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全面解读《民法总则》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陈召利(2)
《民法总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思考题】
1.《民法通则》规定的“等价有偿”原则为什么未被保留?
2.《民法总则》规定的守法原则、绿色原则如何执行?违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要点二: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联法条】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要点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低为8周岁。
《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要点四:完善了监护制度。
1. 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则一直是空白点。《民法总则》将精神病人扩大至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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