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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封存 “前科”是否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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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肖某,女,1998年7月26日出生,因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S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2017年1月1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肖某窜至S县“大东女鞋”专卖店,将服务员张某放在收银台充电的小米手机偷走。经鉴定:该小米手机价值1462元。
分歧意见:本案涉案金额为价值1462元的小米手机一台,湖南省盗窃罪的立案起点为2000元,虽然该案中的肖某在未成年时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但是否可以适用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罪数额减半的规定,在S县人民检察院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由于肖某犯前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前科应当封存。故不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罪数额减半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我国实行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而非前科消灭制度,犯罪前科封存不等于前科消灭。
笔者意见:犯罪嫌疑人肖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看犯罪记录封存是否等同于前科消灭。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文理解释来看,“封存”与 “消灭”两词意思并不等同。现代汉语词典对“封存”与“消灭”明确注解:“封存”是指封闭起来保存。“消灭”是指消失灭亡。显然,单纯从文意上理解,“封存”和“消灭”显然是不能等同而语的。即使在“封存”和“消灭”两词前面加上前缀犯罪记录一词,我们也不能得出犯罪记录封存等于犯罪记录消灭这一结论。
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等同于前科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了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所针对的是社会一般单位和公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依然可以进行查询和使用。所以,肖某的盗窃罪前科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封存,但并未消灭,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可以查询,并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三、将犯罪记录封存等同于前科消灭不符合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为轻罪未成年人形式上保留“清白”,帮助其消除“前科影响”,以保护未成年人顺利成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未成年涉罪人员犯罪记录的社会影响,保护其隐私,避免因犯罪记录而导致其被社会排斥,但是封存并不代表其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无犯罪前科,其因犯罪行为所受的刑罚记录仍要影响其再次犯罪时的行为评价。且刑诉法第275条的立法初衷并不包含“被封存后的犯罪记录不可以作为定罪量刑证据使用”的内容。
综上,犯罪记录封存,前科并不消灭。对犯罪嫌疑人肖某应当适用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罪数额减半的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对于解决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毒品再犯、是否撤销缓刑、是否撤销假释等争议亦可照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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