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证监局官网显示,中原证券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相关人员也一并做了处罚。就处罚原因来看,看起来与债券直接相关的有两条。
一、作为承销商,通过股票质押业务向参与认购债券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向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明显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对此,笔者能想到的可能情形有,券商向私募销售债券,为了弥补私募资金缺口,私募通过持有的股票质押给券商,获取资金,购买债券,当然债券与股票质押融资成本之间得有利差,否则就没有合理的投资逻辑了。
二、在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前实质开展债券销售业务,收取发行人票面利息补差费用,为他人规避监管提供便利。
就具体风险来看,如果是合规风控制度未健全,感觉更多是操作方面的完备性没有达到监管的要求。
至于具体费用收取,实务中更多可能是通过财务顾问的形式进行。
补息差,很可能是发行人对于成本容忍度更高。不管是直接容忍度,还是带第三方利益的间接容忍度,都明显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补充一个题外话,今天有说法是某地AA的城投实现新增了,对此怎么看呢?
就实务来看,这算是一个窗口期,做业务的同仁,能做尽早做。
但是从长期来看,笔者个人并不看好,因为核心在于,这样的发行人能够顺利发行,还是在于政府的隐性信用,最终还是增加了政府“隐性”债务。
可能有人说这是市场化经营主体,对此,所谓的市场化程度,相信实务端的朋友最有发言权了,可不可行、长不长久,相信不用笔者来补充了。
如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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