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是指通过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评估,确立员工的绩效工资增长幅度,以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为基础。 ◇2008年教师绩效工资 ·网上信息:中央已发文(国发[2008]6号):事业单位从2008年5月起兑现绩效工资,人均:中学高级教师(副高,处级)2.8万元/年,中级(高级工,科级) 2.3万元/年,初级(中级工,办事员)1.8万元/年,员级1.1万元/年。从2006年7月1日补发,但要扣出已发的各种奖金和津贴。 ·待实行新的岗位聘任后,再按等级发放: 〖管理岗位〗 ·五级(正处)30000元/年 ·六级 26000元/年 ·七级 23800元/年 ·八级 19600元/年 ·九级 15800元/年 ·十级 11400元/年 〖专业技术岗位〗 ·五级 34000元/年 副高(中高、副教授) ·六级 32000元/年 ·七级 30000元/年 ·八级 26000元/年中级(讲师、中一、小高) ·九级 24800元/年 ·十级 23800元/年 ·十一级 19600元/年 〖初 级〗 ·十二级 15800元/年 ·十三级 11400元/年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表勤技能岗位 〖技术工〗 ·一级 26000元/年 ·二级 24800元/年 ·三级 23800元/年 ·四级 19600元/年 ·五级 15800元/年 ·普通工 11400元/年 ·转自:http://hi.baidu.com/guoping1204/blog/item/90865038015c462597ddd8fc.html 〖附国家政策·转〗 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8〕19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非常关心他们的工资待遇。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为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维护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兑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要结合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确定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实现基本工资整体入轨。同时,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严禁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在实施绩效工资前,各地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时,要充分估计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可能产生的影响,统筹考虑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问题,切实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学校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四、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各级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同时密切关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思想动态,加强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教师队伍稳定,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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