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规则|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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