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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鉴赏对联,要知晓《联律通则》

                 中国楹联学会发布联律通则(试行)

                                                            按     语:
      中国楹联学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指出,楹联作为独立的文体,应该有自己的理论体系,运行规则。长期以来,联界在很大程度上习惯于套用诗律,没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易于掌握的联律,长此下去,势必影响楹联文化事业的发展。这一论述,在我国楹联界引起了广泛的共鸣。进一步把握楹联发展规律,尽快制订出一套既符合楹联文体自身特点,又切合时代发展需要的联律,已成为楹联文化事业蓬勃、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中国楹联学会学术委员会在广泛开展联格文则讨论的基础上,遵循“求大同,存小异”、“严而不死,宽而不滥”的原则,适时地制订了《联律通则(试行)》。这是楹联学术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楹联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  
  
      实施《联律通则(试行)》,必将对进一步提高楹联创作水平,普及楹联知识产生积极的影响。在楹联创作、评审、鉴赏的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联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由衷地希望广大联友在实践中继续关注《联律通则(试行)》,使其不断充实和完善,无愧于联界的基本法则。

     编辑发布:中国楹联学会(2007-5-23) 

 

                  联 律 通 则(试行) 

                                                    中国楹联学会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楹联作为有一千多年历史的独立文体,根植于中华民族悠久传统文化的沃土之中。从各种文学形式来看,楹联与包括骈赋、唐诗、宋词、元曲、民间韵律性文学等在内的其它文学体裁、语言、文论术语之间,既有互相包容、渗透、扶翼的共性,又有自己的规律、定则。  
  
第二条
楹联是传统的格律文学,具有格律性、典型性。凡不符合联律基本要求的作品就不应称其为楹联。  
  
第三条
楹联的基本特征是词语对仗和声律协调。每一副楹联,由上联、下联两部分构成。上下联从形式到内容均为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  
  
第四条
楹联文体质的规定性、适应性,要求创作与赏评坚持创新而不离传统体范,重律而尤见时代风徽的原则。    
  

第二章 总 则

 第一条
字句对等。上下联句的字数及其句数要相等。  
  
第二条
词性一致。上下联句法结构的对应位置用词的词类属性要相同。  
  
第三条
结构对应。联文用词的构成、词义的配合、修辞的运用,上下联要对应平衡。  
  
第四条
节律对拍。联文语句的语流节拍,上下联要一致。  
  
第五条
平仄对立。联文用词缀句按节奏安排平仄交替;上下联对应节奏点位置的用字平仄要相反。对于单边两句及两句以上的复句联,每句句脚之平仄按音步递换,句脚拼节形成“仄顶仄,平顶平”的格局。上联收于仄声、下联收于平声。  
  
第六条
语意相关。上下联所表达的内容相关联,统一于主题。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用字的平仄声调遵循汉语音韵学的成规。

(1)在近古与近代通行的韵书中,字分四声,“平声”不分阴阳,统称为“平”,“上声”、“去声”、“入声”三种声调为“仄”;

(2)现代汉语字音以“阴平”、“阳平”为“平”,“上声”、“去声”为“仄”。判别声调平仄遵循“双轨制”,但旧声、今声在同一联文中不得混用。  
  
第二条
语句的平仄结构以两字(两个音节)或一字(一个音节)为一个节奏,节奏点在每个节奏的第二字(一字节奏,节奏点即为该字,诵读时隔占一节奏),以此安排平仄重复交替。 
  
第三条
语句的语流节律按“二字而节”的常规节奏安排。在其与句法结构的语意节拍不一致时,平仄结构是不变的,可据联文表达需求、作者态度表现与诵读需要组织或划分为种种相应的语意点顿句式。一副楹联,或依节奏,或依意顿,只用一种方式,上下联要一致。  
第四条
使用领字,在上下联相应位置要一致,词性要相同,允许不拘平仄相反律,且不与被领词语一起计节奏。  
  
第五条
原则上按现代汉语语法学体系的词性分类属对。据历史上诗联家创作、鉴赏实际,允许异类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①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②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③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④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介词、连介词与助词、联绵字等常见形式;  
  
⑤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六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几百种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嵌字、衔字,音法中的借音、谐音,词法中的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鼎足、流水,等等,不能尽入于律,未列本通则者,以“律有,因律;律无,循例”原则定可否;凡对偶类修辞格运用得当,合于本通则要求即可视为成对。  
  
第七条
巧对、趣对、借对(或借音或借义)、摘句对、集句对等允许不受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  
  
第八条
避忌: 
  
①合掌。  
  
②不规则重字。  
  
③上联尾三仄、下联尾三平。  
  
第九条
本通则作为楹联创作、评审、鉴赏的依据,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  
  
第十条
本通则自2007年6月1日起试行。

 

   通则解读:
     《联律通则》的解读和探讨  陈 树 德

   《联律通则》正式颁布,《中国楹联》的案语说:“是楹联学术研究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楹联发展过程的一件大事”。说《联律通则》的颁布是一件大事,是因为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也许有朋友会说,不就是那么几条嘛!何必大惊小怪。是的,只有几条,看似简单,但要解读和实施却并不容易。

    其实,所有的经典都是简单的。黑格尔的哲学概括为“正·反·合”;辩证唯物主义概括为“对立统一”;老子的思想概括为“天人合一”;共产党执政概括为“三个代表”……难道不简单吗?都很简单。然而,正是这种简单,却包含着深刻的道理。

   《联律通则》,一共1451字,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在中国试行,要使试行通畅,深刻解读《通则》的历史意义是第一步,因为《通则》实在来之不易。

    第一、对联不入文史也不入文体。

    对联的产生在中国具有“天然”的属性。因为自然界的天地、山川、冷热、冬夏、大小、高低、远近、方圆……等等,都是一种自然现象,这些自然现象表现的正是天然的对称和谐,而对称和谐是一种自然美。多音节、拼音文字无法用整齐、划一的方式表达这些自然的对称美,只有中国的单音节、方块字才具有这种表达功能。从这个意义来说,对联(或对句)就是中国式的“天人合一”。

    对联的这种“天然”属性,一开始便“天然”地渗透进所有的文字领域。试想,如果诗歌没有对联,中国的诗歌会成为什么样子?如果骈赋没有对联,中国的骈赋会成为什么样子?如果小说没有对联,中国的小说会成为什么样子?如果戏剧没有对联,中国的戏剧会成为什么样子?……正是对联像血液一样流淌在中国的所有文体中,才使中国文学,不同于世界文学。

    然而,对联自古既不入文史,也不入文体。二十年前程千帆先生就提出,“对联本应该在文学史中占有一席之地,但不知为什么,却被我们的文学史家们一致同意将它开除了”。程先生弄不明白的问题,许多人同样弄不明白。最近读谷向阳《中国楹联学概论》,才获得一些具体材料。1924年,大师级的梁启超先生就为对联下了这样的定论:“原不过是附庸的附庸”。一个双料“附庸”,再加上“不过是”,三层贬义,将对联死死地钉在文学殿堂的台阶上,永世不得翻身。好在“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季羡林对文化发展起伏变化的形容),历史发展到二十一世纪,当许多传统文化都面临“绝迹”和“抢救”危机的时候,楹联却以无与伦比的生命力,蓬勃发展。每年数以千计的征联活动,以及数以十万计、百万计的楹联作品产生,正昭示着楹联新一轮的发展高峰。只是这次辉煌,不是明清两代的皇帝带头,而是历史的推动。而推动的原动力,正是对联的“天然”属性。

也正是对联发展的新高峰,催生了《联律通则》的问世。对联作为“附庸的附庸”,屈辱了几千年,现在终于有了独立的《联律》,你能说《联律》来得容易吗?

    第二、对联非“诗”非“韵”。

    对联从“附庸”回归本位不容易,同样,判定对联属于什么文体也不容易。因为原始的文学分类,中外都是以“韵”为标准。西方传统上把书面写成的作品分成Verse(诗)和Prose(散文)两大类,这就是所谓的“二分法”。刘勰《文心雕龙·总术》将文章分为“文”和“笔”两大类,所谓“今之常言,有文有笔,以为无韵者笔也,有韵者文也”。“文”、“笔”之分,后来正式命名为“韵文”和“散文”。尽管刘勰《文心雕龙》将中国文体细分了三十四类,但对联一类也不列。文学用“韵”划分,使对联处于尴尬地位。根据王力《古代汉语》对韵文所下的定义:“有韵的文章,我们把它叫做韵文”。《古代汉语》所列的“韵文”共五类(诗歌之外):包括辞赋、颂赞、箴铭、碑志和哀祭。根据用韵的程度,又分“完全的韵文”和“不完全的韵文”,其中辞赋、颂赞、箴铭、哀祭都是“完全的韵文”,只有碑志可能用韵也可能不用韵,所以只能算“不完全的韵文”。十分明确的是,对联没有列入“韵文”,连“不完全的韵文”也不是,甚至和“辞赋”最接近的“骈文”,也不在“韵文”之列。因为骈文和对联一样,只讲究对仗,却不用韵。根据“二分法”的原则,对联不是韵文,但又不是散文,在文学分类中,放到哪里都不合适,最后只有被“边沿”起来,将对联排斥在文学殿堂之外。

   《联律通则》既没有将对联向“诗”靠,也没有将对联向“韵”靠,对联就是对联,是“有一千多年历史的独立文体”,这个结论,标志着对联文学地位的正常回归。

    第三、怎样确立对联的对仗规则?

    对联的核心就是对仗,正如《中国楹联学概论》所述:“对联的核心是对立统一,其本质是对仗”。但要分析对联的对仗准则就会发现,在“汉语语法”没有颁布之前,由于历史的局限,所谓“对仗”,实际就是“同门类相对”。最权威的“对类”标准,是明代汤显祖《缥缃对类大全》和清代张廷玉主纂的《御定分类字锦》。但历史发展到今天,再沿用“同门类相对”的准则已经过时,因为“对类”的划分既不科学也不完善,必须用“汉语语法”的“词性”概念取代“对类”概念。同时因为“字无定义,故无定类”(《马氏文通》)。“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新著国语文法》)。确定“词性”必须联系“语法结构”,所以“词性一致”+“结构相应”才是“对仗”准则的完整描述。《联律通则》将“词性一致”和“结构相应”都写进格律总则,同样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以上主要三条,是制订“联律”的基本障碍。这个障碍竟延续了几千年,现在终于一一被打破了,所以《联律通则》的产生是很不容易的。

   《联律通则》虽然颁布,但作为“试行”稿,还需要探讨和和完善。

   《联律通则》的核心是“总则”,“总则”共有六条,这是对联格律的基本原则。这六条规则,有些是常识性的,如“字数相等”,有些是原则性的,如“语意相关”,最关键的只有“三原则”:即结构相同、词性一致、平仄相对。其中,最值得解读和探讨的,是“词性一致”和“结构相应”两条。

    前已述及,用“词性一致”+“结构相应”取代“同门类相对”,是对仗规则的历史性进步。但由于汉语的“词性”变化太大,又没有字形可以判别,掌握有一定困难。又由于对联的句子受字数、平仄、对仗等制约,语法成分不是缺这少那,就是颠三倒四,和口语的语法或散文的语法大相径庭,因而不能使用常规的语法分析。所以,如何在对联中分析“词性”和“结构”?不仅是制订《通则》的困难,也是实施《通则》的困难。

    例如《联律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词性一致”,但《联律通则》第二章“附则”第五条各小条又连续规定:①“形容词和动词”(特别是不及物动词)、②“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③“充当状语的词”,都“允许异类相对”。这么多“异类相对”和“总则”第二条“词性一致”就无法兼容。
因为《通则》引用了大量现代语法术语,要解读这些规则,我们不得不从解读这些语法术语开始。
①“形容词和动词”是两种不同的词类,所谓“不及物动词”,就是不带宾语的动词。但形容词和动词,包括不及物动词,毕竟属于不同的词类,说它们可以“异类相对”,缺乏道理。
②“偏正结构”表现为“定语”+“中心语”。“定语”即名词前边表示中心语的领属、性质、数量等等的修饰成分,名词、代词、形容词、数量词等都可以做定语。如果“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都可以“相对”,就是说名词、代词、形容词、数量词等都可以“相对”,理由更不充分。
③“状语”指动词、形容词前面表示动作的状态、方式、时间、性状、程度等修饰成分。几乎所有的词都可以作状语。如果“充当状语的词”都可以“异类相对”,那么“词性一致”的规则,就完全失去意义。
《联律通则》是法规性文件,对以上规则没有列举例子。笔者好不容易找到几个“允许异类相对”的材料,特拿来做些分析。

    常治国先生在《关于联格文则的几点意见》(中楹报2005.2)中,提出“充当状语的词允许异类相对”,具体的例子是韦应物的对句:
世事茫茫难自料;
春愁黯黯独成眠。
    常先生认为“难·独”就是“充当状语的词”,属于“异类相对”。已如上述,“状语”只是一种语法成分,即动词、形容词前面表示动作的状态、方式、时间、性状、程度等的修饰成分。几乎所有的词类都可以用作状语,笼统的说“充当状语的词允许异类相对”显然不妥。此例中,“难”、“独”的词性十分明确,都是典型的形容词,所以不存在“异类”的问题。

李村人先生在《形容词和动词为什么可以相对》(烟台《楹联艺术》2007.1)中,列举了几个形容词和动词“异类相对”的例子。
1、《声律启蒙》:
几夜飞雪,已有苍鸿辞北塞;
数朝暗雾,岂无玄豹隐南山。
2、《笠翁对韵》:
凤冠珠闪烁;
螭带玉玲珑。
3、董其昌题杭州飞来峰冷泉亭联:
泉自几时冷起;
峰从何处飞来。
4、《当代佳联选评》:
好学颜回偏短命;
多才王勃竟沉江。
5、《当代佳联选评》:
威震太行,十万倭奴抛甲胄;
魂归渌水,千秋浩气壮山河。
李村人先生认为以上几例带“·”的字,就是形容词和动词“异类相对”。

    分析这几个例子,只要查一查现代汉语词典就会知道,例3的“冷·飞”都是动词(如冷却、冷冻)、例5的“抛·壮”都是动词(如壮胆、壮威);例4的“好·多”都是形容词(如好看、好胜、好客)。例1的“暗”,依句辨品,有“变暗”的意思,所以也属于动词,如“暗转”、“暗示”等。例4的“短”,虽然一般作形容词使用,但也含“缩短”的意思,如“短丧”(缩短服丧期限)、“短价”(降低价格)等,所以也是动词。只有例2的“闪烁·玲珑”,虽然是动词和形容词相对,但“闪·烁”、“玲·珑”构成自对,所以词性有所放宽。“自对”后的词性可以放宽,是对联格律唯一可以“变通”的规则,可惜《联律通则》反而忽略了。


    以上诸例,都不能说明“异类”可以相对。即使在没有“汉语语法”的年代,古人偶有“异类相对”的例子(由于时代的局限,这些“例子”,不能视为标准)。按王力先生的说法是“变性”。就是说,词“变性”后仍然是“同类相对”。如杜甫《自瀼西荆扉且移居东屯茅屋》:“子能渠细石;吾亦沼清泉”。“渠”、“沼”,名词变作动词使用。王维《送孙二》:“祖席依寒草;行车起暮尘”。“祖”、“行”,动词变作形容词使用。有关词“变性”的详细分析,请参阅本人文章《对联中词的变性》(《北京楹联》2007.1)。

    汉语由于“字无定义,故无定类”。“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所以词性多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王力先生也有“变性”一说。我曾经给“词的变性”取了一个别名:“词性万花筒”,将数字词“一”字在对联中的种种词性变化,罗列出十种之多。汉语词性虽然多变,但不等于不能把握。上海辞书出版社的《新编古今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的《现代汉语词典》、北京汉语大辞典出版社的《古今汉语字典》,对所有词性都有明确标注。撰联者只要根据句子的状态,用这些权威的“辞书”确定词性,是没有多少困难的。就像用“韵书”确定“平仄”一样,你虽然不会说“古声”(其实谁也不会说),同样可以确定“平仄”。再说,“汉语语法”是一门专业学科,联家不是语法专家,在《通则》中过多使用《语法学》的专业术语,会使初学对联的人望而生畏,这不利对联文化的普及。

    由于传统的“同门类相对”十分严格(特别是“工对”),采用“词性一致”的原则,已经是很大的宽松,所以不能再在“词性一致”外再放松,那样只能造成混乱。
关于“结构相应”的探讨。

   “结构相应”是《联律通则》“总则”第三条的规则。但对联格律是否采用“结构相应”?现在还存在巨大分歧。四川李成森先生说这是“作茧自缚”,并举出若干副不符合“结构相应”的对子作证明。广西胡自立先生则从语法专业的角度,认为在对联中要求“结构相应”是“一个流行的错误”。

    如何理解和应用“结构相应”的的原则?《通则》没有说明。

   《联律通则》所说的“结构相应”,应该就是对联的语法结构。然而,分析汉语语法结构有不同的立脚点。根据语法专家的概括,代表性的有:马建忠的“词本位”、黎锦熙的“句本位”、朱德熙的“词组本位”、徐通锵的“字本位”、邢福义的“小句本位”等等。简单的说,汉语以“字”为基本单位,由“字”及“词”,由“词”及“组”,由“组”及“句”,由“句”及“段”,由“段”及“章”,层层递进。就是说,“结构分析”是分层次的。那么,对联的结构分析应该采用哪个层次?至今无人论述,《通则》也没有说明。只有王力先生在《汉语诗律学》中,有关对句的语法结构,专门用了120多页的篇幅进行阐述。单五言诗的“句式”就归纳出95个大类、203个小类、340个大目、400个细目,同时强调,“这些类目,当然不能包括所有一切的句式……和所能分析的句式的数目尚差甚远”。王力先生分析的就是“句本位”,而且只限于一句的五言对句。如果扩大到三言、四言、六言、七言……两句、三句、四句、五句……对联的“结构分析”将无法进行,这是一般撰联者无法做到的。对“结构相应”持反对意见对的朋友,依据的正是“句本位”分析。

    那么在对联格律中,到底应该采用哪一级的结构分析?本人提出“一对一”分析法,或称“小结构”分析法。所谓“小结构”分析法,就是以“字”、“词”为基本单位,进行上下联结构和词性的对应分析,以判断对联是否符合格律。采用“字本位”和“词本位”作结构分析,根据的是“同门类相对”。因为“门类”的划分只是“字”和“词”,不涉及整句。而“词结构”比“句结构”简单得多,主要就是“偏正”和“并列”两种,“字”则只分析“词性”。“小结构”分析方法简单易行,具有一般语法水平的朋友都不难掌握。下面列举三个被判为“句结构”不相同的对句,用“小结构”分析,完全符合“结构相同”和“词性一致”的准则。不信,请看:
例一、旄尽风霜节;心悬日月光(杨维桢《题苏武牧羊图》)。据胡自立先生的分析,“出句是一个复句”,“对句是一个简单句”,所以不符合上下联“结构相应”的原则。

    此联用“小结构”分析,按“二、二、一”划分节奏。“旄尽—心悬”,名词-动词,主谓结构对主谓结构。“风霜—日月”,名词-名词,并列结构对并列结构。“节—光”,名词对名词。整个句子对仗工整。


    例二、犹悲堕泪碣;尚想卧龙图(陈子昂《岘山怀古》)。据胡自立先生的分析,此联“出句和对句串联起来组成一个复句”,同样不符合上下联“结构相应”的原则。
此联用“小结构”分析,按“二、二、一”划分节奏。“犹悲—尚想”,副词-动词,结构相同。“堕泪—卧龙”,动词-名词,动宾结构对动宾结构。“碣—图”,名词对名词。整个句子对仗工整。“堕泪碣—卧龙图”,作三字组合,同样是偏正结构对偏正结构,对仗仍然工整。


    例三、江流横万里;天柱插三峰(桂林市南溪山刘仙岩古联)。据胡自立先生的分析,此联“出句是简单句”,“对句是倒装句”,所以不符合上下联“结构相应”的原则。
    此联用“小结构”分析,按“二、一、二”划分节奏。“江流天柱”,名词-名词,偏正结构对偏正结构。“横—插”,动词对动词。“万里—三峰”,数词-名词,结构相同。整个句子对仗工整。


    “小结构”分析还可以用于《中国楹联报》曾经热烈争论的“以二对一”现象。
     例如:“襟怀涵四海;流韵注三江”。“白阳花卉迎春画;疏竹鸣禽报喜图”。“逸笔纵横驱白马;丹青渲染降金龙”。……等等。这些对句,从“句结构”分析都没有问题,但用“小结构”分析就会发现:“襟怀—流韵”,并列结构对偏正结构(以二对一),结构不合。“花卉—鸣禽”,并列结构对偏正结构(以二对一),且“花”为名词,“鸣”为动词,词性也不合。“逸笔—丹青”,偏正结构对并列结构(以一对二),且“逸”为形容词,丹为名词。

   《联律通则》是一部法规性文件,解释权在中国楹联学会。但《通则》是“试行”稿,所以还在完善过程中。本文的解读和探讨,希望有助《联律通则》的完善。更希望中楹会集思广益,像流行的“征联”一样,不妨多征集几个不同版本,通过比较分析,取长补短,以期尽善尽美。关于《联律通则》的修改建议,本人另有文章发表,此处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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