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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权利人如何避免执行依据不明确、导致执行难


作者|陈耆贵(高级顾问)

单位|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部

(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权利的生命在于实现。民事执行无疑是民事权利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然而有些权利即便通过执行也难以实现,这也是不容否认的现实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当然很多,执行依据不明确就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依据不明确的现象可以说相当常见,其表现形式通常有:


那么对于这类执行依据,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按照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对于这类执行依据是可以不予受理的。

   因为该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但现实的情况是,这类执行依据往往仍然能够进入执行。一方面,有些执行依据是否明确得等到实操层面才能突显出来,立案部门未必能一眼发现;另一方面,大部分执行依据是法院作出的,如果权利人拿到法院的生效文书后,连进入法院执行程序门儿的机会都没有,对权利人来说是怎么也交代不过去的。但即便进入执行,由于执行依据不明确所导致的问题和困难是依然存在的。

实践中,执行法院对于这类已经进入执行的执行依据通常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驳回申请;(2)执行法官行使执行解释权,根据自己对不明确部分的理解径予执行;(3)多做沟通解释工作,在双方当事人就不明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执行;(4)对执行依据的明确部分予以执行,不明部分不予执行;(5)征询执行依据的作出者作出原意解释后执行;(6)由当事人去找执行依据作出者通过补正裁定等方式明确原意或申请再审后再解决;(7)搁置。在以上措施都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案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长期搁置。

可见,执行依据不明确必将导致执行困难,使得已经合法确认的权利难以实现,甚至引发执行乱,对权利人的权利伤害是显而易见的。故尽量避免执行依据不明确,显然是很有必要的。

避免执行依据不明确,当然需要法院、仲裁、公证等机构及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但是对于权利人来讲,权利毕竟是自己的,所以要树立起自己首先负责的意识。那么,从权利人的角度来讲,应该怎样避免执行依据不明确呢?首先需要把握一个原则:权利人在进行权利救济时,一定要明确自己拟通过救济想要实现的最终权利状态,在明确目标的前提下还要具体考虑实现路径;必要时,需要在这两个步骤之间来回调整,根据目标选择路径,根据可供选择的路径调整目标。分述如下:

  • 关于金钱给付类案件,主要需明确数额、支付主体和时间,尤其要明确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标准及时间等。

  • 关于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理论上一般认为,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我国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也允许对部分确认和形成类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另一个是对存款、拆迁补偿款等金钱形式财产进行分割的。但如果涉及强制腾房等较复杂的执行活动,法院仍可能以法律文书未明确义务主体、执行内容等为由不予执行。因此,对于离婚或继承等确认和形成类案件,在涉及财产分割纠纷时,要考虑财产的现实占有、管理状态,今后会否需要强制执行等因素,在提出财产确权请求的同时,一并提出给付请求。

  • 关于交付物品类案件。必须明确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特定信息。在返还财物纠纷中,如果所涉物品较多,仅用文字表述难以将其特定化,比如涉及古董、字画、玉器等贵重物品的纠纷,建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所涉财物先行固定,为以后的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 于履行行为的案件,应明确具体行为、履行方式、验收标准等,如在涉及房屋拆除、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中,必须明确范围、四至等。在继续履行合同纠纷中,应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 关于调解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的,更要注意调解协议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一般而言,在当事人达成调解的情况下,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的审查注意会比判决低很多,因此这种情况下,需要权利人自己更多地注意调解协议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尤其在继续履行合同纠纷中,合同法规定,在合同不能或不适于继续履行时,法院不得作出继续履行的判决。但当事人如果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审查中通常就不涉及对合同是否适合继续履行、履行成本等因素的权衡,这时调解协议将来的可执行性就主要靠权利人自己把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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