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按照《劳动法》享有的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作连续满12个月后,劳动者便可利用年休假拼成长假,用来出门旅游、放松心情、享受自由,以此来缓解工作压力。但是关于年休假里的一些门道,大家可能还有点误解或一知半解,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休假,且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如果没有休完,能否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年的年休假又该怎么计算呢?别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团队的小姐姐准备了贴心的普法小课堂,让你轻松不踩雷。
2016年2月,赵某入职了一家电脑公司,担任高级招聘顾问一职,每月工资12000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工作满一年,每年可享受12天年休假。赵某在该公司工作三年后,2019年9月提出辞职,公司也予以同意。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赵某提出自己年休假尚未休完,2018年尚有2天年休假未休,2019年未休年休假,2年共计10天,要求公司支付折算工资11000余元。双方协商未果,赵某遂将公司诉至静安法院。经查,赵某累计工龄已满10年,但未满20年,按照法定标准每年可享受带薪年假10天。
原告赵某: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休假天数,现在虽然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年休假尚未休完,用人单位理应按照职工日工资金额的300%支付折算工资。
被告电脑公司:赵某应享有法定年休假10天,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高于法律规定标准天数的年休假系用人单位给员工的福利,对于福利性质的年休假,如果没有休完,不折算工资。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工作满一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2天,该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并无不当。对于高于法定标准天数的年休假应认定为用人单位给员工额外休息的福利,但双方并未约定对于福利性质的年休假按照法定年休假的标准进行工资折算,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福利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原告赵某的累计工龄,2018年度应享受法定年休假10天,而赵某在2018年度已经休假10天,法定年休假已经休完,故被告无需支付2018年度应休未休法定年休假折算工资。
对于原告赵某2019年度应享受的法定年休假天数,应根据其当年在被告公司已工作时间折算(原告2019年在被告公司已过日历天数261天÷365天)×原告全年应享受的法定年休假天数10天≈7天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赵某2019年度应休未休法定年休假7天,折算工资7700余元。(12000元÷21.75×7天×200%)=7724.14元
判决后,原告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Q: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年休假如何计算?
答:按照职工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法定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计算
Q:用人单位给予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天数的,该如何定性?
答:应认定为用人单位给员工额外休息的福利。
Q:对于未休福利年休假,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日工资300%折算工资?
答:对于未休福利年休假能否折算工资,应视双方对于能否折算工资以及折算标准有无明确约定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相关规定载明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则实际按照200%计算。
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文字:张静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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