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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家企业的“年终奖“该这样扣除

原创: 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2019-05-13

目前正处于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关键期,各个企业财务人员都在忙着制作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老师们提出来的问题也是五花八门,今天来说一下,很多企业普遍存在一个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问题。

“老师,比如12月计提18年年终奖,但19年2月发的时候跟18年年报计提有出入的,报表上只能在19年做调整,汇算清缴怎么扣除?”

通过这位老师的描述,他们公司是在18年末计提了一部分年终奖金,但在2019年2月份实际发放时比会计上计提的多了一些,对于多的这部分该怎么税前扣除呢?

那么我们最好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释一下这位老师的问题吧。

【例】A公司2018年末财务部门根据历史经验计提了100万的年终奖,但在2019年2月份实际发放时老板高兴,为鼓舞士气,大笔一挥,实际批了150万,然后财务部门根据老板的批件据实发放了150万的年终奖(假设A公司财务人员按财税【2018】164号文代扣代缴了个税),那么A公司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在税前是扣除150万元还是100万元呢?财务部门人员观点分成了两派,一派认为扣除150万元,另一派认为扣100万元,争执不下,那究竟怎么扣才是合理合法的呢?

我给出的观点如下图所示:

那为什么只能100万,而不能扣150万呢?我们先看一下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A企业在汇算清前2月实际支付的150万元年终奖要想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除了要满足相关性、合理性的前提下,还要满足会计上已预提在2018年度的前提。因此,A公司的财务人员们也不要争执了,文件依据找到了,你们公司在不能更改会计处理的前提下,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只能扣100万元,多出来的50万元可以在2019年度扣除。

【风险提示】假设A公司财务人员在2018年度扣除了150万年终奖,那么该公司可能就会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了,因为多扣除了50万元。

【友情提醒】假设A公司在汇算清缴前实际只支付了80万元,那么A公司在汇算清缴时须调增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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