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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执业警示通报

本市各机构管理人、个人管理人

近期,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在本市承办破产案件的外市某一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不当履职行为进行了司法处罚。为规范管理人执业行为,树立管理人责任意识,防范执业风险,协会特发布此警示通报,提醒各管理人引以为戒,严格依法履职。

01

基本事实

2022年1月13日,东莞第一人民法院民五庭受理东莞某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并通过摇珠依法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该管理人未依法及时确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无视担保债权人要求,未及时处置担保财产,涉嫌违反职业道德风险。同时,其作为一级管理人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提交的财产分配方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后被法院依法撤销。该管理人上述不当履职行为导致担保债权人多次向法院投诉。法院依法对其作出警示后,其态度仍极不端正,拒不接受法院批评、监督和指导,拒不改正错误行为。

02

处理结果

东莞第一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该管理人处以罚款30万元的司法处罚。在该管理人提起复议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该管理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03

管理人执业警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首次对破产管理人作出司法处罚,对本市各管理人有所警示,应当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各管理人应当严格依法规范尽责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树立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的工作原则,认真落实协会传达的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及规范管理人履职具体要求。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管理人履职存在的相关问题,各管理人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履职行为的合法性、专业性以及符合管理人职业道德规范,如发现问题务必及时向受案法院报告。同时,各管理人应当加强自身队伍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建设,避免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类似问题。

特此警示通报。

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2024】005管理人执业警示通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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