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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不可争议条款,香港保险客户的护身符 !!!

案例分析

一位香港保险客户赵某,曾在香港买了一份人寿险。在保单生效3年后,赵某死于鼻咽癌。案情透露,赵某在投保前的几个月,出现过右颈腺肿和后中鼻膈出血的症状,并于签署投保申请书当天去到了私家医生求诊,但是赵某没有在投保申请书上披露该情况。为此,赵某身故后,保险公司拒绝发放死亡赔偿,依据是赵某没有披露重要事实。


理赔纠纷

而赵某的妻子表示,当时赵某只是出现流鼻涕等一些症状,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当时他们以为只是伤风感冒。对于此案纠纷,投诉委员会表示,投保申请书上没有警告字句,规定被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申报在签署投保申请书后、保险合约生效前健康状况出现的变化,而在这个个案中,被保人的健康状况很快便恶化。

更重要的是,为期两年的可争议期适用于人寿保单,除非证实被保人欺诈,否则两年后保险公司便不能撤销保险合约。被保人于保单生效后三年才辞世,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涉及欺诈,故此投诉委员会裁定应该引用「不可争议条款」。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委员会裁定索偿人胜诉,获发死亡赔偿。


关于「不可争议条款」

「不可争议条款」是人寿保单中常见的条款,简单的讲,就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依据拒付赔偿金。


我们知道,人寿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如果没有「不可争议条款」,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保险公司仍有可能以投保人违背最高诚信原则,请求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那对客户会有不可弥补的后果。制定「不可争议条款」条款的最终目的便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的保障权益。


「不可争议条款」PK

目前,「不可争议条款」已广泛应用在保险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如香港、加拿大、美国等。而在中国内陆对不可争议条款的引入在争议多年之后终于尘埃落定,在新保险法中采用了这一条款。但与国外人寿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较为具体的规定相比,国内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不可抗辩条款与如实告知原则的冲突问题没有做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说来,不可抗辩条款还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没有规定只适用于人身保险、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等。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不可争议条款」这一国际惯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但更多的案件是被法院判决驳回。


因此,在「不可争议条款」这一点上,国内与香港等地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国内客户应得到保障权益也远远低于香港等地的保险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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