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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概述(九十九)——元朝(二)

本期主要介绍元朝的政治制度、民族贵族特权制度、法律与民族压迫政策。元朝的民族贵族特权制度与民族压迫政策贯穿于政治制度与法律中,是元朝统治消极黑暗的一面。


 
中央政治制度

元朝在中央所置的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分别掌管行政、军事、监察。

中书省,相当于唐代的中书、尚书两省,总理政务。中书省长官为中书令,正一品,元不常置。中书令以下为八府:左右丞相(各一人,正一品),平章事(二人,从一品),左右丞(各一人,正二品),参知政事(二人,从二品),以右为尊,共四等。八府以下有参议中书省事,是八府的首席幕僚。下又有左右司郎中、员外郎。

中书省六部,名称与唐宋同(吏、户、礼、兵、刑、工),置尚书(每部三人,正三品),下置侍郎、郎中、员外郎若干人。南宋以来,九卿的职权多被六部所吸收,九卿权力萎缩;元承宋制,六部已与唐代有很大不同。此外,兵部虽名为兵,实际军政掌于枢密院之手,只负责驿传、屯牧等事务。

诸府、司、院、卿包括:

大宗正府,诸王任长官(从一品),处理蒙古公事。

大司农司,长官为大司农(四人,从一品)、大司农卿(正二品),掌管农桑、水利、学校、赈灾等事务。

宣徽院,置院使(六人,从一品),掌管宫廷食品等供给。

大禧宗禋(音 因)院,置院使(从一品),掌管朔望、岁时、生辰、忌日等祭祀典礼。

太常礼仪院,置院使(正三品),掌管大型礼乐、宗庙祭典、社稷祭典及封号、追赠、谥号等事。

典瑞院,置院使(正二品),掌管玺印、金银符牌。

太史院,置院使(正二品),掌管天文历数。

太医院,置院使(十一人,正二品),掌管医事。

侍正府,置侍正(十四人,正一品),掌管内廷近侍。

将作院,置院使(七人),掌管各类奢侈物品的手工制造,如金玉、珠翠、刺绣、纱罗等物。

通政院,置院使(若干人,从二品),掌管驿馆、站赤。

中政院,置院使(七人,正二品),掌管中宫财赋、营造、供给与宿卫士兵、汤沐邑等事务。

太仆寺,置卿(二人,从二品),掌管阿塔思马(蒙古语意为骟马)的牧养事务。

尚乘寺,置卿(四人),掌管马具的制作。

太府监,置卿(六人,正三品),掌管左右藏等库出纳。

度支监,置卿(三人,正三品),掌管供给马、驼草料等物。

利用监,置卿(八人,正三品),掌管皮货、衣物等出纳。

枢密院掌军政,包括全国军事机密要务、宫禁宿卫与军官选拔授任的政令。枢密使不常置,有时以太子领枢密使。长官为知院(六人,从一品)、同知(四人,正二品)。

御史台负责纠察百官得失。长官为大夫(二人,从一品),中丞(二人,正二品)。

元朝还专门设置了宣政院,掌管佛教事务以及吐蕃地区(主要包括今我国西藏、青海、四川西部等地),有宣政院使(若干人,从一品)。吐蕃地区如有紧急事务,则设分院到其地镇守;当大规模征兵时,则与枢密院一同议论。宣政院用人自选,不限于军民僧俗。宣政院行政实际上独立于中书省外。

 
地方政治制度

由于元朝疆域辽阔,国内民族众多,为维持统治,元朝在地方设有行(中书)省、行(枢密)院和行(御史)台;行枢密院是有事时设立,平时为非常设机构,而行院、行台为常设机构;此外在边远地区还多命皇子镇守,以巩固在全国各地的统治。

中书省直辖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内蒙古等直辖市、省、自治区大部,称为腹里。在其他地区置十一行省,大致范围如下:

岭北行省 今大兴安岭以西的内蒙古自治区一部、蒙古国全境及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一部分,北界不详

辽东行省 今大兴安岭以东、燕山东北的我国东北地区、朝鲜北部、俄罗斯境内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至日本海、鄂霍次克海地区,北界不详

河南江北行省 今河南省除北部以外的大部及江苏、安徽、湖北三省长江以北大部分地区

江浙行省 今江苏省、安徽省长江以南地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的全部,及江西省东北局部、台湾省澎湖列岛等地

江西行省 今江西省除东北部外的大部、广东省除西南部外的大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湖广行省 今湖南、贵州、广西、海南四省或自治区的大部及广东省西南部

陕西行省 今陕西省大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大部、甘肃省东部

四川行省 今四川省东部、重庆市大部

甘肃行省 与原西夏疆域略同,包括今我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大部、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甘肃省大部、青海省东北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端,以及蒙古国西南端

云南行省 今我国云南省全部、贵州省西部、四川省西南部,及缅甸北部、泰国北部、老挝北部及越南西北部一部分地区

征东(日本)行省 实为藩属国王氏高丽,包括今韩国全境及朝鲜南部,相当于朝鲜半岛中南部地区

元代疆域图(至顺元年,公元1330年),图片摘自1982年版《中国历史地图集》

元朝所创建的行省制度,为后世所传承,“省”由此从中央行政机构名称转变为中国一级行政区的名称。

行御史台有江南(南台)、陕西(西台)二处。元初承宋制,置诸道提刑按察司兼劝农事。世祖末年,改为肃政廉访司,在中书省辖区有八道,直属于御史台;江南十道属南台、陕西四道属西台,分别纠察各省各路行政。

元代的地方行政、监察体系极为复杂,但总体来说主要为省、路(府、州)、县(州、警巡院、录事司)三级

元初,行中书省均为中书省派出,后另置丞相一人、平章事二人、右左丞各一人、参知政事二人,宛如中书省的缩小版。丞相不常置,而以平章事为长官。

宣慰司置使三人,同知与副使各一人;安抚司、宣抚司置官与宣慰司的不同之处在于在使上各置达鲁花赤一人。省又有儒学提举司,置提举、副提举各一员,统管各府、州、县学校。

各路总管府置达鲁花赤、总管各一人,均为三品,佐官包括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等,属下有儒学、蒙古、医学等教授以及司狱、平准、织染、府仓、税务等职务。

府、州均置达鲁花赤一人,知府(州)或府(州)尹一人,四品(州官低者五品),佐官均为同知、判官等。

置达鲁花赤及县尹各一人,均为六品,又有丞、簿、尉各一人,典史二人。中县以下则不置丞。

州、县均分区置巡检司

行御史台如同御史台,大夫为长官,下属御史若干人;肃政廉访司置廉访使、副使各二人,佥事四人。

 
人事选拔制度

元初多次议论兴办科举,但未实行。仁宗皇庆年间(1312—1313年)始颁布条制,三年一开科,蒙古人、色目人为一榜,汉人、南人为一榜,分别考试。蒙古人、色目人考经问、时务策两场,汉人、南人则加考古赋、诏诰及章表一场。如蒙古人、色目人愿意考汉人、南人科目,则在中选后加一等授官。乡试分十一行省、二宣慰司(河东、山东)及真定、东平、上都、大都四路。全国选乡试合格者三百人参加会试,选其中一百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各取二十五人,蒙古、色目分一榜,汉人南人分一榜。元朝自仁宗至惠宗进行过十六次科举(1315—1366年),中间因伯颜(1280—1340年)阻挠停办两科。

选官方面,元朝一般以蒙古人、色目人为长官,汉人、南人为副官。中统年间至元末,元朝左右丞相57人中,蒙古人41人,占大部分;其次为色目人,12人;汉人只有4人(其中一人为契丹人)。枢密院、御史台也鲜有汉人成为长官或副官。而地方行政官署(路总管府、府、州、县等)、地方军事官署(千户所等)及投下所置达鲁花赤(蒙古语意为镇守官、监临官),是地方实际的最高长官,绝大多数都为蒙古人,参用色目人。蒙古人、色目人凭借祖荫叙官特优一等。

 
民族贵族特权制度

元朝作为由少数民族统治者建立的封建王朝,具有独特的民族特权制度,而这种制度实际上是保障民族贵族的特权。

库里台制度。库里台大会在蒙古汗国时期是重要的政治活动,在元朝仍然被保留下来,在决定元朝皇帝的选立、讨论重大政务、对蒙古宗戚的赏赐与罪罚议定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投下制度。忽必烈虽然在李璮叛乱平定后力图整治投下制度的混乱局面,如调整五户丝制等,却也引起了蒙古贵族的不满,因此投下官均由蒙古人出任,主要出自封主的亲信,而升迁不遵循正常人事选拔,实际上投下还是形同封主的私产。五户丝则在忽必烈即位后实际上是二五户丝制,即每户征丝二十二两四钱,相当于一斤六两四钱(时一斤为十六两),两户所征二斤纳入官;每户一斤外的六两四钱,则合五户为二斤,征收付投下封主。朝廷和封主所征丝比例为五比二,封主所征约占总数的三成。中统初年,朝臣建议先将所有征丝收入国库,再每年将应得之数支给投下;元廷还多次禁止贵族擅自增加投下民户、自行征钱、征徭役,但这些都是空文而已。蒙古诸王还广泛派代表到各国家机构中,也体现了蒙古汗国时期的贵族“共治”的观念。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成吉思汗陵,图片来自网络

斡耳朵制度。斡耳朵蒙古语意为宫帐,成吉思汗曾置四斡耳朵,以安置他的后妃。斡耳朵是大汗的私产,收纳臣子对大汗在该斡耳朵接见时的贡献。成吉思汗去世后,拖雷将四斡耳朵及孛儿帖以外的妻室、财产全部继承下来,而斡耳朵制度不废。元代承袭这一制度,置四斡耳朵以安置后妃,皇帝每三天轮流临幸各斡耳朵。斡耳朵有自己的怯薛、封邑及管理机构。主持斡耳朵的后妃或皇帝即使死后,斡耳朵也不会空虚,而是次序由新的后妃主掌。斡耳朵制度是与蒙古游牧社会中女性从事较多劳动从而具有较高地位相关的,这也使得元朝的母后在政治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怯薛制度。元朝的怯薛包括起初拖雷分封的贵族子弟、忽必烈所招贵族子弟及部分质子、具有异能的人才。怯薛制度大体沿袭成吉思汗时期,人数常在一万人以上,规模庞大。怯薛掌管皇帝禁卫、日常衣食、起居等事务,侍卫皇帝左右;由于操持政令,甚至可以不经中书省下达命令,具有各种特权且受到皇帝宠信,权势煊赫,成为怯薛也是元朝人事升迁的重要途径。怯薛也是元朝乱政的一大祸根。由于元朝怯薛地位高于宦官,宦官反不如其他时代亲近皇帝得以操持权柄。

 
法律制度

忽必烈即位以前,北方法令混乱,政令多出自蒙古贵族或汉人世侯,法律则主要依靠金代律法及蒙古札撒等。中统二年(1261年)八月颁行《中统权宜条例》,基本承袭金代法律,但又有所修改。忽必烈改国号为元,便不再用金泰和律之名,而要求编纂新的法典,但终元一代,都未像唐、宋那样修成法典,而是主要颁行格式来确定法律条文。这种现象与很多原因有关:元朝的民族特权、民族压迫政策和其他政策使得不同民族、各类户口、不同的宗教人群(如番僧、道士、穆斯林、也里可温,元代基督教徒)、不同社会阶层的审判处罚、审判机构、涉及的审判人员都不一样;元统一南北后,南北先前长期法律存在差异也难于用其中一种去替代另一种;忽必烈自废除泰和律始,思想转趋保守,对蒙古旧俗的保留甚于制定新的统一法典,也导致了元朝的法令混乱。有关具体的法律区别,下一节将介绍较多的案例。

 
元朝的民族压迫制度

元世祖忽必烈统治后期,实际上已经形成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四等人区别的民族压迫制度。(p.s目前学界对于元朝“四等人”制度尚有争议,虽然元代现存的文献中未有明文区别四等人的记载,但事实上存在四等人的地位和待遇差别。需要注意其中四等人的语意与民族虽然有关,但并非完全与当时各民族相对应。)

蒙古人是指蒙古贵族为主体的蒙古人为元朝“国族”,享有各种特权。

色目人是指类别繁多的族群,主要包括西域人,蒙古征服中收降的突厥人、粟特人、党项人、吐蕃人、波斯人、阿拉伯人等人。部分契丹人也包括在内。

汉人是指原金国统治区内的汉族、女真人、契丹人等。

南人是指原南宋统治区内的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而以原南宋统治区内的汉族为主。

汉人与南人的区分,是元朝统治者企图分化汉族的一个措施,始于灭宋之时。

前文已经叙述这四类人群在人才选拔、担任官职方面的种种不公平待遇。法律方面,有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的规定;蒙古宗王孛兰奚杀人,因是“国族”,只判流放;汉人犯法由刑部审理,而怯薛、诸王、驸马中属蒙古人和色目人的犯罪则由大宗正府审理;囚犯则蒙古人除犯死刑外,不得刑讯,还每天供给饮食。凡此种种,不胜列举。在政治方面,汉人、南人不得参与军政,南人更不得在台、省任职;到元末时,由于爆发大起义,元廷为了收买人心,才令一些南人做参政、监察御史,被当时人看作是殊荣。汉人不得乘马、不得用马拉车耕地;百人以上带着弓箭打猎就要处以死刑,百人以下则流放;畜养鹰犬打猎的要没收家产。汉人还不得学习棍棒,聚众迎神赛会、集市买卖,江南地区夜间不得点灯火;百姓的服饰颜色和婚嫁的聘礼也都有歧视性的规定。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

所谓“四等人”中受到压迫的“汉人”,实际上主要是指汉族人民而言。对于效忠于蒙古统治者的汉族地主阶级来说,蒙古统治者将其视为“国人”,并不受那些给所谓“汉人”的种种限制,ta们实际上是元朝统治集团的一部分,可以乘马、持弓箭。而蒙古族下层的广大牧民则仍要受到包括蒙古贵族在内的元朝统治者的压迫,服繁重的赋役与兵役,也并没有得到所谓“统治民族”的待遇和实际的利益,其经济地位与汉族的贫苦农民相差无几,在困苦之时不免于破产流亡,自卖为奴隶,甚至有蒙古贫民被卖到汉族地主家中为奴的;元朝中期,由于草原发生灾害,蒙古贫民大批涌入腹里地区。因此本质上这种民族压迫政策仍是阶级压迫的产物。

元朝统治者之所以推行这种民族压迫制度,与维护蒙古贵族特权、加强对全国各族百姓的控制紧密相关,吸取了历史时期北魏、辽、金等少数民族政权治理国家尤其是治理汉族为主的农业地区的经验与教训,是元朝统治的重要基础。但是,这种民族压迫政策必然激化民族矛盾与社会矛盾。自元朝灭宋开始,全国各地各民族百姓掀起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直至元末农民大起义的爆发,最终导致元朝统治的迅速终结。汉人与南人的划分,导致宋金以来南北方汉族间的矛盾加深,到明代党争中仍有突出体现,这也是元朝民族压迫政策的恶劣影响。

下一期我们将介绍元朝的军事、驿站制度,以及元朝的对外战争、对外关系,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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