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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魅族专利大战开打,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业内专家怎么看?


  近日,美国高通公司与魅族公司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颇受瞩目。美国高通公司先是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魅族公司提起诉讼,索赔5.2亿元,此后又分别在北京和上海两地提起17起专利侵权诉讼,索赔额共计1700万元。


  在美国高通公司与魅族公司之间的5.2亿元索赔案中,美国高通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向魅族公司发送的专利许可协议中的许可条款不违反反垄断法,符合美国高通公司的相关FRAND承诺。随着系列案件的发酵,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再次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标准必要专利应当如何认定?在适用FRAND原则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日前举行的第四届创新中国与知识产权论坛暨专利运营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来自法院、企业、律所等的代理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如何认定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通常是指要达到某一行业标准的要求而必须使用的专利。为了避免持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成员利用这些专利强迫第三方进行不公平交易,行业标准制定组织通常会要求它们的成员同意在对这些专利进行许可时遵循“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即FRAND原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学军认为,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定义时,首先应该了解标准必要专利与其他类型专利的区别。从标准化组织的定义来看,如果一件专利对于实施某一标准中的某一个强制或者非强制的规定来说是必需的,这件专利就是必要专利。


  对于这一问题,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凤波则认为,标准必要专利虽然有比较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判断一件专利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时还存在困难。当前标准必要专利通常采取专利权人主动声明的方式,而且相关专利的提交时间先于标准的最终确定过程,标准制定过程中会有非常多的调整,因此,目前在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面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能否主张禁令


  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司法救济方式,在许多专利纠纷中,专利权人会通过申请禁令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权利人能否通过主张禁令的方式进行维权?对这一方式又有何限制?


  对于这一问题,张学军通过几个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了介绍。在华为诉IDC的案件中,法院认为IDC公司在开出不公平的高价而谈判未果的情况下,抢先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永久禁令申请,这种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的限制在微软诉摩托罗拉案及Sisvel诉海尔的案件中也都有所体现。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进行专利许可时必须遵守FRAND原则,而且在申请禁令时还会受到约束,这是否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当限制?张学军认为,标准必要专利被纳入标准的同时,也为权利人带来了强大的竞争优势,也因为这一原因,权利人必须作出相应让步才能保障市场公平。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能否主张禁令的问题,中兴通讯知识产权部总监赵启杉认为,要探讨禁令救济的适用问题,需要回到个案中去查看双方的证据情况,确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潜在的被许可人究竟哪方具有“恶意”,应当将双方的专利谈判过程、争议焦点以及具体条款等提交至法庭。只有将这些完整地呈现在法官面前,法官才能针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对公正的判断。


  FRAND费率如何确定


  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过程中,许可费率一直是最易引发纠纷的问题,比如此次美国高通公司与魅族公司之间的纠纷中,魅族公司就认为美国高通公司要求的许可费率过高,不符合FRAND原则。


  赵启杉认为,FRAND原则的提出距今已有20余年时间,这一原则也因为过于模糊与笼统而备受诟病。但FRAND原则之所以模糊、笼统,是因为在博弈过程中,各方发现各自的利益取向千差万别,难以进行进一步细化。“但是不管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如何的笼统,我们仍然要尊重这一原则,因为这一原则的提出,是整个产业的参与者博弈与合作的结果,达成了某种程度上的共识。”


  据了解,2013年,美国两家法院对FRAND原则下的许可使用费率进行的阐释具有典型意义。首先是微软公司诉摩托罗拉公司案。摩托罗拉公司持有针对H.264标准和802.11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并坚持要求微软公司以2.25%的费率向其支付许可费。微软公司不能接受,随后起诉摩托罗拉公司。在确定FRAND许可费率时,法院注意到,微软公司还需要从涉及该标准的其他专利权人处取得授权。因此,法院在裁决时考虑了涉及H.264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所组成的专利池,而且认定该专利池的许可使用费率应低于双方自行协商所达成的费率。同时,微软公司的内部备忘录中表明,微软公司按该类专利池的许可费率获得授权后,其获得的利益为许可费的3倍。因此,法院将H.264专利池的许可使用费率提高至原来的3倍作为双方本应协商达成的费率,约为每单位0.555美分。同时法院也认定,该专利池的创立者意图将许可费上限定为每单位1.5美元。如果摩托罗拉公司为该专利池会员,则其可分得的许可费为每单位5.463美分,因此将其乘以3倍之后作为许可费的上限,因此FRAND原则下的费率为每单位0.555美分至16.389美分,对802.11标准的相关专利许可费率确定方法与之相似。


  第二个案件是革新公司(Innovatio)专利诉讼案。Innovatio指控多家企业在向客户提供互联网连接服务时存在侵权行为。而被诉企业的网络设备制造商(思科等)随后起诉Innovatio,请求法院下达确认不侵权判决。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时,法院选择以相关设备中使用的芯片的价格来决定许可费基准。法院认定,每颗芯片的利润约为1.8美元,同时又援引一篇文章的观点,认为在电子专利中,重要性居于前10%的专利所具有的的价值占所有相关专利价值的84%,而之前法院已经认定Innovatio的专利均属于重要性居于前10%的专利,因此法院将1.8美元乘以84%,算出每颗芯片应支付1.51美元。而在该标准中,重要性居于前10%的专利共有300项,Innovatio持有其中的19项,因此按比例确定Innovatio收取的专利许可费率应为每单位产品9.56美分。(记者 赵世猛)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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