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修改)规定,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办过程中,需根据情况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笔者注意到,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11月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修改。根据最新规定,用地预审的申请材料确已发生变化,无需再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已开始实施。
根据旧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修改)第七条规定,以下两类项目需在申办用地预审过程中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预审申请
1、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2、需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而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七条规定,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据上可以看到,在“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已没有“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了。
结论:
1、根据最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申办用地预审已需再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注意,并非已完全取消了“压覆审批”。
2、但根据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依然被要求对“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如构成压覆的,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即需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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