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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业秘密”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公开相关信息的理由

  最近几个月,广大业主纷纷向当地的税务局、发改局等申请公开小区人防车位的相关信息,虽然有部分税务局(例如东莞、张家港等)公开了业主申请的事项,为业主下一步向开发商、物业追讨人防车位的权益提供了证据,但大部分税务机关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拒绝公开的理由最多的就是“申请公开事项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笔者曾推出一篇《业主为维权申请政府部门公开信息被拒怎么办?》,指出业主被拒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今天介绍一起真实的案例,证明“涉及商业秘密”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

    2019年,北京东城区王某某等六名业主,向区住建委申请公开东城区政府(2014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通公司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包含有王某某等于2008年与中通公司签订回迁协议时缴纳的回迁房购房款的去向信息。20191224,区住建委作出(2019)第327号《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就所申请信息向第三方中通公司书面征求了意见,中通公司不同意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告知所申请信息不予以公开。

  百姓向政府部门申请公开某项信息,基本目的就是为向第三方进行维权,可是政府部门却要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笔者称是与虎谋皮!结果无一例外就是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政府部门就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几乎成了拒绝公开的通用挡箭牌!

  王某某等进行了行政复议,被维持不公开决定,随后于20206月提起行政诉讼,将区住建委、以及东城区政府一起告上法庭。

  所有未进行公开的信息,都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所以,本案的焦点是第三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对该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是否负有审理和举证的责任。

  东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并非一律不应公开,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决定完全不予公开的,对于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负有审查职责。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公民等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就其作出的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住建委以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为由,决定全部不予公开,但未能充分说明其判断的依据与理由,亦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作出的327号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东城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一并应予撤销。(2020)京0101行初204

  本案判决内容对行政机关处理百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典型的指导、示范意义,相关部门绝不能草率地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如果真的涉及商业秘密而无法公开,就必须对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进行审查并在以后可能涉及的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

  广大业主遇到行政部门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时,应以本案判决中的理由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拒绝公开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总之,业主维权之路不会平坦的,大家要团结一致,坚持不懈地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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