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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农田建车间 单位个人俱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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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1】425

耕地红线是国家为确保农业生产所需土地而划定的最低保障线。按照国家政策,耕地红线土地只能从事农事耕作和农业生产,不能用于建设或其他非农化事项。那么,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生产车间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跟小编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删)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被告单位潍坊某公司、被告人张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潍坊市坊子区某村一处基本农田建设车间,2019年9月,经测绘单位现场勘测,实际占地面积3747平方米。2020年4月,经有关部门对张某违法建设车间占用土地的性质认定为:规划地类是基本农田;现状地类是旱地。

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坊子区人民检察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单位潍坊某公司、被告人张某对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应承担土地复垦费用16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单位潍坊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潍坊某公司、被告人张某对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上述行为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完成,如逾期未完成应承担土地复垦费用16万余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潍坊某公司、原审被告人张某以涉案土地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地类认定标准中已认定为工业用地,属于建设用地,无需恢复土地原状,对单位可单处罚金,对张某应免予刑事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潍坊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占用基本农田3747平方米建设车间,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涉案土地系坊子区某村村民承包耕地置换而来,潍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作为该村村民,对土地置换之前的用途应已明知,在有关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拒不拆除整改,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涉案土地系耕地还是旱地,土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均不影响潍坊某公司、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被告单位潍坊某公司、被告人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基本农田毁坏,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责任,故对被告单位提出的“无需恢复土地原状”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或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诉人张某犯罪事实、性质、具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的情况下已经对其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不再重复评价,且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潍坊中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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