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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为何没有太监乱政?皇帝管控、内务府制约、慎刑司震慑,谁敢

导读:清朝时期,被康熙皇帝评价为“最为下贱,蝼蚁一般”的太监,除了清初时期太监制度并不完善时的吴良辅和晚清时期,慈禧太后当权时期的安德海、李莲英,太监这个特殊的群体在清朝的地位和待遇远远低于前朝历代。尤其和宦官当权之风盛行的前明王朝相比,清朝在防止太监当权、管控太监方面,有着独到的管理方式。

宦官也就是俗称的太监,乃系中国古代专供皇帝、君主及其家族成员役使的官员。自东汉时期开始,太监便全为被阉割后失去性能力的人,成为封建皇权社会中身体残缺而又必不可少的特殊群体。

因为太监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不但决定了其被踩在脚下,被奴役的悲惨命运;更决定了他们必须遵循更为繁琐严苛的宫中规章制度,并在违反制度规定后,被处以严苛甚至残忍的惩罚。

在对太监这个特殊群体的制度制约和惩罚手段制定方面,清朝表现的尤为明显!

按照《清史稿·志九十三·职官五》的记载:

顺治元年,按十三衙门给太监品级。十八年省,以内务府大臣总管。康熙十六年,设敬事房,置总管、副总管。

清军入关以后的顺治元年,就开始创设太监制度,并将太监管理的机构限定于内务府;康熙十六年,又将管理太监的权限明确于净事房,这个亦被称为

“宫殿监办处”

的特殊机构。经过康熙一朝的完善和发展,有关太监的选用、职衔、品级、员数、赏罚以及其他管理方面,进一步健全了太监制度。其后历雍正、乾隆、嘉庆、道光诸朝的变迁发展,终使清代太监制度逐步定型。

鉴于历史上曾多次出现的太监干政甚至乱政从而加速封建王朝覆灭进程,尤其是前明王朝太监干政并最终导致大明王朝覆灭的历史教训,满清入关之前的努尔哈赤和皇太极时期,

“鉴往易轨,不置宦官”

。清军入关以后,顺治皇帝被多尔衮迎入紫禁城,在治国政策和制度制定等方面不得不

“清承明制”

的同时,太监这个特殊的群体也不得不进入紫禁城,为满清皇族服务。

所以,清初时期,从多尔衮到顺治皇帝都保持了对太监窃国弄权的高度警惕性,针对当时

“内监仍故明例,每遇参朝,太监行礼在诸臣之前”

的情况,多尔衮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

“嗣后内监人员不许与朝参,亦不必排列伺候。”

多尔衮病逝以后,顺治皇帝对于太监的约束则更为严苛。《清史稿·志九十三·职官五》记载了顺治十二年,顺治皇帝下达严禁太监干预朝政谕旨的原因说明:

“朕稽考官制,唐、虞、夏、商未用寺人。周始具其职。秦、汉以后,典兵干政,流祸无穷。”

在这份清朝第一个专门针对太监管理而下达的谕旨中,顺治皇帝将

“官员与内官交结”

的处罚予以严格明确:

以后有犯法干政,窃权纳贿,属讬内外衙门,交结满、汉官员,越分擅奏外事,上言官吏贤否者,凌迟处死。

顺治皇帝还命令内务府铸制三块大小一样的铁牌,将谕旨用满、汉阳文铸刻在上面,分别立于交泰殿、内务府、慎刑司三处,意在让后世子孙永远铭记历史上太监祸国的教训,最大程度的遏制太监势力,严禁太监干预朝政,并使之成为一条不可 动摇的祖制,让后世遵循。

对于吴良辅的处治,就是康熙皇帝对于顺治皇帝定下

“祖制”

的严格遵循。

《清史稿·志九十三·职官五》记载:

未几,吴良辅辈煽立十三衙门,擅窃威福,世祖遗诏发奸。圣祖嗣统,歼厥大憝。时明季内监犹有在宫服役者,纲纪肃然。

也就是说,康熙皇帝通过对吴良辅的严厉处置,对顺治皇帝所定

“祖制”

的严格遵从,使得对宫中太监的管控约束效果大大提升,呈现一片

“纲纪肃然”

的良好效果。

如果把顺治朝当成清朝的开端,那么自顺治朝以后,太监制度逐步被完善和发展,也逐步形成了皇帝和内务府对太监的两层惩罚管理机制。其中,皇帝主要以谕旨的形式对太监提出多方面的具体规定和限制,而内务府则主要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予以管理、惩罚从而达到约束、管控太监的目的。

清朝太监形象

01 清朝历代帝王对于太监的约束管理

康熙皇帝

康熙元年二月,朝廷发布了吴良辅的罪行,用对吴良辅的极刑惩治开启了康熙朝对太监严苛约束的管理环境。亲政后的康熙皇帝延续了当初

“辅政大臣”

们定下

“朕惟历代理乱不同、皆系用人之得失。大抵委任宦寺、未有不召乱者。加以佥邪附。和其间。则为害尤甚”

的基调,先将太监管理权力进一步明确到具体部门——净事房以后,数次颁布谕旨,专门针对太监进行了诸多约束和规定。

《东华录·卷十六》详细记载了康熙皇帝于各个时期针对太监发布的约束谕旨,其主要内容为:

1、凡傲慢狂妄、懒惰不堪者,应即责处查革;

2、要求太监必须遵循礼制;

3、要求太监不得擅离职守;

4、禁止太监将内廷之事向外人传说。

《康熙起居注》记载了康熙三十三年,刑部审讯太监钱文才殴杀平民一案中,康熙皇帝给出的处理意见和态度:

今宫中使令,无太监不可,故使之耳。联岂肯以权假此辈。太监不可假以威权,事发即杀之耳。

但就此次案件中,康熙皇帝给予的

“事发即杀之”

的严苛态度,就足以证明康熙皇帝对太监管束的重视程度和严苛惩罚态度。

雍正皇帝

《清史稿·志九十三·职官五》记载:

雍正元年,定总管秩四品,副总管六品,随侍首领七品,宫殿首领八品。

由此限定了太监品衔的上限,进一步限制了太监的权限,从根本上杜绝了太监干政的可能性。

防范内监家属,敕内官约束,直督具题。

将太监家属也纳入了管理范围,为管控太监违法行为起到了绝对积极的正面影响。

乾隆皇帝

乾隆七年,乾隆皇帝进一步明确了雍正皇帝对于太监品衔的限制,规定“

内监受爵制不使逾越。故事,寺人不过四品,至是纂为令甲。

乾隆三十九年,因为太监高云从泄露朱批机密,乾隆皇帝又规定了“

惟军机奏事交奏事太监进呈;部院衙门奏折,皆由奏事处官接收;内务府奏事,由奏事官转交。

”进一步削弱了太监参与政务的权限和机会。

乾隆五十一年,乾隆皇帝又规定“

亲王、郡王、公主太监首领员数,并给八品衔。

将对太监的约束管理范围进一步延伸,从紫禁城延伸到了宫外皇室宗亲中。

嘉庆皇帝

嘉庆朝时期,嘉庆皇帝通谕诸王公,凡送进官内服役的旗下太监,“

不许再回本主私宅,若有此事,本主又不斥逐擎解,或竟任其传说宫内之事,一经发觉,重治该太监之罪,其本主亦获戾不小,必不姑贷。

有上述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四朝,从皇帝层面对于太监的约束管理上就能看出,对于太监的限制惩罚更为具体化,较之前朝历代根据特色性和可行性。细分下来,主要有四个显著特点:

1、严格遵循“祖制”

清初统治者在建立太监制度的同时,便开始奉行严格管束太监的方针,以后每朝统治者均有所发展和完善。

2、时刻保持对太监干政的警惕

满清统治者自身始终对太监干政保持警惕。清历代皇帝为了维护皇权,防止大权旁落,都能保持高度的警惕,并且能够主动而严厉地采取各种限制惩罚措施。

3、对太监奉行严格执法、有犯必惩的方针

通过严惩违反制度 的太监以取得防微杜渐的成效,并使清代太监势力从整体上受到了严格有效的约束和遏制。清朝统治阶层通过将太监的掌权范围和实际权力逐步削弱;逐步压低太监的身份和地位,甚至不惜将这个特殊群体踩在脚下、肆意践踏,逐渐达到这个目的。

清代太监形象

4、对于太监的数量,采取逐步压缩的政策

李禹阶先生等人所著的《权力塔尖上的奴仆——宦官》中,对于乾隆、嘉庆、光绪三朝的太监机构和太监人数进行过相关统计说明:

乾隆时期,宫中太监机构共有 172 处,太监 2866 人;嘉庆时期,宫 中太监机构有 120 处,太监 2683 人;光绪时期,宫中太监机构36 处,太监 1998 人。

有上述数据能够看出,乾隆朝到光绪朝,清宫太监机构和人数呈现了较为明显的减少趋势,有效抑制了太监势力的扩张。

以皇帝为代表的清朝统治阶层,在防范太监干政的思想指导下,通过谕旨的形式对太监管制制度和限制惩罚措施的制定,有效制约了太监权力和势力的发展,从根本上决定了太监干政的不可能性。

02 内务府施行的太监惩罚条例

除了清朝的帝王,在帝王管控太监思想的指引下,专司管理太监的内务府相继制定了多个较为完备的条文性规范制度。其中《宫殿监处分则例》、《各处首领太监处分则例》和《钦定宫中现行则例》最具代表性。

内务府旧址

《宫殿监处分则例》

该《则例》对于太监的惩罚规定较轻,主要有三等:

第一等:罚月奉三个月

1、行宫内一切礼仪,如不敬谨将事、以致怠忽失仪者;

2、各处首领等有应议罚议责之案,如不按例处分或比拟外错者;

3、稽查宫中一切用度,如柴火冰蜡之类,有不按例节慎,以致糜费钱粮者;

4、宫殿监非因公事使令各处首领太监者;

第二等:罚月奉六个月

1、钦奉上 谕禁约事件,须实力永远奉行,如因日久废弛者;

2、办理宫内一切事务,如不奋勉向前、凡事推楼者;

3、管辖各处首领太监,如不时加查察或犯罪而尚不知者;

第三等:罚月奉一年

1、接奉上谕具奏事件如不敬谨详明以致并错者;

2、挑选各处首领如不秉公选择的人、并不将年久出力者保举、因而彻私者;

3、宫殿监俱系各处首领内补放之人,如有怀挟平日私憾、假公济私者;

4、宫殿监管辖各处首领太监等,如有不秉公按例办理、任性酷法者;

上述对于太监违反规定的行为,主要由各宫殿的首领太监相互监督稽查而来,有触犯上述规定的,上报净事房予以相关规定惩罚,并严格记录在案。记录在案的目的在于对太监违规次数的统计,并根据具体违反次数再给予更为严厉的惩罚。

三等三次、二等五次、一等十次违规之后,而且仍然不知悔改的太监,将会交到内务府予以治罪;如果宫殿首领太监对太监违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处或者被人举报,也会被内务府从重个治罪。

《各处首领太监处分则例》

该项制度主要用于对太监素日行为的约束管理,更注重太监个人行为得失的惩罚。和《宫殿监处分则例》一样,该项规定也分有三等惩罚:

第一等:首领太监罚月银三个月、太监则重责三十板

1、失误关防者;

2、看守本管地方,如有擅至不应至之处者;

3、告假逾限、迟误复班者;

4、承值一应祭祀供献器物,如不敬谨将事者;

5、宫殿监因公事传集各处首领、太监等,有无故不至以致失误公事者;

第二等:首领太监罚月银四个月、太监则重责四十板

1、不谨慎火烛失误者;

2、不谨慎坐更贪睡失误者;

3、不格守法度、喧哗无礼者;

4、收贮本处一切陈设官物,有不谨慎典守、以致失误伤损者;

5、收贮本处一切钱粮官物,有不谨慎典守、以致遗失缺少者;

6、有将内外事情妄行宜传者;

7、首领太监不服总管管辖者;

8、钦奉谕旨传宣事件如不应干预之人探听传播者;

第三等:首领太监罚月银六个月、太监则重责六十板

1、在禁地口角斗殴者;

2、在禁地白日饮酒酗醉者;

3、在禁地相聚赌博者;

相聚赌博

《钦定宫中现行则例》

该《则例》乃系内务府在行使太监管理权力过程中,使用的最多也是应用最为广泛,对太监的威慑力也最为有效的规定。它详细规定了太监

“行路时不准手舞足蹈、不许高声喧哗、在宝坐或主人面前经过要恭敬快步、遇主人问话要跪拜回奏”

日常礼制要求。

更重要的是,在严苛惩罚制度和虐待责打的处罚下,不少太监会生出逃跑的念头和行为,该《则例》规定了针对太监逃跑的惩罚:

凡太监逃跑,第一、二次 自行返回的,处分较轻,责打以后,罚为苦力,交 南苑铡草。若被擒获或逃跑三次以上的,责打以后,交内务府慎刑司,要枷号一两个月,并发往边远地区黑龙江,配给兵丁为奴,永远不准返回。

03 对于太监的惩治手段

但从上述针对太监的惩罚手段来看,似乎并不会对太监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除了针对逃跑的严厉惩罚外,罚俸甚至杖责的处罚都无法完成皇帝要求下对太监的管理目的。所以,专门负责惩罚太监的机构——慎刑司,又专门针对太监所违反规定的不同而制定了不同的惩罚手段。

1、仗责。

对于太监施行

“仗责”

处罚乃系我们最为熟知的惩罚手段,这种惩罚手段在现今的后宫影视剧和历史文献中屡见不鲜。

“仗责”

乃系慎刑司针对太监处罚最轻的一种,但其执行过程一点也不简单,更不轻松。

《清代太监制度》中详细描述了这一惩罚过程:

行刑时,先将受刑者按倒在地,令撅起臀部,然后一人按头,二人按手,二人按腿,一人掌刑,一人喊数。受刑时要注意打得皮开肉绽,但不准伤骨头。受刑者一面受打一 面口里喊饶,若不求饶,则视为顽抗,要加倍处罚,甚至打死。行刑后,由二人架着受刑者到主子那里 叩头谢恩,行刑才算结束。

由此可见,对于太监

“仗责”

处罚更侧重于

“求饶”

的同时对于其余太监的警示作用;并且还要求

“皮开肉绽的同时,保证不伤及骨头”

,以保证太监能够尽快恢复,重新投入到日常工作中去。更重要的一点,在于受刑的太监在受刑结束后必须向主子

“谢恩”

以后才算行刑结束,以保证

“主子”

对于太监的绝对控制、管理权和太监必须服从的忠顺态度。

一个最轻微的处罚手段——仗责,也能让清朝统治阶层赋予如此多的作用,真可谓是

“用心良苦”

“仗责”

一般还会被分为两种,一种是净事房和各宫殿首领太监施行,处罚较轻;另一种则是由慎刑司执行。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清朝历史上的慎刑司是任何影视剧都无法演绎出来的恐怖所在,一旦让他们接手对太监的

“仗责”

,等待受刑者的一般就是惨不忍睹后的一命呜呼。

2、不准告假和另派差事

这种处罚手段类似于行政处罚,侧重于对太监权限的限制。

携家眷“休假”离宫的太监

“不准告假”

即为规定时期内不给予假期的处罚,因为在清朝时期,太监拥有

“如遇有祖父母及亲丧事故者,可以按照品级高低,予以长短不同的假期”

的权力。如果被处以

“不准告假”

的处罚后,上述恩典将会被取消。这对于太监而言,是非常恐怖的惩罚。

“改派差使”

即为由宫中调出,分拨外围当差或改派其他下贱差事等处罚。而且,等到该项处罚期满以后,仍然不准予返回原岗位当差。

3、枷号禁闭

即施戴刑具加以禁闭。枷号期限有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不等,严重者乃至永远枷号。处罚地点,分为慎刑司和所发配之地两处。

枷号处罚往往同其他惩处手段一并施行。《钦定宫中现行则例》规定:

凡宫内园庭钓鱼虾者,一经发觉,不分首从均枷号一个月,日满重责四十板,发往昊甸铡草三年,期满释回后永远不准被挑选为首领;再犯者枷号两个月,发往黑龙江给兵丁为奴,到配后重责六十板,十年期满方准释回。

这说明枷号处罚只是发配处罚中的配套惩处措施,其警示目的更胜于惩处本身。

4、斩监侯

“斩监侯”

即为仅次于死罪的惩处手段,暂不执行死刑,监侯再行议处。注意,斩监侯和现今社会的

“死缓”

处罚并不相同,斩监侯还需要复审和秋审才能最终决定犯人的命运。

该种处罚针对的太监罪行较重,比如在宫中或者守陵期间吸食鸦片者;无故携带物器入殿者;假装疯病或者酒后闹事者;甚至连自杀未遂者;都会被处以斩监侯的处罚。

5、死刑

针对太监的

“死刑”

一般指的是

“斩立决”

。顺治皇帝对于

“太监干政”

“斩立决”

处罚就属于该范围。另外,对于太监私藏火器、刀刃者;于宫中使用金刃自裁者;都会被处以

“斩立决”

极刑。

太监这个特殊群体,作为封建皇权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太监制度也必然的成为了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乃系封建制度的集大成者,在前朝历代尤其是前明王朝太监干政、乱政乃至直接导致王朝覆灭的历史经验影响下,清朝统治阶层时刻保持着对太监干政的警惕,并在此思想的指导下,制定了系统完善的太监管控惩治制度,对于皇权的高度集中、避免太监乱政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参考文献:《清史稿·志九十三·职官五》、《东华录·卷十六》、《康熙起居注》、《权力塔尖上的奴仆——宦官》、《宫殿监处分则例》、《各处首领太监处分则例》、《钦定宫中现行则例》、《清代太监制度》、《国朝宫史》、《清会典事例》、《老太监的回忆》、《我的前半生》、《中国宦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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