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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工伤,您应当知道的工伤知识





2023年1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元。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发布《关于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核定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根据这两个最新的统计数据,本期节目将为大家介绍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及常见法律问题,希望大家能从中学习到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可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每一位职工都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30条至第45条,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第21条至第41条。



01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即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02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是否可以全部报销?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并不是全部可以报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提到有一项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03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应如何理解?不变的标准是什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其实在工伤待遇问题中,我们经常听到、讲到的工伤“三金”其实我知道工伤“三金”只是好记的叫法,法律上并没有此概念。“三金”实际是指在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后所涉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我们日常所讲的工伤“三金”、人身损害赔偿“两金”确实是为了好记,工伤“三金”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到十级伤残,均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职工被鉴定为伤残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对应的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该笔费用,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于不参保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来说,替代的赔偿责任是巨大的用工风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的,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到四级伤残,相对来说,职工的劳动能力基本丧失,出于保护工伤职工的角度,法律规定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伤残津贴,所以不产生就业补助;五到十级工伤,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需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该笔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一样,都是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基础上,方可享受。






04

工伤待遇中“三金”计算时工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工伤赔偿中的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三金”的工资计算基数是指本人工资。结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05

各级伤残职工都有哪些待遇?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可享受的待遇,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均有详细的陈述。


06

如果员工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是否可以拿到两份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需要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07

若是在建筑工程上务工的基层务工人员,有事层层分包的,工人受伤是否算工伤?



在这类型案件中建筑公司通常会辩称,其与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人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更重要的是能够为企业承担工伤保险风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30日内)为受伤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因故未及时申请的,应提醒、配合员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避免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而承担赔偿责任;如和员工协商和解赔偿的,尽量先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并在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与员工协商,并签订书面赔偿和解协议。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组、河源司法行政、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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