为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3000羽以上的鸡(鸭、鹅),500只以上的兔,100只以上的羊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它各类畜禽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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