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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学:《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讲义提纲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讲义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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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讲义提纲(周明学)

●欧洲早期国家的比较:

欧洲早期国家中,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国家(先是共和国,后是帝国)有同、用异。

相同之处,如都存在过贵族政治、都出现过共和政治、都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都产生过人文主义思想(文艺复兴背景)。

不同之处,空间上分东西,古希腊城邦在巴尔干半岛一带,罗马共和国兴起于意大利半岛;建立时间上有先后,古希腊城邦出现于前8—前6世纪(雅典城邦约建于前683年),罗马共和国建于前509年(雅典克里斯提尼改革时);后续发展上,古希腊城邦先是于前4世后半期(前338年)被马其顿王国征服,后是于前2世纪后期(前146)被罗马共和国征服,成为它们的一部分(罗马法受到过古希腊城邦法律的影响),而罗马共和国由城市国家发展为领土国家(地跨欧亚非三大洲),发展为帝国;对现代政治的影响和贡献上,古希腊城邦主要是民主制度,古罗马国家主要是法律制度。

古希腊城邦始终是城邦(小国寡民),人口不多、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故能实行直接民主,法律不发达。页26导言,罗马共和国由城邦由扩张而成为领土国家,成为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共和国、帝国,需要强有力的武力和法律维持统治(另一维持力量是基督教,4世纪上升为国教)。

●解题——罗马法的定义:

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时间上,是公元前6世纪末建立奴隶制国家到公元7世纪左右东罗马帝国进入封建社会之间,包括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西罗马帝国、7世纪前的东罗马帝国。是世界古代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法律。

●古代罗马国家的发展简史:

(1)共和国时代:

公元前509年——公元前27年。通过扩张等手段,逐渐由一个城邦发展为一个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称霸地中海的领土国家。执政官从贵族中选举产生,属于贵族共和国。居民结构与古希腊城邦基本一致。

(2)帝国时代:

①公元前27年——公元395年为罗马帝国:页27《罗马扩张示意图》,罗马人修筑了“哈德良长城”(防御北部苏格兰人等)、“日耳曼长城”(抵御北部日耳曼人等),现皆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②a395年——476年为西罗马帝国,仍定都罗马。476年西罗马帝国亡于日耳曼人南下,标志着西欧奴隶制度的崩溃,漫长的中世纪封建社会开始。

②b395年——1453年东罗马帝国,定都君士坦丁堡(古称拜占庭)。7世纪左右进入封建社会,1453年被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征服(新航路开辟背景)。

一、共和国前期的罗马法(形成时期)——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从法律的渊源和表现形式上看,分为习惯法(属于不成文法)和制定法(又称成文法),前者是法官立法,后者是立法部门立法。世界上各地最早产生的法几乎都是习惯法。

1、共和国初期(前6世纪),惯例、判例成为习惯法:

背景:①城邦时期,农业经济为主;②贵族垄断立法和司法大权。

特点:①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②贵族法官的法律解释权、自由裁量权大。

影响:维护了贵族的利益,损害了平民的利益。

2、前5世纪中期至前3世纪,制定一系列成文法——以《十二铜表法》为例:

背景:约公元前451年,距共和国建立有50多年。

①城邦时期,农业经济仍然为主;②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不断(方式:撤离运动)

目的:缓和平民与贵族的矛盾

内容:分12表,目前已知100多条(原铜表毁于战火)。

特点:

①立法形式:由下及上,平民推动——属于制定法、成文法。

②结构内容:a.诸法合体(页26注释①),私法为主(有7表);b.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混,程序法先于实体法(前三表主要属于程序法,后面主要是属于实体法;前三表中也有实体法,后面也有程序法);c.保留了很多习惯法:如同态复仇(对加害人的“对等复仇”)、氏族继承(无遗嘱、无继承人,由氏族成员共同继承财产)等;d.基本无商法(页26“学思之窗”第8表“阿司”,是称量货币青铜块的计重单位,每次交易需要带带秤带刀称重、切割,极为不便,说明当时商品经济还不发达)。

③法律条文:大部分明晰周全,可操作性强。

④法律技术:具有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

从立法技术看,规定大的买卖(如土地、房屋、奴隶、负重牲畜等)要有法定的形式——“要式买卖”(5名公民见证,1名公民主持)或“拟诉弃权”(法官见证),否则无效。好处是交易安全(防止欺诈、纠纷),坏处是交易不便(称量货币已不方便,加上法定的形式,更加不方便)。

从审判技术看,法官完全依照法律条文,不能自由解释与裁量(类似于“汉学”),如著名的“葡萄藤”案。与法律形式主义相对立的法律思想是法律现实主义(考虑现实,有所变通,类似于“宋学”)。 

⑤法律原则: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基本平等。

一是立法上的平等,包括立法的机会平等(《十二表法》是由平民和贵族联合组成的“十人委员会”制定的)和立法的权利平等(第9表第1条规定“不得针对任何个人制定特别的法律”)。

二是司法上的平等,即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当时所有公民都能平等地借助《十二表法》维护其权益。《十二表法》是公民法,不是贵族法。

影响:

①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制定了、公开了);②一定程度上限制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部分条文粗疏,还存在解释的空间);③平民的利益得到保护。

地位:

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共和国后期、罗马帝国时期的罗马法(发展时期)——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从法律的适用范围上看,现代法律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联合国宪章》是最大的国际法;罗马法包括公民法和万民法,此前的习惯法、《十二表法》适用范围限于罗马公民,属于公民法。

1、表现:

(1)公元前3世纪中期到3世纪,万民法形成、公民法发展

版图扩大和经济发展,推动了万民法形成、公民法发展。公元前242年,设立外事裁判官,专门处理非罗马人的事务,并逐渐形成的适用于非罗马人(外邦人与罗马公民之间、外邦人之间)的法——万民法。万民法吸收了公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更加灵活合理,如清除了公民法的形式主义、增加了商法等内容。这个时期的公民法也得到一定的修改和补充。

(2)3世纪到6世纪,万民法逐渐成为适用于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的统一法律

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为扩大税源、兵源、缓和矛盾,颁布《安顿尼努敕令》,批准所有非罗马人(帝国全体自由民——奴隶以外的公民、公民家人和外邦人)享有“公民权”,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已无区别。万民法逐渐融合、取代公民法,成为适用于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的统一法律。

2、背景:

(1)领土和疆域扩大了,公民法适用范围过于狭隘,保护不了被征服者的权益

行省的被征服者得不到公民法的保护,强烈不满,民族矛盾上升。

(2)商品经济和贸易发展了,公民法内容过于狭窄和过于注重形式,适应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3)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著述解答、皇帝敕令等成为万民法的来源(页27“哈德良”插图及名言,皇帝的命令成为法律)

3、目的:

(1)解决法律与版图扩大之间的矛盾;(2)解决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4、万民法的特点:

(1)来源上,广泛借鉴了外邦人的法规;(2)适用范围上,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一切自由民;(3)内容上,以“案例”为主,注重调解贸易、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4)操作上,简洁灵活、实用有效(法律的现实主义)。

三、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的罗马法(完善时期)——从零散到形成完整体系:

自从《十二表法》以来,法令繁多,没有作过系统的整理。查士丁尼时期大规模、系统的整理,就是将法律内容的系统化和法典化,集中体现在《民法大全》的编纂。

法典化:将现存的法律按照一定主题和原则进行清理,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律。

1、内容: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时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对现存的所有法律资料,进行增删、修订,形成了法律汇编——《法典》(历代皇帝所发布的命令、批复等)、《学说汇编》(39名法学家论著的摘编)、《法学总论》(法学家的法学教科书),查士丁尼死后不久新编纂了《新律》(查帝晚年命令),此四者后人统称为《民法大全》,或者《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等。

2、背景:

6世纪,东罗马帝国面临各种危机,统治者需要将现行法律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借以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

3、意义: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四、罗马法的核心内容、特点、地位和影响:

1、核心内容:

(1)保护私有财产:

古代雅典对私有财产保护不力,如梭伦改革取消所有债务。

页28“资料回放”:恩格斯——(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2)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罗马法其他重要思想:

在《民法大全》中,罗马法被分为三部分;自然法、万民法和公民法。

“任何人不得仅因为思想而受处罚”。

“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后来发展为“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

“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谁承担举证责任,谁就可能承受较大的败诉风险。

2、特点:

不是哪个阶段罗马法的特点,而是整个罗马法的特点,如不能简单说形式主义是罗马法的特点,因为形式主义是早期罗马法特点。

(1)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故称《民法大全》,不称《神法大全》。

(2)非常注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

(3)私法特别发达

3、地位和实质:

地位: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

实质: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如第8表第三条规定“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第10表“禁止对奴隶的尸体用香料防腐”。

4、影响:

 近期: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稳定了社会秩序;稳固了罗马共和国、帝国的统治。

 长远:

(1)对近代欧美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见29页“历史纵横”,如律师制度起源于罗马共和国)

(2)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

查士丁尼以后,罗马法长期不受重视。12世纪初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的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自然法”思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小练习

1、(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1)罗马共和国早期,当罗马遭受外族进攻时,平民曾多次将自己组织的队伍撤离罗马,拒绝作战,迫使贵族在政治上做出让步。《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就是这种斗争的成果之一。可见当时

A.贵族逐步丧失制定法律的主导地位     

B.平民采取有效方式争取自身权益

C.贵族让步在法制发展中起决定作用      

D.平民与贵族的政治诉求日趋一致

2、(2015年新课标全国卷1)右图为古罗马正义女神象。它体现了罗马法的诸多原则,如高擎的秤体现的是裁量公平,手握利剑体现的是法律的强制力。据此,双眼蒙布所体现的原则是,法官审案应

A.主要依据道德良知

B.侧重听取证人证言

C.不受表象迷惑洞察事实真相

D.排除一切干扰遵从民众意愿

3、(2016年新课标全国卷1)德国文学家歌德说,罗马法“如同一只潜入水下的鸭子,虽然一次次将自己隐藏于波光水影之下,但却从来没有消失,而且总是一次次抖擞精神地重新出现”。对此的正确理解应是,罗马法

A.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法律的基础       

B.为欧洲近代社会确立了行为规范

C.所维护的民主制度历史影响深远       

D.不断地改变了欧洲历史发展方向

4、(2018年新课标全国卷2)罗马共和国时期,平民和贵族展开了长达两个世纪的斗争,斗争的成就主要体现为其间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恩格斯曾评论说:“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这一长期斗争的结果是

A.贵族的特权被取消                   B.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

C.公民与贵族法律上平等               D.自由民获得相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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