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时间不同
· 先开具发票。这是两个税种在收入确认上最典型的差异情形。企业货物尚未转移而提前开票,这种情况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增值税上需要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则不一定,需要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进行综合判断。
· 委托代销销售货物。企业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增值税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委托代销货物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综上可知,当企业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先收到代销清单的,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确认收入。如果先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后收到代销清单,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出现时间差,增值税需要在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后先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则在收到代销清单后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一直没有收到代销方的货款和代销清单,那么在货物发出满180天后,增值税需要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无需确认收入。
· 托收承付。企业通过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只需要办妥托收手续即可。因此若企业先发出货物后办妥托收手续或者两者同时完成,则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没有差异;如果企业先办妥托收手续后发出货物,那么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要先于增值税。
· 销售大型货物。企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规定: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则需要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企业收到款项或者约定收款日期早于按工程进度确认的收入实现日,那么增值税确认收入会早于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收到款项或者约定收款日期晚于按工程进度确认的收入实现日,那么增值税确认的收入会晚于企业所得税。
(二)确认时间、金额均不同
· 租金收入。对于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增值税在收到款项的当天就要全额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时间来确认收入,如果租金收入跨年度并且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可以在出租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