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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债不入刑”司法原则的诠释
禁止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最高法强调:善意文明执法,不得用刑事手段处理债务纠纷,这是基本的底线和原则!
“债不入刑”原则历来是人们争议的话题。
一、反对“债不入刑”理由的局限性
有人认为,赖账行为归民事不入刑是导致老赖横行的根本原因。网络上总会看见一些人认为“老赖不入刑,一切等于零”,似乎以为,只要用上刑事手段,经济纠纷总会迎刃而解,那些债务人在刑事威慑的压力迫使下,会积极履行义务、偿还债务。反对“债不入刑”观点的人认为,赖账行为不入刑是法律定位错误,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也是老赖肆无忌惮的根本原因。为此,有声音强烈呼吁在刑法中增设“赖账罪”。将解决经济纠纷的手段一定程度下可扩大为用刑事手段来解决。
二、“债不入刑”原则的合理性
动辄就运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不仅会损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还会激化社会矛盾的产生,甚至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是独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存在合作竞争等千头万绪的因素,市场经营行为是有商业风险的,发生纠纷在所难免。正常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之间,经常只有一步之遥,“模糊地带”容易形成模糊判断。对这些民事经济纠纷的处理一旦“升格”到刑事层面,市场主体将在商业信誉、投资、经营活动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和沉重的打击,对市场经济秩序会造成严重混乱。     两高报告对防止把民事经济纠纷当成刑事案件来处理的重申再次说明,对民法典适用的案件,不能用刑事手段去“扣帽子”。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市场行为属于经济纠纷,不适用刑事手段来处理。     对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完全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建立在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纠纷没有确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其次,用刑事手段插手债务纠纷,将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通过刑事法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用作讨债目的或者解决合同纠纷的手段,一旦此举形成,将严重破坏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行为的公平原则,国家的经济秩序就会受到影响,民众的利益将受到损害。之所以将债务等经济纠纷定性为民事纠纷,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用市场手段,平衡债权债务关系。三、因债入刑的情形
刑法中规定了两种行为,必须用刑事手段予以干涉。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当经济纠纷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对有履行能力却逃避履行、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的债务人动用刑法手段绳之以法,涉嫌拒执犯罪。2、诈骗罪     在经济活动中,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参与经济活动,具有典型诈骗特征,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结语:
《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文件的出台,“每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强调禁止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有关企业合法民事权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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