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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被拆 应起诉谁为被告?

(。・∀・)ノ゙嗨

以案说法

第三期又和大家见面啦

今天我们说说

房屋拆迁案件中

“适格被告”

的问题

这到底是这么一回事?

法小妹

适格被告是解决具体案件中谁当被告的问题,即在具体案件中,依照法律规定,谁能够取得或必须以被告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资格。

可不可以说简单的大白话啊?

法小妹

说白了,就是你所告这个被告究竟有没有资格坐在被告席上。

编者按

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承担着不同的诉讼角色,尤其是确定适格的被告对于实质化解决原告的纠纷更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诉讼也不例外,只有被告主体适格,才能对涉案的行政行为提供相应证据,为法院查明事实、解决纠纷提供依据。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不仅仅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当事人应该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

下面就用一个案例

来给大家具体说说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诉称自己2001年3月份在A县B乡某村动工修建的养殖基地,在没有得到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A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7日强行拆除,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被告A县人民政府则辩称该建筑属于违法建设,拆除行为不是县政府所为,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争议焦点

“县政府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经审理查明,被拆除建筑系原告孙某于2001年修建作为牛棚用于养殖业,后原告将该建筑出租给他人作为水泥搅拌站。2016年12月,A县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五道五治”专项行动,并制定《A县五道五治实施方案》,方案中在责任分解部分明确“……实行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各乡镇负责依法拆除辖区内道路沿线违法违章建筑和构筑物,与公安、交通、公路、住建、国土、城管等部门联合开展违章建筑综合治理”。

2017年4月7日和2017年4月21日B乡“五道五治”领导组借章A县B乡人民政府向原告和水泥搅拌站下发的《通知》要求其在两日内自行拆除。

2017年5月17日该建筑被强行拆除。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反映强制拆除的事实,但无法确定拆除的具体实施者是县政府。而根据被告提供两份通知及《A县五道五治实施方案》,可以确定对本案所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主体是B乡人民政府,原告将A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系错列被告。在此情况下,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归纳并向原告进行当庭释明,建议其变更被告或撤回起诉。随后,又对原告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原告当庭书写撤诉申请书表示自愿撤回起诉。

               审理结果

合议庭当庭合议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有话对你说

结合本案,就房屋拆迁案件如何确定被告,在这里阐述以下两点:

一是关于违建行政强制拆除主体及其权限问题。根据《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等可以得出三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强制拆除违建主体已得到法律明确的特定授权;

★在尚未实行综合执法改革(通过此次改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将承担城建、规划、市政、市容、环卫、应急、违法治理等方面的全部执法职能及工商、环保、交通、水务、食药部分处罚职能)之前,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虽系作出拆除违建决定的法定部门,但其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建,乡、镇人民政府既具有作出拆除违建决定的职权,同时也具有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资格。

二是关于行政强制拆除违建的被告如何确定。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按照法律规定在进行强制拆除之前,被强制拆除的当事人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由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如果有相应文书,则以文书的署名单位即盖章单位为被告。

第二种,行政机关没有下发相应文书径直实施强制拆除,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就要看具体的组织者是谁,以具体的组织者为被告。

对该情况还需注意两点:

★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如作出“责成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直接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强制执行决定是由被责成的部门作出的,则当事人可以该部门以及作出责成行为的县级以上政府为共同被告。

★在强制拆除现场出现的其他单个或多个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的情况应认定为联合执法,应由具体主导的单位为被告。

本案中,原告所在地为村庄,其所在乡人民政府具有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资格。且本案原告收到的两份通知书的署名都是其所在乡的“五道五治”工作领导组并加盖有其所在乡人民政府的公章,结合该县提供的实施方案中相关内容,可以确定乡政府为对原告所诉房屋进行拆除的组织实施者,其所诉县政府非本案适格被告。

本期就到这里

我们下期再见

            

      供稿:张沁萍

      编辑: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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