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某甲、王某、杨某因其承包的庙背砖厂制砖時需用土,遂与本市永泰镇大观村委白门村小组签订了取土协议,协议内定庙背砖厂以每亩6000元的价格从白门村小组位于“洋塘洲”的农田取土。协议签订之后,被告人陈某、王某、杨某雇请他人用挖机从“洋塘洲”农田取土制砖,造成该块农田毁坏,无法复耕。经某省地质局测绘大队勘查调查,该块地属于农业用地,地类为水田(属某市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取土面积为5456平方米,合计约8.18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达8.18亩,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达8.18亩,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王某、杨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王某、杨某均构成非法占用衣地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的刑事处罚。
【案例评述】耕地作为土地资源的精华,不仅与人类的生存活动息息相关,也与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社会的稳定紧密相连。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实行特殊保护,必须强化法律保障手段,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一经查实,应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陈某、王某、杨某非法占用水久基本农田,改变土地的用途,对耕地造成了大量的毁坏,对土地资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违法占用耕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犯罪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切实保护耕地不受非法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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