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甫在陕西杜甫疏救房琯墨制放归鄜州考
——兼论唐代的制敕与墨制
邓小军
唐肃宗至德二载(757年)四月,杜甫从安史叛军占领的长安奔赴凤翔行在,五月,授左拾遗,疏救房琯,触怒肃宗,诏付三司推问,因宰相张镐、御史大夫韦陟相救获免;闰八月一日,奉肃宗墨制放归鄜州省家;直到十一月,杜甫始得返朝,放归将近百日。杜甫此一段政治经历所涉及肃宗朝士大夫清流与浊流之分野、唐代之墨制等问题,多为前人所未详。今考释如下,祈学者教正[1]。
一、肃宗朝士大夫清流与浊流之分野
《文苑英华》卷七百七十五独孤及《唐故洪州刺史张公(镐)遗爱颂并序》:“慎选乃僚,必国之良。有若博陵崔贲、昌黎韩洄、赵郡李惟岳、北海王士华、河间邢宙、河东裴孝智、陇西李道,皆卿才也。以嘉言硕画,参公军事。澄清之内无浊流,审克之下无冤民,淑德旌焉。”
此表示:第一,肃宗朝之士大夫,有清流(“澄清”)、“浊流”之分野。第二,张镐选拔清流之士(“必国之良”),不用“浊流”之士,其治下“无冤民”,是当时清流士大夫之代表人物。第三,士大夫为政正直,是为清流。反之,则为浊流。
至德二载,凤翔行在有杜甫疏救房琯一案,河南则有张巡许远坚守睢阳之战,此二事看似互不相关,而当时士大夫清流代表人物张镐,浊流代表人物贺兰进明,则皆与此二事甚有关系。兹就张镐、贺兰进明之事迹,与张镐同时疏救杜甫的韦陟之事迹,以及不救睢阳而被张镐所杀的闾丘晓之事迹,略述肃宗朝士大夫清流与浊流之分野。
《旧唐书》卷一百一十一《张镐传》:“少时师事吴兢,兢甚重之。……玄宗幸蜀,镐自山谷徒步扈从。肃宗即位,玄宗遣镐赴行在所。镐至凤翔,奏议多有弘益,拜谏议大夫,寻迁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新唐书》卷二百一《杜甫传》:“(房)琯时败陈涛斜,又以客董庭兰,罢宰相,甫上疏言:‘罪细,不宜免大臣。’帝怒,诏三司杂问。宰相张镐曰:‘甫若抵罪,绝言者路。’帝乃解。甫谢,……然帝自是不甚省录。”
独孤及《张公遗爱颂并序》:“公入叙百揆,出分二陕,帅东诸侯之兵,收复宋、郑,诛后至者,以惩不恪。”
《旧唐书》卷十《肃宗本纪》至德二载八月:“己丑(十三日),以平章事张镐兼河南节度、采访处置等使。”《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九唐肃宗至德二载八月:“以张镐兼河南节度、采访等使,代贺兰进明。”又十月:“张镐闻睢阳围急,倍道亟进,檄浙东、浙西、淮南、北海诸节度及谯郡太守闾丘晓,使共救之。晓素傲很,不受镐命,比镐至,睢阳城已陷三日。镐召晓,杖杀之。”按当时宋州即睢阳(今河南商丘)周边未沦陷之城市,以谯郡即亳州(今安徽亳县)距离为最近。睢阳陷落,是在十月九日癸丑。”
《唐律疏议》卷十六《擅兴》律“诸乏军兴者斩”条疏议:“兴军征讨,国之大事。调发征行,有所稽废者,名‘乏军兴’。犯者合斩。”
又“诸征人稽留者”条条文:“即临军征讨而稽期者,流三千里;三日,斩。”疏议曰:“即临军征讨者,谓钲鼓相闻,指期交战,而稽期稽期者,流三千里;经三日者,斩。”
《新唐书》卷二百三《王昌龄传》:“贬龙标尉,以世乱归乡里,为刺史闾丘晓所杀。张镐按军河南,兵大集,晓最后期,将戮之,辞曰:‘有亲,乞贷馀命。’镐曰:‘王昌龄之亲欲与谁养?’晓默然。”唐封演《封氏闻见记》卷九《贞介》:“中书侍郎张镐为河南节度,镇陈留,兼统江淮诸道,将图进取,中官络绎。镐起自布素,一二年而登宰相,正身特立,不肯苟媚,阉宦去来,以常礼接之。由是大为群阉所嫉,称其无经略才。徵入,改为荆州府长史。未几,又除洪州府长史、江西观察使。”
《旧唐书》卷九十二《韦陟传》:“为吏部侍郎,常病选人冒名接脚,缺员既少,取士良难,正调者被挤,伪集者冒进。陟刚肠嫉恶,风采严正,选人疑其有瑕,案声盘诘,无不首伏。……善诱纳后进,其同列朝要,视之蔑如也;如道义相知,靡隔贵贱,而布衣韦带之士,恒虚席倒屣以迎之,时人以此称重。”
《宋本册府元龟》卷五百二十二《宪官部十一·谴让》类:“韦陟,肃宗至德中为御史大夫,时右拾遗杜甫上表论‘房琯有大臣度,真宰相器,圣朝不容’,词旨迂诞,帝令崔光远与陟及宪部尚书颜真卿同讯之。陟入言:‘甫所陈谠言,论房琯被黜,不失谏臣大体。’帝由是益疏,遂罢御史大夫,授吏部尚书。”[2]
按:张镐救杜甫、救睢阳,韦陟礼贤下士、疏救杜甫,皆是为人正直、急人之难之体现。张镐依军法从事杀闾丘晓以及不肯取悦宦官,韦陟严查选官冒名,皆是是非分明、嫉恶如仇之体现。正直、是非分明,是肃宗朝清流士大夫为人从政的特征。
《旧唐书》卷一百八十七下《张巡传》:“时贺兰进明以重兵守临淮,巡遣帐下之士南霁云夜缒出城,求援于进明,进明日与诸将张乐高会,无出师意。霁云泣告之曰:‘本州强寇凌逼,重围半年,食尽兵穷,计无从出,……何得宴安自处,殊无救恤之心?夫忠臣义士之所为,岂宜如此!……’霁云自临淮还睢阳,绳城而入,城中将吏知救不至,恸哭累日。”
《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九唐肃宗至德二载八月:“睢阳士卒死伤之馀,才六百人,……是时,许叔冀在谯郡,尚衡在彭城,贺兰进明在临淮,皆拥兵不救。”彭城,今江苏徐州。临淮即泗州,位于今江苏盱眙北。按:贺兰进明、闾丘晓见死不救睢阳,贺兰进明挑拨离间玄肃父子和谗毁房琯,闾丘晓杀害王昌龄,此皆表明,见利忘义、嫉贤如仇,是肃宗朝浊流士大夫为人从政的特征。
本文所涉及的房琯、张镐、杜甫、韦陟、颜真卿、刘秩、严武、贾至等人,皆是肃宗朝清流士大夫。
二、杜甫疏救房琯案及其背景:肃宗听信浊流士大夫谗言、以为清流士大夫忠于玄宗而不忠于自己
《旧唐书》卷十《肃宗本纪》至德二载五月:“丁巳(十日),房琯为太子少师,罢知政事。以谏议大夫张镐为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旧唐书》卷一百一十一《房琯传》:“(天宝)十五年六月,玄宗苍黄幸蜀,……独驰蜀路,七月,至普安郡谒见,玄宗大悦,即日拜文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其年八月,……奉使灵武,册立肃宗。……肃宗以琯素有重名,倾意待之,琯亦自负其才,以天下为己任。时行在机务,多决之于琯。……寻抗疏自请将兵以诛寇孽,收复京都,肃宗望其成功,许之。……乃与(郭)子仪、(李)光弼等计会出兵。……十月,……遇贼于咸阳县之陈涛斜,接战,官军败绩。……琯等奔赴行在,肉袒请罪,上并宥之琯。……用兵素非所长,……及与贼对垒,琯欲持重以伺之,为中使邢延恩等督战,苍黄失据,遂及于败。上犹待之如初,仍令收合散卒,更图进取。会北海太守贺兰进明自河南至,诏授南海太守、摄御史大夫、充岭南节度使。中谢,肃宗谓之曰:‘朕处分房琯与卿正大夫,何为摄也?’进明对曰:‘琯与臣有隙。’上以为然。进明因奏曰:‘陛下知晋朝何以至乱?’上曰:‘卿有说乎?’进明曰:‘晋朝以好尚虚名,任王夷甫为宰相,祖习浮华,故至于败。今陛下方兴复社稷,当委用实才,而琯性疏阔,徒大言耳,非宰相器也。陛下待琯至厚,以臣观之,琯终不为陛下用。’上问其故,进明曰:‘琯昨于南朝为圣皇制置天下,乃以永王为江南节度,颍王为剑南节度,盛王为淮南节度,制云‘命元子北略朔方,命诸子分守重镇’。且太子出为抚军,入曰监国,琯乃以枝庶悉领大藩,皇储反居边鄙,此虽于圣皇似忠,于陛下非忠也。琯立此意,以为圣皇诸子,但一人得天下,即不失恩宠。又各树其私党刘秩、李揖、刘汇、邓景山、窦绍之徒,以副戎权。推此而言,琯岂肯尽诚于陛下乎?臣欲正衙弹劾,不敢不先奏闻。’上由是恶琯。诏以进明为河南节度、兼御史大夫。……二年五月,贬为太子少师。”
按:由《旧唐书·房琯传》可知,第一,自至德元载(756年)八月房琯从成都赴肃宗行在,直到至德二载正月肃宗听信贺兰进明谗毁房琯以前,肃宗本来信任房琯(“倾意待之”)。
据《旧唐书·房琯传》,贺兰进明谗毁房琯,是在授岭南节度使中谢肃宗时,贺兰进明并因此而改授河南节度使兼御史大夫。按《唐会要》卷七十八《诸使中·节度使》岭南节度使条:“至德二载正月,贺兰进明除岭南五府经略兼节度使。”可知贺兰进明授岭南节度使中谢肃宗时谗毁房琯,是在至德二载正月[3]。
第二,关于至德元载十月房琯陈涛斜兵败,极可注意的是,史言“及与贼对垒,琯欲持重以伺之,为中使邢延恩等督战,苍黄失据,遂及于败”。这表明陈涛斜兵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肃宗所派监军宦官邢延恩等督促出战,强行改变了房琯原来采取的“持重以伺之”的正确战略。这与同年六月哥舒翰潼关失守的情况,如出一辙。史言陈涛斜兵败后,肃宗对房琯“犹待之如初”,并未深责,实与此一情况有关。《旧唐书·房琯传》此一记载,可称良史。
第三,肃宗对房琯的态度发生改变,始于至德二载正月贺兰进明所进谗言。贺兰进明谗言的要害,是诬陷房琯曾于“南朝” 建议诸王分镇,“此于圣皇似忠,于陛下非忠也”。按《旧唐书》卷九《玄宗本纪》天宝十五载秋七月:“甲子(十二日),次普安郡,宪部侍郎房琯自后至,上与语甚悦,即日拜为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丁卯(十五日),诏以皇太子讳(亨)充天下兵马元帅,都统朔方、河东、河北、平卢等节度兵马,收复两京;永王江陵府都督,统山南东路、黔中、江南西路等节度大使;盛王琦广陵郡大都督,统江南东路、淮南、河南等路节度大使;丰王珙武威郡都督,领河西、陇右、安西、北庭等路节度大使。初,京师陷贼,车驾仓皇出幸,人未知所向,众心震骇,及闻是诏,远近相庆,咸思效忠与兴复。”复按《旧唐书》卷十《肃宗本纪》天宝十五载七月:“是月甲子(十三日),上即皇帝位于灵武。”复按《旧唐书》卷九《玄宗本纪》天宝十五载八月:“癸巳(十二日),灵武使至,始知皇太子即位。丁酉(十六日),上用灵武册称上皇,诏称诰。己亥(十八日),上皇临轩册肃宗。”由此可知,当天宝十五载七月十五日玄宗诏诸王分镇时,在蜀道普安(今四川剑阁)的玄宗、房琯,决不可能知道三天前皇太子已即位灵武(今宁夏灵武西南);当此时,玄宗是唯一的天子,则忠于肃宗便无从说起。职此之故,贺兰进明所谓房琯“此于圣皇似忠,于陛下非忠”,纯系诬蔑不实之词。
贺兰进明利用肃宗对玄宗的对立心理,公然在肃宗面前称“南朝”,挑拨玄肃父子敌对,激化了本来潜在的肃玄二帝之间的矛盾;并通过诬陷房琯忠于玄宗而不忠于肃宗,致使肃宗从此敌视房琯(“上由是恶琯”)。
第四,至德二载五月十日肃宗罢免房琯宰相的真实原因,是由于贺兰进明及崔圆等士大夫浊流所进谗言,致使肃宗相信房琯忠于玄宗而不忠于自己。
第五,肃宗罢免房琯宰相的罪名,不足以成立。据《旧唐书·房琯传》所载张镐疏救房琯之言及杜甫《奉谢口敕放三司推问状》全文,则当时所宣布房琯罢相的罪名,仅是门客董庭兰受贿。如有其他罪名,张镐、杜甫不可能不言及。如张镐所言“琯大臣,门客受赃,不宜见累”,及杜甫所言宜“弃细录大”,董庭兰受贿一事(即使实有其事),并不足以作为房琯罢相的罪名。
《旧唐书》本传所记房琯好“高谈虚论”、及游琯门下的何忌不孝,如果作为房琯罢相的罪名,皆似是而非之词,难以成立。至于陈涛斜兵败,实与监军宦官促战、强行改变原来战略有关,因此肃宗本来并未加罪房琯。只是在贺兰进明诬陷房琯忠于玄宗而不忠于肃宗、肃宗“由是恶琯”以后,肃宗始改变了态度,以陈涛斜兵败作为房琯的罪名。《旧唐书·房琯传》所载乾元元年(758年)六月肃宗贬房琯等诏书,即是以“丧我师徒”、“遽从败绩”为其罪名之一。但是就《旧唐书·房琯传》载张镐疏救房琯之言及杜甫《奉谢口敕放三司推问状》全文,则至德二载(757年)五月房琯罢相时,似尚未以陈涛斜兵败作为其罪名。尤要者,罢免房琯宰相时所加罪名,无论其中有无陈涛斜兵败之罪名,实际皆是用以掩盖罢相的真实原因。
肃宗罢免房琯宰相,张镐、杜甫疏救房琯,以及张镐、韦陟疏救杜甫一案,其背景实关系到玄肃二帝之间的皇权之争,以及肃宗朝士大夫清流与浊流之间的斗争。
天宝十五载六月十四日马嵬驿之变后,玄宗入蜀,太子亨北上。七月十二日太子亨在玄宗不知道的情况下即位灵武,就其公而言,是肃宗在北方承当起平定安史之乱的重任;就其私而言,则是肃宗擅自夺取皇位。七月十五日玄宗在不知肃宗即位的情况下诏诸王分镇,本是平定叛乱的重要部署,并起到了鼓舞人心的重大作用。(参前揭《旧唐书·玄宗纪》:“及闻是诏,远近相庆,咸思效忠于兴复。”按地理远近,当时玄宗从蜀中所发出之诏书,较肃宗从灵武所发出之诏书,更先到达未沦陷的江淮以南广大地区。)八月中旬玄宗传位,并派房琯张镐等赴灵武册立、辅佐肃宗,可见玄宗尚能顾全大局。二帝之间关系的主动一方,是在已作皇帝的肃宗。
当时清流士大夫的政治共识,一是承认肃宗的合法性,希望其担当起在北方平定安史之乱的重任。房琯、张镐、杜甫等,以不同方式奔赴肃宗行在,即是此一共识的体现。换言之,清流士大夫决不可能有忠于玄宗而不忠于肃宗的心理。二是期望肃宗尊重太上皇,二帝和睦而不分裂,以维系礼法的存在、政权的稳定。杜甫《洗兵马》诗:“鹤驾通宵凤辇备,鸡鸣问寝龙楼晓。”即是表示此种期望。三是期望肃宗信任士大夫,君臣和睦,一致救国,不分两朝新旧,不搞政治排斥。依清流士大夫,在当时,这就是政治有道。反之,则是政治失道。君臣和睦的主动一方,是在作皇帝的肃宗。
相反,浊流士大夫如贺兰进明,则一意挑拨离间肃玄二帝之间关系,利用肃宗敌视玄宗心理,诬陷清流士大夫忠于玄宗而不利于肃宗,以排斥清流,邀宠固荣。
杜甫《奉谢口敕放三司推问状》:“窃见房琯,以宰相子,少自树立,晚为醇儒,有大臣体。时论许琯,必位至公辅,康济元元。陛下果委以枢密,众望甚允。观琯之深念主忧,义形于色,况画一保泰,其素所蓄积者已。而琯性失于简,酷嗜鼓琴,董庭兰今之琴工,游琯门下有日,贫病之老,依倚为非,琯之爱惜人情,一至于玷污。臣不自度量,叹其功名未垂,而志气挫衂,觊望陛下弃细录大,所以冒死称述。”
按:张镐、杜甫疏救房琯,张镐、韦陟疏救杜甫,是清流士大夫由其政治共识而来的行动。依清流士大夫,房琯罢相、杜甫疏救房琯诏付三司推问一案,实际关系到政治是否有道。杜甫《祭故相国清河房公〔琯〕文》:“唐始受命,群公间出,君臣和同,德教充溢。”此言贞观之治的典范意义在于君臣和睦,尤指魏徵始事太子建成,终为太宗所信任,实际是追述肃宗初清流士大夫期望君臣和睦、不分两朝新旧之共识。《祭文》言:“太子即位,揖让仓卒,小臣用权。”又言:“贬官厌路,谗口到骨。”则是追述肃宗宠任宦官专权、听信浊流谗言、排斥清流士大夫。“小臣用权”,是指宦官排斥房琯等清流士大夫。“谗口到骨”,则是指贺兰进明、崔圆谗毁房琯等清流士大夫。此表示,在排斥清流士大夫上,宦官与浊流士大夫合流。《祭文》又言:“公初罢印,人实切齿。甫也备位此官,盖薄劣耳。见时危急,敢爱生死,君何不闻,刑欲加矣,伏奏无成,终身愧耻!”则是追述当时自己冒死疏救房琯,实是为了争取政治有道。
杜甫《谢状》,显然是借奉谢免予三司推问的机会,再次为房琯犯颜进谏。《新唐书·杜甫传》著录了《谢状》此段文字,表明《新唐书》作者对杜甫《谢状》的此一意义,有相应地了解和重视。《新唐书》接着书“然帝自是不甚省录”,乃是史言肃宗拒谏斥贤。
值得注意的是,杜甫上表申言琯“真宰相器”,显然是针对贺兰进明谗言琯“非宰相器”而发。由此一细节,亦可见肃宗朝士大夫清流与浊流之间政治斗争的针锋相对。
肃宗既认为房琯忠于玄宗而不利于自己,则杜甫敢于疏救房琯,杜甫亦是忠于玄宗而不利于自己,因此对于杜甫亦加以敌视、排斥。
罢免房琯事件,标志一度为众望所归的肃宗,实际已与浊流士大夫合流。
三、诏付三司推问的实情,是杜甫已成囚徒,将有杀身之祸
《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给事中条:“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
《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御史台》侍御史条:“其事有大者,则诏下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按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又云:“侍御史之职有四,谓推、弹、公廨、杂事。”原注:“推者,掌推鞫也。”《大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御史大夫条:“御史大夫之职,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
(原注:“其百寮有奸非隐伏,得专推劾。”)又云:“若有制,使覆囚徒,则刑部尚书参择之。”按:由是可知,所谓“诏三司推问”,是指皇帝下制,命刑部、御史台、大理寺等三司衙门,“同按”(会同审判)“大狱”(大案)“囚徒”。易言之,“三司推问”,即三司会审,是唐代最高司法审判。而被会审的“囚徒”,实际已经下狱。
《宋本册府元龟》卷五百二十二《宪官部十一·谴让》类:“韦陟,肃宗至德中为御史大夫,时左拾遗杜甫上表论‘房琯有大臣度,真宰相器,圣朝不容’,词旨迂诞,帝令崔光远与陟及刑部尚书颜真卿同讯之。”《新唐书》卷二百一《杜甫传》:“琯罢宰相,甫上疏言:‘罪细,不宜免大臣。’帝怒,诏三司杂问。”按《通典》所谓 “同按”,《册府元龟》所谓“同讯”,《新唐书》所谓“杂问”,皆会同审判之意。
杜甫至德二载六月一日《奉谢口敕放三司推问状》:“右臣甫,智识浅昧,向所论事,涉近激讦,违忤圣旨,既下有司,具已举劾,甘从自弃,就戮为幸。今日巳时,中书侍郎平章事张镐,奉宣口敕,宜放推问,知臣愚戆,赦臣万死,曲成恩造,再赐骸骨。……陛下贷以仁慈,怜其恳到,不书狂狷之过,复解网罗之急,是古之深容直臣,劝勉来者之意。天下幸甚,天下幸甚!岂小臣独蒙全躯就列,待罪而已。无任先惧后喜之至,谨诣閤门,进状奉谢以闻。”
同年闰八月《行次昭陵》诗:“直词宁戮辱,贤路不崎岖。”
乾元二年(759年)《寄岳州贾司马六丈(至)巴州严八使君(武)两阁老五十韵》诗:“禁掖朋从改,微班性命全。青蒲甘受戮,白发竟谁怜。”
广德元年(763年)《祭故相国清河房公文》:“公初罢印,人实切齿。甫也备位此官,盖薄劣耳。见时危急,敢爱生死。君何不闻,刑欲加矣。”
按:第一,据前揭《旧唐书·肃宗本纪》,房琯罢相在至德二载五月十日;据《钱注杜诗》卷二《述怀一首》注引湖广岳州府平江县杜甫裔孙杜富家所藏唐授杜甫左拾遗敕,敕书署“至德二载五月十六日行”;可知杜甫疏救房琯,当在五月十六日始任左拾遗时或数日内,否则距房琯罢相之日愈久矣。杜甫任左拾遗立即疏救房琯,张镐任宰相立即疏救杜甫,皆奋不顾身矣。
第二,诏三司推问杜甫一事的性质和实情是,杜甫疏救房琯已经构成肃宗交付三司会同审问的大案(“诏三司杂问”、“既下有司,具已举劾”),杜甫本人已经成为肃宗交付三司会审的囚徒(“网罗之急”)。第三,肃宗已经表示了要杀杜甫的旨意(“就戮为幸”、“甘受戮”、“刑欲加矣”)。当时若非宰相张镐、御史大夫韦陟相救,后果实不堪设想。
第四,杜甫疏救房琯之日,即是诏付三司推问之时;释放之日,据《奉谢口敕放三司状》所署日期,为“六月一日”。由此可知,杜甫自被交付三司推问之日至释放之日,已经十天左右矣。
《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肃宗方用刑名,……其后三司用刑,连年不定,流贬相继。……肃宗复闻三司多滥,尝悔云:‘朕为三司所误,深恨之。’及弥留之际,以元载为相,乃诏天下流降人等一切放归。”在肃宗的幽暗政治下,无边的蒙冤受害者包括清流士大夫,所受到的伤害,又岂是一纸诏书所能挽回。
广德元年(763年)代宗即位时,杜甫作《述古三首》诗,第一首云:“舜举十六相,身尊道何高。秦时任商鞅,法令如牛毛。”微婉深切,实是对肃宗斥贤拒谏、滥用刑法、政治失道的批评。
四、唐代墨制用于公务,是对中书、门下制度的破坏;肃宗墨制放归杜甫的实质,是对杜甫不合法的放逐
宋郭知达《九家集注杜诗》卷三《北征》诗题下注:“鲍(彪《杜陵诗谱论》)云:至德二年,公自贼窜归凤翔,谒肃宗,授左拾遗。时公家在鄜州,所在寇多,弥年艰窭,孺弱至饿死者。有墨制,许自省视。八月之吉,始北征。”[4]历代诸家注杜言及墨制放归鄜州,史源在此。
按:宋鲍彪《杜陵诗谱论》所提供“墨制许自省视”的史料,当采自当时尚存而后来亡佚之唐代文献[5],弥足珍贵。
何谓墨制?宋赵次公《杜诗先后解》乙帙卷四《北征》题下注:“墨制,则行在仓促之间所用也。”赵次公此一注释,未得其实。清钱大昕《潜研堂金石文跋尾》卷四唐《右武卫将军乙速孤行俨碑(开元十三年二月)》条:“墨制犹云墨敕,不由中书、门下,而出自禁中者也。”钱竹汀此一解释较确,而语焉不详。
兹就唐代制敕产生的主要程序,考查唐代制敕与墨制之区别。
《大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条:“凡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册书,二曰制书,三曰慰劳制书,四曰发日敕,五曰敕旨,六曰论事敕书,七曰敕牒。皆宣署申覆,而施行焉。”原注:“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下之,有‘制诏,天子答之曰可’,以为诏书。”又:“天后天授元年,以避讳,改诏为制。”
《大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舍人条:“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皆按典故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制敕既行,有误,则奏而改之。”
《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条:“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一曰奏抄,二曰奏弹,三曰露布,四曰议,五曰表,六曰状,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原注:“复奏画‘可’讫,留门下省为案;更写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缝署,送尚书省施行。”按同书同卷《门下省》符宝郎条“小事但降符函封”原注:“函封,上用门下省印。”则“印缝署”当为用门下省之印。
《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给事中四人条:“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覆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
《新唐书》卷四十七《百官志二·门下省》给事中条:“制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季终,奏驳正之目。凡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
《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大唐条:“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上州刺史之在京师者,册授。五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视五品以上,皆敕授。凡制、敕及册拜,皆宰司进拟。自六品以下旨授。……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唯员外郎、御史及供奉之官,则否。”原注:“供奉官,若起居、补阙、拾遗之类,虽是六品以下官,而皆敕授,不属选司。开元四年,始有此制。”按唐代制授官是采用制书,敕授官是采用敕书,此制敕亦即告身。
《唐律疏议》卷十《职制》律“事直代判署”条疏议:“依令:授五品以上画‘可’,六品以下画‘闻’。”
按:由上所述可知,唐代制敕大体可以分为制书、敕书两大类,大事用制,其次用敕。授官则五品以上用制,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视五品以上及供奉官六品以下用敕。唐代制敕产生的主要程序,系由中书省根据皇帝旨意起草制敕草案,并由中书省正副长官中书令、中书侍郎及其所属主要职事官中书舍人等署名,提请门下省审查;经门下省审查批准,由门下省正副长官侍中、黄门侍郎及其所属主要职事官给事中等署名,覆奏皇帝;皇帝审查批准,制书画“可”,敕书画“闻”;然后由门下省复写一份,注“制可”并盖上印,制敕始得成立。或群臣表奏,经门下省审查批准,然后覆奏皇帝,皇帝审查批准画可,而成为制敕。其中,门下省的制敕审查批准权,首先是由给事中行使(“先读而署之”),给事中是否同意此制敕草案,对于此制敕之能否成立,发生关键性作用。当给事中认为制敕草案不合理时,可以驳还(“涂归”),亦即不予批准,则此制敕草案不得成立。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二《直谏》类载贞观三年敕中男入军,时魏徵任给事中,“敕三四出,徵执奏以为不可”,“不肯署敕,太宗召徵及王珪”,经过讨论,“乃停中男”。此是给事中有效行使审查批准权驳还制敕草案的一个有力的例证。
在唐代,制定制敕,即是决策、立法[6]。制敕制定权,即是决策权、立法权。唐中书、门下制度的意义,实际是决策权、立法权三权分立,即决策权、立法权分立为中书起草权、门下审查批准权、皇帝审查批准权。这是唐代最重要的政治制度。
《贞观政要》卷一《政体》:“贞观元年,太宗谓黄门侍郎王珪曰:‘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卿等特须灭私徇公,坚守直道,庶事相启沃,勿上下雷同也。’”可知唐中书、门下制度的精神,是“灭私徇公”,和中书门下相互制衡以防止中央政治决策失误。此是由太宗所明确规定。
如果制敕未经中书起草、门下审查之程序,则此制敕不得成立,不得名为制敕,亦即不具有合法性。《唐会要》卷五十四《省号上》中书侍郎类垂拱三年条载凤阁侍郎刘祎之曰:“不经凤阁、鸾台宣过,何名为敕!”[7]即是对中书、门下制度此一规定性的明确表述。
制敕经中书、门下程序成立后,始得由尚书省施行。
《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条原注:“复奏画‘可’讫,留门下省为案;更写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缝署,送尚书省施行。”按同书同卷《门下省》符宝郎条“小事但降符函封”原注:“函封,上用门下省印。”则“印缝署”当为用门下省之印。
《大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凡尚书省施行制敕,案成,则给(程)以钞之。”按“程”字原缺,据《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二》尚书都省条补。程,日程。
《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大唐条:“其择人……攒之为甲,先简仆射,乃上门下省,给事中读之,黄门侍郎省之,侍中审之。不审者,皆得驳下。既审,然后上闻。主者受旨而奉行焉。各给以符,而印其上,谓之‘告身’。其文曰‘尚书吏部告身之印’。自出身之人,至于公卿,皆给之。”
按:由此可知,第一,制敕经中书、门下程序成立后,制敕原始文本由门下省存档;同时,此制敕由门下省“更写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缝署,送尚书省施行”。此是同一制敕的第二份文本。
门下省送尚书省施行的制敕第二文本,盖有门下省之印。
第二,尚书省接到门下省所下制敕后,此制敕第二文本由尚书省存档(“案成”)。同时,尚书省再复写一份(“钞之”),用于施行。此是同一制敕的第三份文本。尚书省用于施行的制敕第三文本,盖有尚书省之印。(根据制敕内容之不同,印文字样当有尚书省所属各部名称及业务名称之不同。)
如《通典》所载,尚书省施行的授官制敕亦即告身之上,盖有尚书省之印,印文为“尚书吏部告身之印”。按清王昶《金石萃编》卷一百二《唐六十二·颜鲁公书朱巨川告身》条著录明陆完《跋》文:“此唐德宗建中三年六月给授中书舍人朱巨川告身符,年月、职名之上,用‘尚书吏部告身之印’,计二十九颗。”复按上海书画出版社一九九四年版《唐颜真卿传本墨迹选》德宗建中元年八月颜真卿《自书告身》(原件今藏日本书道博物馆),年月、职名之上,亦用 “尚书吏部告身之印”,计二十九方(次)。两件唐代告身所盖之印,可证《通典》所载确切无误。
准此可以推知,尚书省所施行的所有制敕之上,按例盖有尚书省之印。
制敕一式三份,同等有效。第三份制敕之上所盖的尚书省之印,是制敕经过中书、门下程序后,由尚书省施行的证明。
休假制敕之上,亦当盖有尚书省之印,其印文或为“尚书吏部假宁之印”。(参下文引《大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假宁”条原注:“五品已上,请假、出境,皆吏部奏闻。”)
兹可进论墨制。唐代典章制度文献,并无墨制作为制度的记载。从唐代其他相关文献记载可知,唐代的墨制,本来是用于私人性事务的“王言”。如《四部丛刊》影明刊本唐张说《张说之文集》卷一《进白乌赋并批答》录玄宗《墨诏批答》:“又览所进,放言体物,词藻浏亮。寻绎研味,把玩无厌。所谓文苑菁华,词场警策也。今赏卿金五铤、银十铤。”墨诏批答称赞张说所进《白乌赋》之文彩,即是用于私人性事务。唐姚汝能《安禄山事迹》卷上天宝九载条:“禄山既移居亲仁坊,进表求降墨敕,请宰相至席宴会。是日玄宗欲于楼下打毬,遂停打毬,命宰相赴焉。”墨敕命宰相赴宠臣家宴,亦是用于私人性事务。《文苑英华》卷五百九十六《节朔谢物二》邵说《谢赐新历日及口脂面药等表》:“臣某言:中使某至,伏奉某月日墨诏,赐臣新历日一通,并口脂面药红雪紫雪等。”墨诏用于赏赐口脂面药等物,亦是用于私人性事务。用于私人性事务的墨制,自然无需经过中书起草、门下审查之程序。因此亦无须作为制度载入典章制度文献。
在唐代,用于公务的墨制的大量出现,至杜甫时代为止,主要有两次。
一是中宗景龙年间。
唐刘餗《隋唐嘉话》卷下:“景龙中,多于侧门降墨敕斜封,以授人官爵。时人号为‘斜封官’。”《通典》卷十九《职官一·历代官制总序》大唐条:“逮乎景龙,官纪大紊,复有‘斜封无坐处’之诵兴焉。”《资治通鉴》卷二百九唐睿宗景龙二年(708年)七月条:“时斜封官皆不由两省而授,两省莫敢执奏,即宣示所司。”
按:景龙时用于授官的墨制,由于是不经中书、门下两省(“不由两省而授”),而直接下达尚书省施行(“宣示所司”),及用于卖官鬻爵,声名狼藉,故刘餗、杜佑等皆特别加以揭露。
二是肃宗朝。
唐李肇《翰林志》:“近朝大事直出中禁,不由两省,不用六宝。并从权也。”==又云:“贞元三年(787年),(陆)贽上疏曰:‘伏详令式及国朝典故,凡有诏令,合由于中书,如或墨制施行,所司不须承受。盖所以示王者无私之义,为国家不易之规。……肃宗在灵武、凤翔,事多草创,权宜济急,遂破旧章。翰林之中,始掌书诏,因循未革,以至于今。岁月滋深,渐逾职分。顷者,物议尤所不平,皆云学士是天子私人,侵败纲纪,致使圣代亏至公之体,宰臣有备位之名。陛下若俯顺人情,大革前弊,凡在诏敕,悉归中书,远近闻之,必称至当。……事关国体,不合不言。’疏奏,不纳。”
《旧唐书》卷一百三十九《陆贽传》:“尝以:‘词诏所出,中书舍人之职,军兴之际,促迫应务,权令学士代之;朝野乂宁,合归职分,其命将相制诏,却付中书行遣。’又言:‘学士私臣,玄宗初令待诏,止于唱和文章而已。’物议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