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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巧克力遇“李鬼”,假赔三还是假一赔十?



近日,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紫薇律师接到这样一则咨询:某甲前往一家小商店花费一百多元购买两盒某品牌巧克力,结果拿回家后发现产品包装上写的不是“某芙”而是“某夫”。某甲秉承着买都买了不吃太浪费的原则,吃了两块巧克力,结果不久后就因为饮食不卫生而腹泻不止。




某甲又急又气,想找商店老板索赔,但他在网上查询了之后,发现有说老板应该假一赔三的,也有人说老板应该假一赔十,某甲不知究竟应该如何索赔,遂来咨询律师。




周紫薇律师认真倾听了某甲的描述后,为其释法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载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周紫薇律师表示,某甲作为巧克力的买家,既是消费者又是食品购买者,故某甲既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又在食品安全法的保护范畴。现在某甲所购巧克力系假冒品牌巧克力的产品,又使人腹泻,既构成了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又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周紫薇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调整消费领域的一般法,而食品安全法是调整食品安全领域的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某甲可以选择适用特别法从而要求商店老板支付十倍赔偿款。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宇龙律师在此特别提示大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于消费者知假买假的,原则上不可以适用。但若购买的是食品、药品且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可以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



文案:丁金金

审核:李雨新

编辑:周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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