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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依法试营业属于无照经营吗?
案 情:

  林某、张某、王某共同投资开办了一家RTV餐饮娱乐城。2008年9月8日至10月16日,该餐饮娱乐城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环评意见书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以厦门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违法所得4万余元。

  甲工商局认为,林某、张某、王某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万元。

  评 析:

  2004年,厦门市修改通过《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经营者应事先公示并书面征求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其后才能营业。也就是说,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才具有申请营业执照的资格。

  然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在批准经营者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会先要求经营者进行一段时间的试营业,检测油烟、噪声污染的指标,这就出现了经营者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由于《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与《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相互冲突,试营业进行油烟、噪声污染指标检测与无照经营的矛盾现阶段无法调和,使得不少群众认为工商机关监管不力。

  笔者认为,应把这种为检测油烟、噪声污染指标等一些前置审批必需的、具有一定期限的试营业活动视为企业的筹备过程,使这种试营业活动合法化。例如,给此类经营者3个月的试营业期,在此期间从事的经营活动不视为无照经营。同时,要求经营者向相关部门报备并作出承诺,工商机关主动将此类经营者的经营信息及时抄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并通过立法等途径明确完成检测的法定期限,规范此类经营者的试营业活动。

  □ 陈闽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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